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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

摘要1正当防卫是指当公共利益、他人或者本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遭受不法侵害时,行为人所采取的一种防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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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正当防卫行为

摘要1正当防卫行为是指为了使国家和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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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中实行正当防卫的具体规定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关于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中实行正当防卫的具体规定(1983年9月14日(83)公发(研)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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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某故意伤害案

摘要1:[第352号]范某某故意伤害案——对精神病人实施侵害行为的反击能否成立正当防卫
【裁判摘要】对于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可以实施正当防卫。具体而言,在遇到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的侵害时,如果明知侵害者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并有条件逃跑等其他方法避免侵害时,则不得实施正当防卫;如果不知道侵害者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或者不能用逃跑等其他方法避免侵害时,才可以实行正当防卫
【裁判要旨】对于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可以实施正当防卫,但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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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故意伤害案

摘要1:[第433号]李某某故意伤害案——为预防不法侵害而携带防范性工具能否阻却正当防卫的成立
【裁判要旨】为预防不法侵害的发生携带防范性刀具,不能阻却其在遭受不法侵害时运用该刀具实施的防卫行为成立正当防卫。区分正当防卫和互殴的关键在于有无防卫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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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故意伤害案

摘要1:[第138号]张某故意伤害案——互殴停止后又为制止他方突然袭击而防卫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裁判摘要】互殴停止后又为制止他方突然袭击而防卫的行为,系被侵害人出于防卫目的而依法实施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防卫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不负刑事责任亦不承担民事责任。
【裁判要旨】
①互殴双方的行为均属于不法侵害,而非正当防卫
②互殴停止后又加害对方的,被殴打方已从互殴时的侵害者转变为被侵害者,依法享有正当防卫的权利:
A.被侵害人出于防卫的目的而依法实施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依法具有正当防卫的性质;
B.由双方互殴转变为一方自动放弃斗殴或主动退出斗殴现场,应该具有彻底性,并表现出明显的阶段性,而不包括互殴双方打斗中的此消彼长、强弱转换等情形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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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

摘要1正当防卫包括一般正当防卫、特殊正当防卫两种类型。

摘要2:无

赵某故意伤害案

摘要1:[第297号]赵某被控故意伤害案——正当防卫仅致不法侵害人轻伤的不负刑事责任
【提示】“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理解
【裁判摘要】对实施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人可以实行正当防卫。对非法侵权住宅的行为人实行正当防卫,造成轻伤后果的,不承担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
【裁判要旨】
①对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住宅主人有权自行采取相应的制止措施,包括依法对非法侵入者实施必要的正当防卫
②“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这一要件实质上包含了两个并列的判断标准:
A.防卫措施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B.防卫结果不能造成重大损害(包括重伤意思这一限度内)。
【裁判规则】对他人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居住权人有权依法实施正当防卫。防卫行为虽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防卫结果并未造成重大损害的,或者防卫结果客观上虽造成重大损害但防卫措施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不属于防卫过当,应认定为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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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等被控故意伤害案

摘要1:[第261号]李某某等被控故意伤害案——特殊防卫的条件以及对“行凶”的正确理解
【裁判摘要】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只有持那种足以严重危及他人的重大人身安全的凶器、器械伤人的行为,才可以认定为特殊防卫中的“行凶”。
【裁判要旨】特殊防卫的条件要件:
①必须是正在进行以暴力为手段实施的犯罪行为;
②足以严重危及人身安全;
③对“行凶”进行特殊防卫中的“行凶”必须是一种已着手的暴力侵害行为,足以严重危及他人的重大人身安全。
【裁判规则】持足以严重危及他人重大人身安全的凶器、器械伤人的,可以认定为行凶。对正在行凶的人实施正当防卫致其死亡的,属于特殊防卫,依法不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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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某故意杀人案

摘要1:[第40号]叶某某故意杀人案——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正当防卫权应如何理解
【裁判摘要】法律并未规定特殊房屋的行为人必须身受重伤、已被抢劫、强奸既遂等才可以进行防卫,只要对方侵害有严重暴力性质,就符合法律规定。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特殊防卫的目的就是要使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不能得逞,即使防卫人根本没有受到实际伤害,也不应当影响特殊防卫的成立。因此行为人放任、甚至不排除希望将对方刺伤、刺死,在适用该条款规定时,不应成为障碍。
【裁判要旨】
①特殊防卫的前提必须是严重危及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A.不法侵害行为是针对人身安全的:即危害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和性权利,而非人身之外的财产权利、民主权利等其他合法权益;
B.针对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行为具有暴力性(属于犯罪行为);
C.不法侵害行为应当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必须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
②特殊防卫区别于一般防卫在防卫后果上的本质特征:只要符合特殊防卫的条件,则防卫人采取的防卫手段、造成的结果法律没有限制,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依法也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裁判规则】在受到严重人身侵害时实施特殊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即使行为人自己未受到实际伤害或者伤害较轻的,也不属于防卫过当,应成立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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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故意杀人案

摘要1:[第363号]周某故意杀人案——如何理解正当防卫中“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裁判摘要】存在“不法侵害”是正当防卫成立的前提条件,但只是这种不法侵害具有紧迫性,才允许对其实行防卫。
【裁判要旨1】双方均有侵害意图,一方在对方尚未实施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行为的情况下即实施防卫的,不属于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实施的正当防卫,应认定为事先防卫,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裁判要旨2】自动投案后,所供述的内容能够如实反映犯罪的动机、性质、主要情节等,即使存在具体细节与有关证据不一致的情况的,也应当认为其对主要犯罪事实作了供述,应当认定为自首;对其行为性质进行辩解的,与成立自首的客观条件无关,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裁判要旨3】在刑事案件中,不论被害人的过错以何种程度的形式出现,只要能够反映罪行轻重及人身危险性大小等情况的,均可以作为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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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故意伤害案

摘要1:[第569号]韩某某故意伤害案——如何认定防卫过当
【裁判摘要】为免受他人殴打,在逃离过程中,捅刺追赶的不法侵害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后果,构成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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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

摘要1:[第124号]王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假想防卫如何认定及处理
【裁判摘要】夜间误认为来人为非法侵入住宅者而以防卫的故意暴力致对方死亡的,构成假想防卫;假想防卫不构成故意犯罪。
【裁判要旨】假想防卫有四个基本特征:
①行为人主观上存在着正当防卫意图,以为自己是对不法侵害人实施的正当防卫
②防卫对象的“不法侵害”在实际上并不存在;
③防卫行为人的“防卫”行为在客观上侵害了未实施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或其他权利,具有社会危害性;
④行为人的防卫错误,产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
【裁判规则】因假想防卫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构成故意杀人罪;确有过失的,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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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某故意伤害案

摘要1:[第133号]苏某某故意伤害案——互殴中的故意伤害行为是否具有防卫性质?
【主要问题】互殴中的故意伤害行为是否具有防卫性质?
【裁判摘要】在打架斗殴中,一般情况下,双方都是出于主动的,双方都有侵害对方的故意,双方的行为都是不法侵害行为,双方的行为都不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
【裁判要旨】在互殴过程中,一方将另一方刺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不属于正当防卫,应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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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故意伤害案

摘要1:[第224号]胡某某故意伤害案——当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后便准备防卫工具是否影响防卫性质的认定
【提示】被告人听说他人要找人殴打自己,即准备钢条藏身,当被他人纠集的人打两耳光后,即用钢条刺该人一下逃走,致该人受重伤,其行为是事前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裁判要旨】
①在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后遭到危害前准备防卫工具,并无不当,也不为法律所当然禁止。行为人在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后但尚未受到危害前便准备工具的行为本身并不能说明是为了防卫还是为了斗殴,其目的只能根据相关事实和证据来确定,而不能恣意推测。刑法应当弘扬正义,惩邪扬善。面对人多势众,气势汹汹的一方的恶意寻衅,事先准备工具,以防不测,是自然的反应,对此不应有过度的苛求与限制。纵使行为人准备工具是为了防卫还是为了斗殴难以界定,也应当作出有利于行为人的推定。
②不法侵害的强度,不是能否进行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而仅是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只要遭受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不管程度轻重如何,都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防卫行为。对已然开始且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即使其程度相当轻微,防卫人也有权采取相应的防卫行为,不属于“事先防卫”。
【裁判规则1】在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后准备适当的防卫工具,在遭受不法侵害时利用该工具进行反击的,不影响正当防卫的成立。
【裁判规则2】对正在进行的尚未达到严重程度的部分侵害,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制止的,不属于事先防卫,应认定为正当防卫;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属于防卫过当,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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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犯故意杀人案

摘要1:[第42号]张某某犯故意杀人案——被告人投案后未如实供述罪行但有抢救被害人情节的应如何处理?
【裁判要旨1】被告人投案后否认故意杀人,辩称是正当防卫为自己开脱罪责,未如实供述杀人过程中重要事实,不能认定其如实供述罪行,不能认定自首。
【裁判要旨2】因婚姻家庭矛盾实施杀人行为后,又实施抢救行为的,应当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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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对事实性质的辩解不影响如实供述的成立

摘要1:[第221号]姜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对事实性质的辩解不影响如实供述的成立
【裁判摘要】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的行为应定非法持有枪支罪。
【裁判要旨】
①事前并没有配备、配置枪支资格而擅自持有枪支的,不构成私藏枪支罪,应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论处。
②基于斗殴故意实施的反击行为,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
③被告人对不影响犯罪成立的次要事实先后作出不同供述的,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④在投案自首以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能视为翻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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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故意杀人案(正当防卫

摘要1:【问题提示】不法侵害人为男性、防卫人为女性的故意伤害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的性别及由此造成的力量对比能否成为判断该不法侵害行为严重危及防卫人的人身安全及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的一个重要因素?
【要点提示】在特定情形下,防卫人的性别及加害人和受害人的力量对比应当成为正当防卫成立的一个重要因素。
【裁判要旨1】男子深夜闯入女性住所实施的暴力及侮辱行为,在具有实施拘禁、强奸、伤害等数个故意犯罪可能性的情况下,虽未实施具体犯罪行为,也应认定为行凶,可以对其实行正当防卫
【裁判要旨2】在暴力行为人为男性、被害人为女性的案件中,在判断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时应特别考虑性别差异给被害人造成的心理恐慌程度。
【案例索引】
  一审: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4)海法刑初字第696号(2004年7月29日)
  二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一中刑终字第3051号(2004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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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某某故意杀人案

摘要1:钟某某故意杀人案(正当防卫
【要点提示】行为人在实施他种犯罪的过程中,因受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伤的,其行为成立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案例索引】
  一审: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泉刑初字第5号(2005年6月27日)
  二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闽刑终字第528号(2005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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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正当防卫

摘要1:黄某某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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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常务副院长谈于欢案:我们应如何正当防卫

摘要1:司法实践中,对于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仍趋保守,不敢或者不善于适用正当防卫制度,将本属于正当防卫的行为认定为防卫过当,甚至认定为普通的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的现象,仍然客观存在。如何正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确保司法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是摆在当前刑事审判工作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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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93号:于欢故意伤害案

摘要1:【裁判要点】
  1.对正在进行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不法侵害”,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2.对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伴有侮辱、轻微殴打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3.判断防卫是否过当,应当综合考虑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以及防卫行为的性质、时机、手段、强度、所处环境和损害后果等情节。对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伴有侮辱、轻微殴打,且并不十分紧迫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致人死亡重伤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4.防卫过当案件,如系因被害人实施严重贬损他人人格尊严或者亵渎人伦的不法侵害引发的,量刑时对此应予充分考虑,以确保司法裁判既经得起法律检验,也符合社会公平正义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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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

摘要1:经2018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现将陈某正当防卫案等四件指导性案例(检例第45-48号)作为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发布,供参照适用。

摘要2:陈某正当防卫案(检例第45号);朱凤山故意伤害(防卫过当)案(检例第46号);于海明正当防卫案(检例第47号);侯雨秋正当防卫案(检例第48号)

两高一部发布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意见全文+典型案例)

摘要1:【涉正当防卫典型案例目录】一、汪天佑正当防卫案——正当防卫起因条件的把握;二、盛春平正当防卫案——正当防卫时间条件、限度条件的把握;三、陈天杰正当防卫案——正当防卫与相互斗殴的界分;四、杨建伟故意伤害、杨建平正当防卫案——准备工具防卫与准备工具斗殴的界分;五、刘金胜故意伤害案——滥用防卫权行为的认定;六、赵宇正当防卫案——“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认定;七、陈月浮正当防卫案——特殊防卫的具体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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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144号:张那木拉正当防卫

摘要1:【裁判要点】
1.对于使用致命性凶器攻击他人要害部位,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凶”,可以适用特殊防卫的有关规定。
2.对于多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部分不法侵害人已被制伏,但其他不法侵害人仍在继续实施侵害的,仍然可以进行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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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40条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