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核程序
摘要1:死刑复核程序是指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审查核准的特殊审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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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死刑复核程序是指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审查核准的特殊审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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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法[2014]346号 2015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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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林某某故意杀人案死刑复核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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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张某某、刘某某、李某某贩卖毒品案——在毒品犯罪死刑复核案件中,对于毒品大量掺假的情况,在量刑时是否应该考虑
【裁判摘要】
1.对于毒品共同犯罪应当区分主犯和从犯。无法区分的,要根据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罪责大小确定刑罚。
2.在死刑复核案件中,对于毒品大量掺假的情况,在量刑时应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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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第367号]张某某、刘某某、李某某贩卖毒品案——在毒品犯罪死刑复核案件中,对于毒品大量掺假的情况,在量刑时是否应该考虑
【裁判要旨】在毒品犯罪中,对于毒品有大量掺假的,在量刑时应酌情考虑,判处死刑的,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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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第458号]吕某某故意杀人案——最高法院复核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量刑适当,但定罪不准的,可以直接改判罪名并核准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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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第1024号]李某某故意杀人、盗窃案——对无法排除其他人作案可能的案件能否核准死刑
【裁判要旨】在死刑复核过程中发现新的证据,无法排除第三人作案可能,且全案主要依靠言词证据定案,没有有力的客观性证据的,应当认定证据无法达到死刑案件的标准,不予核准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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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铁路运输高级法院撤销以后刑事申诉案件管辖问题的电话答复(1989年1月7日)
【摘要】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撤销铁路运输高级法院和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在铁路运输高级法院撤销后,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的上诉、抗诉案件改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根据这一规定,对原由铁路运输高级法院审理的第二审刑事案件和死刑复核案件提出的申诉,如果第一审是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的,应当由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摘要2:【备注】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废止(废止原因: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代替)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复核及执行程序中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2019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7次会议通过 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9〕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复核及执行程序中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已于2019年4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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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发《关于为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法〔2021〕3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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