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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10〕23号
【摘要】
一、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责任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
二、侵权行为发生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前,但损害后果出现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后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三、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
四、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摘要2:无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

摘要1:人身损害赔偿项目:(1)医疗费;(2)误工费;(3)护理费;(4)交通费;(5)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和伙食费、必要的营养费;(6)残疾金;(7)残疾辅助器具费;(8)被扶养人生活费;(9)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10)丧葬费;(11)死亡赔偿金;(12)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13)精神抚慰金

摘要2:附件: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试行 )——住院伙食补助费
计算方式——60元/天×住院天数
主要证据——医疗病历资料(能够证明住院天数)等。
相关规则——住院伙食补助费仅指住院期间,不包括门诊治疗。
附件: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试行 )——营养费
计算方式——
有营养期鉴定意见:30元/天x营养期+若构成伤残等级,每一级伤残等级以1000元内酌定(逐级递增,总额不超过10000元)。
无营养期鉴定意见:
未住院;原则上不支持营养费,但1.有医嘱证明确需加强营养的,以500元内酌定;但2.构成伤残等级,每一级伤残等级以1000元内酌定(逐级递增,总额不超过10000元)。
住院治疗:
为未构成伤残等级:30元/天x住院天数(总额不超过1000元)+出院后医嘱中有加强营养的,以500元内的定。
构成伤残等级:30元/天x住院天数(总额不超过1000元)+每一级伤残等级以1000元内酌定(逐级递增,总额不超过10000元)。
主要证据——医疗病历资料、医疗机构的医嘱、鉴定意见等。
相关规则——按照有营养期鉴定意见与无营养期鉴定意见二种情形分别计算营养费,二种情形不能累加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2004]民一他字第26号)
【摘要】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法释[2003]2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3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备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
  二十三、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将引言修改为:
  “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2.将第一条修改为:
  “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3.删除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
  4.将第十三条修改为: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5.将第十四条修改为: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6.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摘要2:  7.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
  “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是,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8.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9.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5]民他字第25号)
【摘要】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本案中,受害人唐顺亮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

摘要1:【目录】出台解释是审判实践的迫切需要;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学校要对校园伤害事故承担过错责任;雇主应对雇员的致害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获工伤保险赔付不免除第三人的侵权责任;见义勇为者可请求受益人给予补偿;赔偿标准更加科学合理;死亡赔偿金增加一倍多;一次性赔偿不限于一次请求;赔偿义务人可以申请给付定期金;高度重视网上和来信的意见

摘要2

福建《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摘要1: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目录】1、问: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范围和标准应如何确定?2、问:如何正确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有关“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责任”的规定?3、问:由于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依法种植的或者自然生长的植物危及电力设施安全,造成人身损害的,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4、问:当事人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主持下达成的有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调解协议,是否具有约束力?5、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何认定雇员是否构成故意或者重大过失?6、问:机动车在出租、承包或者借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应如何确定赔偿责任主体?7、问:挂靠经营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谁承担赔偿责任?8、问:被盗窃的机动车肇事后致人损害的,车辆所有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9、问:机动车交由他人保管、维修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所有人是否应承担责任?10、问:2006年7月1日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施行之前,保险公司与机动车一方签订的第三者责任险,是属于何性质的险种?是否可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有关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规定?11、问: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施行后,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何确定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12、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第三者责任强制险中的“第三者”,具体指哪些人?13、问: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施行后,机动车一方没有根据该条例的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如何处理?14、问: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范围和标准,是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还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确定?

摘要2:【目录】15、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生活补助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这里的“医疗事故发生地、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的相关标准,是指市、县一级标准还是省一级标准?16、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人员未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的,其所作出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是否能作为定案的依据?17、问:劳动者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构成工伤,获工伤赔偿后,是否可再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18、问:居住在城镇的农村居民,是按农村居民还是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19、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如果受害人为外国居民,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均收入高于我国居民的人均收入,因此要求按国外的标准赔偿,人民法院是否予以支持?20、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受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可请求侵权人支付死亡赔偿金。这里所指的“近亲属”范围应如何确定?如近亲属请求分割死亡赔偿金的,应如何确定具体份额?21、问:因侵权行为导致受害人成为植物人的,受害人是否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22、问:审判实践中,具体如何把握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标准?

残疾赔偿金

摘要1:残疾赔偿金是指对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损害致残而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财产赔偿。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或者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伤残等级系数×20年
【注解1】《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该规定对残疾赔偿金的赔偿并没有规定例外的情形。因此,残疾赔偿金的计算与受害人是否具有劳动能力并无必然联系,如受害人构成伤残等级的,对残疾赔偿金部分仍应予支持。——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17.患有精神病的无劳动能力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前一直未参加工作,现因交通事故致残,侵权人应否赔偿残疾赔偿金
【注解2】《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9条规定,超过确定的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残疾赔偿金5-10年。——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23.赔偿权利人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确定的残疾赔偿金计算年限届满后仍然生存,能否继续请求赔偿义务人支付残疾赔偿金
【注解3】(1)《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2条第2款规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2)损害赔偿金应当以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年度的相关统计指标计算,而非按照人身损害行为或者结果发生时的统计指标计算:A.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对赔偿权利人利益损失的填补主要指向未来,以最接近实际填补时间的事实审言词辩论终结时对受害人利益保护较为合理;B.侵权行为与诉讼行为时间差之物价指数的上涨因素;C.事实审言词辩论终结时即为损害事实确定时。——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27.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能否按照人身损害行为或者结果发生时的统计指标计算
【注解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删除】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2)《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31条【删除】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前

摘要2:附件: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试行 )——残疾赔偿金
计算方式——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省、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年)x赔偿年限(年)x伤残赔偿系数
赔偿年限:受害人定残之日,60周岁以下的,按20年计算;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伤残赔偿系数:
伤残等级   一处伤残赔偿系数                 伤残赔偿附加系数
一级       100%
二级       90%                      9%
三级       80%                      8%  
四级       70%                      7%
五级       60%                      6%
六级       50%                      5%
七级       40%                      4%
八级       30%                      3% 
九级       20%                      2%
十级       10%                      1%
主要证据——身份证、医疗病历资料、伤残等级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相关规则——
1.受客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相关标准计算。
2.受害人多处伤残的,以最高伤残等级的伤残赔偿系数为基础,每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附加系数,按照所增加伤残的赔偿系数十分之一叠加,附加系数之和不超过10%,总赔偿系数不超过100%
3.二审案件发回重审以及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按照原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间作为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客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时点。
4.赔偿年限以整年为计算单位。

被扶养人生活费

摘要1:被扶养人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①18周岁以下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8-被扶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赔偿指数;
②18-60周岁的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赔偿指数;
③60-75周岁的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被扶养人实际年龄-60))]÷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赔偿指数;
④75周岁以上的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赔偿指数。
【注解】被扶养人生活费仍是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包含在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内):(1)2020年修正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2条规定残疾赔偿金赔偿项目,第15条规定死亡赔偿金赔偿项目,第16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第17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项目,即侵害生命健康权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2)《民法典》第1179条(原《侵权责任法》第16条)仅规定了参加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现在的被扶养人生活非已经被《民法典》第1179条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吸收(被扶养人生活非并非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并列而是后两者一部分),即《民法典》规定的死亡赔偿金、参加赔偿金等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之和。——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25.被扶养人生活费仍是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

摘要2:附件: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被扶养人生活费
计算方式——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省、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元/年)x扶养年限(年)+扶养人人数x赔偿系数。
抚养年限——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赔偿系数——参照伤残等级,受害人死亡和一级伤残的赔偿系数为100%、二级伤残的赔偿系数为90%,以此类推,至十级伤残为10%。构成多处伤残的,参照本表残疾赔偿金的计算规则计算。
主要证据——户口簿、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死亡证明、伤残等级证明、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证明、无生活来源证明等。
相关规则——
1.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2.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应分别分段计算,对每个被扶养人生活费(先不计算赔偿系数)相加后年赔偿总额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再结合赔偿系数计算。
3.受害人死亡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从受害人死亡之日起计算;受害人伤残的,从定残之日起计算。赔偿年限以整年为计算单位。
4.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的,应当提供由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或者其他相关机构证明。
5.被扶养人无生活来源的应有相关证据证明。
6.二审案件发回重审以及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按照原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间作为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时点。

死亡赔偿金

摘要1死亡赔偿金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给其近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
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收入)×20年
【注解1】(1)《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2条第2款规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2)损害赔偿金应当以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年度的相关统计指标计算,而非按照人身损害行为或者结果发生时的统计指标计算:A.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对赔偿权利人利益损失的填补主要指向未来,以最接近实际填补时间的事实审言词辩论终结时对受害人利益保护较为合理;B.侵权行为与诉讼行为时间差之物价指数的上涨因素;C.事实审言词辩论终结时即为损害事实确定时。——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27.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能否按照人身损害行为或者结果发生时的统计指标计算
【注解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删除】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2)《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31条【删除】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3)《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1183条第1款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赔偿作为两种性质不同的侵权损害赔偿类型,在民事基本法中得到明确区分。——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28.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是不是精神损害抚慰金
【注解3】被害人因刑事案件死亡,如被告人具有相应赔偿能力的,应当支持被害人家属主张死亡赔偿金。——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446号

摘要2:附件: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死亡赔偿金
计算方式——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省、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年) x20年(受害人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主要证据——身份证、死亡证明、身份关系证明等。
相关规则——
1.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2.二审案件发回重审以及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按照原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间作为规则 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时点。
3.赔偿年限以整年为计算单位。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哪些工伤待遇?

摘要1: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摘要2:【备注1】2019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确定:785020元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2019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9251元×20=785020元。
【备注2】2022年1月17日上午10点,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2022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47412×20=948240元
详情如下:2022年1月17日上午10点,国家统计局召开国民经济运行情况新闻发布会。
居民收入情况:2021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5128元,比上年名义增长9.1%,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8.1%;比2019年增长(以下如无特别说明,均为同比名义增速)14.3%,两年平均增长6.9%,扣除价格因素,两年平均实际增长5.1%。分城乡看,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7412元,增长8.2%,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7.1%;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931元,增长10.5%,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9.7%。
(国家统计局官网数据地址:http://www.stats.gov.cn/tjsj/zxfb/202201/t20220117_1826403.html)
【注解3】2023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985660元。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人社险中心函〔2023〕3号
关于2023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核定基数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根据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2022年居民收入和消费支出情况》公布的2022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9283元,核定2023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985660元。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请各地遵照执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2023年1月17日

民事审判实践中的法律问题

摘要1:民事审判实践中的法律问题(2012年10月16日甘孜中级人民法院)梁慧星
【目录】问题1:合伙协议无效后,涉及返还财产的问题。如何保护与合伙企业交易的无过错相对人利益?返还出资财产的主体为一方当事人,但取得合伙期间的财产方是合伙企业,要求合伙协议另一方返还财产是否欠妥?问题2:如果合同采用口头形式,没有书面的怎么办?问题3:最高人民法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与合同法第51条的关系如何?问题4: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权处分合同,经权利人追认的,合同有效。但根据债的相当性原理,在权利人追认的情形,该权利人将处于什么样的法律地位问题5:在合同当中,第三人介入到合同关系,然后决定合同成立与否,是否打破了合同相对性法则?问题6:关于钓鱼岛无权买卖的问题,有人认为,它的无效是指处分行为无效,而买卖行为作为一种负担行为,是有效的?问题7:合同法第51条规定,如果转让人没有取得处分权,或者权利人没有追认,则受让人不能主张善意取得,最多只能主张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但是,衡量二者求偿大小,缔约过失责任所获得赔偿肯定远低于善意取得之利益。这样,受让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请问有无解决之道?问题8:按照物权法第108条规定,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怎么理解?问题9: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当中没有被抚养人生活费,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侵权责任法的通知第4条说,受害人如有被扶养人的,应当依照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解释第28条的规定,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那么实际上是否仍然要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问题10:离婚协议中约定,男方给付女方10万元的子女抚养费,因男方无力支付,由男方的父亲担保,该担保是否有效?问题11:我们在审判实践中对表见代理制度的认识比较模糊,请梁教授给讲一下。问题12:梁老师,还有一种情况,就是现在低价中标情况较为严重,低价也就是不合理。这时是承包方希望合同无效?问题13:如何正确理解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2款所指的"管理人或组织者"?补充责任是否扩至国家责任,能否允许受害人请求政府承担责任?问题14:侵权责任法第4条规定,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行政、刑事、民事责任时,侵权责任优先。如果行政机关已经先执行行政责任,把侵权人的财产没收了或作为罚款罚走了,怎么办?在被侵权人起诉的民事案件中,如何处理行政机关的诉讼主体地位?

摘要2:问题15:侵害财产的侵权人所造成的损害,远远超过其预期,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显失公平时,如何确定赔偿责任?问题16: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问题。问题17:2月20日四川某地河道发现一个乌木,后来被判乌木归国家所有,梁老师你认为是天然孳息,孳息相对的原物主是谁?乌木可不可以认定为无主物?问题18:遇到的一个案件,如果判定合同有效,那么就会使不诚信的一方得到不当的利益,该怎么办?问题19:小两口在别人的宅基地上建房,建房后离婚,房产如何去分割?

可预期的收入——死亡赔偿金应作为遗产处分

摘要1:【提示】本案的诉讼焦点围绕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以及死亡赔偿金是否作为遗产处分展开研讨。
【裁判要旨】民法理论认为,精神损害赔偿金、人身损害赔偿金因具有特定的人身专属性质,而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和侵权损害责任赔偿范围。而死亡赔偿金本质属性是法律假定的,死者正常余生期间可预期的收入,依照《继承法》规定可作为遗产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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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执行

摘要1:【要旨】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乙的亲属所得死亡赔偿金,是乙的亲属应得的精神抚慰金,而不属于乙的遗产。因此乙的亲属所获赔的35078.73元死亡赔偿金不能作为执行的标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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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濮民初字第376号

摘要1:——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与依据的确定
【案号】(2010)濮民初字第376号
【裁判要旨】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与依据的确定,不能一概而论,应依据客观公正原则对待审判实践中遇到的一些特殊情况。
【裁判摘要】对原告李百同等人要求按照其所居住的西辛庄村农村人均纯收入计算死亡赔偿金的请求,虽被告方提出异议,但西辛庄村作为河南省社会主义建设新村,是全省农村城镇化的试点,且该村村民的收入基本上来源于在村办企业上班的工资收入,而非耕种土地所得,如果搞一刀切按照上年度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势必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也不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故依据客观公正、尊重事实的原则,对原告李百同等人的诉求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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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南民初字第1352号;(2009)洪少民终字第16号

摘要1:——涉外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纠纷的法律适用和赔偿标准
【裁判要旨】在我国境内发生的涉外民事侵权行为所产生的侵权赔偿纠纷应当适用中国法律,对于外国人在我国境内遭受人身损害所产生的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之赔偿标准问题,鉴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与国外当事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标准两者之间差距过大,应综合考虑优先保护受害人以及均衡保护责任人的利益衡量和价值标准,发达国家外国人在我国境内遭受人身损害所产生的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之赔偿标准,应参照国内最高省份城镇标准计算赔偿金额。
【案号】(2007)南民初字第1352号;(2009)洪少民终字第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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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等诉财保海安支公司、穆××、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摘要1:【裁判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是考虑到城镇居民的平均消费水平和收入水平均高于农村居民,为合理地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同时避免加重赔偿人的责任。而对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加以区别,其本意并非人为地以户籍因素划分生命价值的高低。生命是不能用价值来计算的。故对上述规定应当全面正确地理解,不能简单的依据户籍登记确认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而应当综合考虑受害人的经常居住地、工作地、获取报酬地、生活消费地等因素加以判断。
  对于常年生活工作在城镇,收入相对稳定,消费水平也和一般城镇居民基本相同,已经融入城镇生活的农村居民,如果发生死亡事故,涉及赔偿问题的,应当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
【裁判要旨】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应当根据赔偿权利人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确定;在经常居住地与住所(户籍所在地)不一致时,应当以经常居住地来确定适用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的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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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2007)龙民初字第922号;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漳民终字第611号

摘要1:【提示】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不能让与或继承。
【问题提示】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能否让与或者继承?
【要点提示】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是与自然人的人身密不可分的一种权利,只能是受害者近亲属或者死者生前抚养的人才能享有。在赔偿权利人未提出起诉前,死亡赔偿金不是一般的债权,属于特殊的债权,本案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关于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的规定。本案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不能让与或继承。
【案例索引】一审: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2007)龙民初字第922号(2007年8月6日);二审: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漳民终字第611号(2007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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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执行款?

摘要1:【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人死亡导致的财产损失的赔偿,应当以家庭整体收入的减少为标准进行计算。也就是说死亡赔偿金是对于具有经济性同一体性质的受害人家庭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其前提当然是受害人因侵权事件而死亡。从时间顺序来看,应当是死亡事件发生在先,对由此产生的各项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发生在后。死亡赔偿金在内容上是对构成经济性同一体的受害人近亲属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其法律性质为财产损害赔偿,其赔偿请求权人为具有“钱袋共同”关系的近亲属,是受害人近亲属具有人身专属性质的法定赔偿金。因此,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死亡人的债权人也不能主张受害人近亲属在获赔死亡赔偿金的范围内清偿受害人生前所欠债务。因此,我们认为,来信提到的案件中,该笔死亡赔偿金不能作为执行款给付原告。
【提示】死亡赔偿金不能作为执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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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该如何分配?

摘要1:【要旨】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死亡赔偿金在受害人死亡时尚未由其所有,故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故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主体是死者的近亲属。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条的规定,近亲属的范围是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中的子女包括养子女,故本案中,死者的养女饶某和死者的妻子刘某对该笔死亡赔偿金均享有请求权。由于侵权责任法中的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其中包含了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故分割时应考虑当事人与死者的亲密程度、是否需要死者扶养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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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浦北县人民法院(2009)浦民初字第500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1:(死亡赔偿金、遗产)
【裁判要旨】债务人死亡后其近亲属所获死亡赔偿金非属遗产——债务人死亡后其近亲属所获得的死亡赔偿金性质是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对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抚慰,不属于《继承法》规定的遗产范围。
【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浦北县人民法院(2009)浦民初字第500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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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北县江城××信用合作社诉黄××等借款合同案

摘要1:【裁判要旨】债务人死亡后其近亲属所获死亡赔偿金非属遗产——债务人死亡后其近亲属所获得的死亡赔偿金性质是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对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抚慰,不属于《继承法》规定的遗产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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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3)思民初字第10815号;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厦民终字第561号

摘要1:——死亡赔偿金之分配
【裁判要点】死亡赔偿金是基于受害人死亡对其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受害人近亲属,赔偿金不属于受害人的遗产范畴。对于死亡赔偿金分配问题,原则上应当按照与受害人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等因素确定权利人和相应份额,不应简单参照《继承法》分配原则处理。
【案件索引】一审: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3)思民初字第10815号(2013年10月31日);二审: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厦民终字第561号(2014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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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五保户”因交通事故等侵权行为致死获赔的死亡赔偿金应归谁所有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农村“五保户”因交通事故死亡获赔的死亡赔偿金,不应归属具有公益事业性质的乡敬老院所有。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主体只能是死者近亲属。

摘要2:【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46辑),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奚晓明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9月第1版,摘自【指导性案例】,P119-122。

惠尔普法|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是否应当支付死亡从业人员近亲属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

摘要1:问题: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是否应当支付一次性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
解答: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死亡的,死亡者的近亲属除了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外,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还应当向其一次性支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标准为为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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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梳理人民法院不能冻结的20种账户类型

摘要1:法院不能冻结的20种账户类型 :01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备付金不得冻结扣划;02社会保险基金不得冻结、扣划;03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不得冻结、扣划;04国库库款不得冻结、扣划;05“工会经费集中户”不得因企业欠债冻结扣划;06信托财产非因法定原因不得冻结、扣划;07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非特定原因不得扣划;08证券投资基金财产非因自身债务不得冻结、扣划;09信用证开证保证金可冻结不得扣划;10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可以冻结不得扣划;11信用卡账户不宜冻结、扣划;12法院已受理破产申请企业的存款不得冻结、扣划;13政府财政经费账户:不得对政府财政经费账户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但可以执行政府财政经费以外账户内的存款;14空难死亡赔偿金: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不应作为死者的财产进行执行;15党费;16军队、武警部队的存款:限于“特种存款”不能被冻结或扣划;17封闭贷款结算专户基金:不得执行被执行人的封闭贷款结算专户中的款项;18期货交易所会员的期货保证金:期货公司为债务人,法院不支持冻结、划拨客户在期货公司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19非结算会员的保证金: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的结算会员为债务人,法院不支持冻结、划拨非结算会员在结算会员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20结算担保金: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或者其结算会员为债务人,法院不支持冻结、划拨期货交易所向其结算会员依法收取的结算担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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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446号

摘要1:【裁判摘要】被害人因刑事案件死亡,如被告人具有相应赔偿能力的,应当支持被害人家属主张死亡赔偿金——被害人李××人身权利受到王××1、王××2犯罪侵犯。在公诉机关指控王××1、王××2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2017)鲁0211刑初315号案刑事诉讼过程中,徐××、李××、殷××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是嗣后根据李××被宣告死亡的事实,另行提起本案海上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本案属于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的被害人近亲属另行提起的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二审法院依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对本案进行裁判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条规定: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释已有规定的以外,适用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根据以上规定,本案应优先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释关于物质损失的规定。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该条第二款并未限定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仅应当赔偿丧葬费,而是应当综合两款规定,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赔偿丧葬费等费用的具体内容。本案一审法院审查了王××1的经济能力,并保全了其房产,其具有相应的赔偿能力,对死亡赔偿金应根据责任划分情况依法判赔。原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认为死亡赔偿金不属于应予赔偿的范围,属于法律适用错误。本案李××的被扶养人殷××生活费,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计入死亡赔偿金,不再单独列项判赔。

摘要2:【案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鲁民再480号
【摘要】本案属于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的被害人近亲属另行提起的民事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和第十六条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侵权人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因侵权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必然会对被害人家属的生活造成影响,进而加重生活负担,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应属于物质损失的范畴。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条及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案应优先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关于物质损失的规定。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限定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仅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因此,本案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被申请人的赔偿能力,根据责任划分情况确定死亡赔偿金

 共54条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