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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格式条款不利解释规则

摘要1:不利解释规则——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对保险格式条款存在两种种以上“通常理解”为适用不利解释规则的前提),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摘要2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民事判决书(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3116号

摘要1:【裁判摘要】机动车6年免检期内未按时申领检验标志,保险公司以“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为由主张商业险免赔不予支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平安保险公司是否可以事故车辆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检验或检验未通过为由拒赔商业三者险。对此本院认为,公安部、质检总局于2014年4月19日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其中第11条明确,对注册登记6年以内非营运小型车辆,每2年检验一次,检验时,机动车所有人提供交强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免征证明后,可直接向交管部门申请领取检验标志,无需至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本案中,事发时肇事车辆即在上述规定的6年免检期内,应视为事发时肇事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符合规定,无需另行进行车辆安全技术检验。而根据商业保险合同条款,明确约定了只有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才构成拒赔事由。事发时事故车辆行驶证虽超过两年一次的检验,但仍在6年的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期限内,且事故车辆在事后经审验合格,所以事故车辆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情形,故不能免除平安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的赔付责任。

摘要2:【案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沪民申21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