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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樊某某、王某某、蔡某某污染环境

摘要1:【典型意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3年6月19日施行以来,解决了以往环境污染案件“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的问题,全国法院加大了对污染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集中审结了一批污染环境犯罪案件。据不完全统计,截至去年12月,全国法院累计审结以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环境监管失职罪定罪处罚的刑事案件百余件。其中,审结以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的刑事案件八十余件,本案即其中典型。本案的审判,严格界定了污染环境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也充分体现和发挥了人民法院依法惩治污染环境犯罪,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职能作用。

摘要2

公益诉讼

摘要1: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有关组织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摘要2:【注解】公益诉讼确认的事实及生效裁判对后诉案件的效力:(1)产生前诉确认的事实后诉无须再举证的效力(《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3条第1款第5项);(2)产生前诉生效裁判对后诉当事人片面扩张适用的效力(《民事诉讼法》第5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0条)。——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68.公益诉讼确认的事实及生效裁判对后诉案件的效力

环境污染责任

摘要1:“环境污染”是指由于人为的原因致使环境发生化学、物理、生物等特征上的不良变化,从而影响人类健康和生产生活,影响生物生存和发展的想象。
环境损害是指由于人为活动而导致的人类与其他物种赖以生存的环境受到损害与导致不良影响的一种事实。环境损害包括了污染和生态破坏。
环境污染责任,是指污染者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者不作为方式,污染生活环境、生态环境,造成损害,依法不问过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法律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环境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摘要2:无

贯彻实施新民事诉讼法(二):关于民事公益诉讼的理解与适用

摘要1: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新法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特别规定的一项新制度,即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新民事诉讼法解决了制约开展民事公益诉讼的“瓶颈性”问题——原告资格,令人欢欣鼓舞。民事公益诉讼的创立是在我国立法中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是创新社会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比较原则,只是为这项诉讼制度的创立提供了法律依据,而具体的实施规则尚需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探索。

摘要2

深圳市蛇口区环境监测站与香港××企业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案

摘要1:【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一九八五年八月十七日第二百三十二次会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总结审判经验时,认为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判决正确,制止了污染环境的行为,保护了人民的健康。

摘要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摘要2:【备注】已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改
  八、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二)将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民二终字第116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民二终字第116号
【裁判要旨】《合同法》第96条规定一方通知解除合同的,“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当事人对此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除此之外,当事人以起诉方式要求继续履行的,亦应认为系否认解除通知及效力的救济方式。
【裁判规则】在一方当事人对解除合同有异议并向法院主张继续履行的情况下,由于其继续履行的主张本身已经包含了否定对方解除通知的意思,因此,没有必要再向法院另行提起确认解除合同效力的诉讼。
【裁判意见】现行法律法规未规定对化工企业旧生产设备及其地上建筑物处置为标的的买卖合同规定特殊的主体资格条件,一方以其不具备残留危化处置资质主张前述处置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摘要2:【解读1】对解除通知有异议的一方当事人以诉请继续履行合同的方式否定解除通知、解除效力进行救济并不违反规定——根据《合同法》第96条的规定,对解除通知有异议的当事人的救济方式的规定为“可以”,即赋予其“可以”通过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的方式来救济,而未采用“必须”即并未限定此为唯一的救济方式。对方以诉请继续履行合同的方式否定解除通知、解除效力进行救济并不违反该条规定。故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以其发出的解除合同的通知送达对方即已经产生合同解除的效果,如对方对解除有异议,须首先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后,方可请求法院判令继续履行合同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读2】关于《处置合同》能否继续履行的问题。再生公司主张,根据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而再生公司无上述资质,故其不能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但本案中,《处置合同》买方的主合同义务不是危化物的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活动,而是给付竞买价款和旧生产设备、地上建构筑物的拆除、清理义务。相对于该项义务而言,处置危化物的义务是上述合同义务履行中的具体行为,并不构成合同的主要义务。故在《竞卖文件》规定的竞买人资质中,仅要求竞买人应具有二级及以上建筑物非爆破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化工生产设备安装资质,并有从事过化工生产企业拆迁经历,而非危化物的处置和经营资质。对处置残留危化物的义务的履行,现行法律既未规定必须由原生产企业执行,也未限定再生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具备该项资质的企业处置。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有关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亦表明,可以将危险废物委托给有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处置活动,故再生公司以其不具备危化物的处置资质为由,主张《处置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解读3】无锡焦化公司请求判令再生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支付逾期履行合同违约金725.2万元(暂计至起诉之日),并承担诉讼费用。

张××等1721人与福建省(屏南)××化工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摘要1:【典型意义】环境污染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污染者有污染环境的行为、受害人有损害、污染者污染环境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其中,因果关系的认定是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中的重要问题。鉴于环境污染侵权具有致害途径复杂多样、损害证明科学技术性强以及多因一果现象频发等特性,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环境污染侵权实行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倒置,将污染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义务加于污染者,其举证不能时,则推定因果关系成立,从而认定环境污染责任成立,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此外,环境污染责任系无过错责任,污染者有污染行为并造成损害的,除其举证证明存在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外,均应承担侵权责任,不得以排污达标为由提出抗辩、减免责任。再者,在认定环境污染责任成立的前提下,准确界定损害赔偿的范围,涉及化学、生物、地理等专业知识,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委托专业人士进行现场勘验,并依据具备资产评估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提出的损失计算标准,认定赔偿数额,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摘要2

污染环境

摘要1:【污染环境罪(原罪名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刑法第338条(《刑法修正案(八)》第4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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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

摘要1: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11月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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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彭州民初字第281号

摘要1:【案号】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彭州民初字第281号
【裁判摘要】开发商是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附属设施)的建设者,根据《住宅设计规范》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的规定,开发商应承担住宅建筑的隔声、防噪义务,包括应避免在住宅建筑内布置锅炉房、变压器室及其它有噪声振动源等设备用房;地下噪声源设置不宜毗邻主体建筑或设在主体建筑下,如不能避免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振隔声措施等。本案中,被告设置的变压器发出的噪声影响了原告的休息,且侵害了原告的健康,因此,其设置变压器行为具有违法性。因被告的违法行为造成损害原告健康的后果,据此,被告设置变压器行为构成噪声污染侵权,对被告提出的原告没有举证证明变压器发出的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抗辩理由不予采纳,被告理应采取整改措施消除噪声污染,停止侵权行为。只要被告消除了噪声污染,至于被告采取何种措施不应强行规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搬离配电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被告的噪声污染行为导致原告神经性耳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被告并没有举证证明其噪声污染行为存在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噪声污染与原告耳鸣不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则推定原告的神经性耳鸣是由被告的噪声污染行为造成的,因此,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作为噪声污染者应承担侵权责任,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500元,因原告未提交医疗费票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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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八起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八起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2016年12月26日)
案例一:刘祖清污染环境
案例二:田建国、厉恩国污染环境
案例三:浙江汇德隆染化有限公司等污染环境
案例四:王秋为等污染环境
案例五:湖州市工业和医疗废物处置中心有限公司污染环境
案例六:建滔(河北)焦化有限公司污染环境
案例七:白家林、吴淑琴污染环境
案例八:浙江金帆达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等污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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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公司、周某某污染环境案——如何认定行政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合执法案件中的自动投案

摘要1:[第1050号]某某公司、周某某污染环境案——如何认定行政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合执法案件中的自动投案
【裁判要旨】环保部门是污染环境罪的办案机关之一,环保部门在进行调查谈话时已经初步掌握了本案的犯罪事实,其接受谈话的行为不能认定自动投案。案件移送到公安机关后,被告人再主动投案,更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从而不能成立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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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污染环境案——焚烧工业垃圾,向空气排放大量笨并(A)芘、氯化氢、二噁英等气体污染物的行为如何定性

摘要1:[第967号]梁某某污染环境案——焚烧工业垃圾,向空气排放大量笨并(A)芘、氯化氢、二噁英等气体污染物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污染环境不以造成重大环境事故为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

摘要2

王某某、马某某污染环境案——擅自向河中倾倒大量工业废水的刑事责任认定

摘要1:王某某、马某某污染环境案——擅自向河中倾倒大量工业废水的刑事责任认定
【裁判要点】对于擅自向河中倾倒大量工业废水的行为,在定罪时应重点界定该工业废水是否属于刑法所规定的污染物范围,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严重污染环境”;在量刑时应当根据被告人犯罪情节适当限制缓刑的适用。
【案件索引】一审: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2013)澄环刑初字第0003号(2013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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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等污染环境案——擅自向河中倾倒大量工业废水的刑事责任

摘要1:【裁判要旨】对于擅自向河中倾倒大量工业废水的行为,在定罪时应重点界定该工业废水是否属于刑法所涉的污染物范围,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严重污染环境;在量刑时应当根据被告人犯罪情节,适当限制缓刑的适用。
【案号】(2013)澄环刑初字第0003号

摘要2

程某某污染环境

摘要1:程某某污染环境案——超标排放行为入罪的司法审查与认定
【裁判要点】认定污染物的类别,是排污行为是否已属“严重污染环境”的前置环节,但在适用超标排放入罪的构罪标准时,由于该标准规定重心在于实用性,因此在审理该类污染环境案件时,可以创新性地先行审查排污行为是否符合超标人罪的规定,再行认定所排放污染物的类型。
【案件索引】一审: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14)甬镇刑初字第640号(2014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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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某某、王某某等污染环境

摘要1:樊某某、王某某等污染环境案——污染环境犯罪中,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不改变对被告人行为的定性
【裁判要点】污染环境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区分的重要一点是行为人主观方面不同,认定行为人主观方面应综合行为人供述、认知能力、犯罪行为等证据,不能以犯罪危害后果反推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再对其行为进行定性,犯罪行为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仅影响对行为人的量刑,而不改变对被告人行为的定性。
【案件索引】一审: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淄刑一初字第39号(201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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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污染环境案——污染环境罪中“其他严重污染环境情形”的认定

摘要1:梁某某污染环境案——污染环境罪中“其他严重污染环境情形”的认定
【裁判要旨】被告人违法焚烧20佘吨工业垃圾,向大气排放大量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显然已经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的后果,符合相关司法解释第1条第(14)项规定的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案号】(2014)台路刑初字第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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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污染环境案——焚烧工业垃圾向空中排放大量有毒气体的行为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摘要1:【裁判要旨】
一、对严重污染大气情况的认定,可以通过运用侦查实验,并结合人们的日常经验进行。
二、焚烧工业垃圾向空中排放大量有毒气体,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的后果,当其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至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时,可以适用第(十四)项规定的兜底条款,将其认定为“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案例索引】一审: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14)台路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书(2014年1月26日)

摘要2

梁某某污染环境案——对污染环境罪中行为人主观责任的探析

摘要1:【裁判要旨】在污染环境罪中,行为人主观上应该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具有污染环境的危害性而仍然为之且追求或至少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果行为人因为过失严重污染环境的,则不能以该罪定罪处罚。
【案件索引】一审: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14)台路刑初字第26号(2014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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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林某某等污染环境

摘要1:张某某、林某某等污染环境案——“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
【裁判要点】
  1.向不具备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资质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内倾倒化工垃圾且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
  2.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严重污染环境致使公私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的,构成污染环境罪的结果加重情节。
【案件索引】一审: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3)昆环刑初字第0001号(2014年9月4日)

摘要2

张某某等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构成污染环境罪案

摘要1:张某某等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构成污染环境罪案【(2016)参阅案例1号】
【案号】(2015)丹环刑初字第00001号刑事判决书;(2015)镇环刑终字第00002号刑事判决书
【裁判摘要】污染环境罪系故意犯罪,行为人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仍向其提供危险废物并委托处置,严重污染环境的,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被委托人已经着手处置危险废物,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造成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的,对其未能得逞的部分,应认定构成共同犯罪未遂,对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均应以污染环境罪未遂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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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院2015年度十大典型案件发布

摘要1:福建法院2015年度十大典型案件发布之一:骆立新、白高元、丁伟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福建法院2015年度十大典型案件发布之二:三明市永丰化工有限公司、罗志玉、罗林群、许家庆污染环境
福建法院2015年度十大典型案件发布之三:原告樊某某与被告倪某某离婚纠纷案
福建法院2015年度十大典型案件发布之四:陈增英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福建法院2015年度十大典型案件发布之五: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鼓楼支行与捷普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福建捷康医疗设备市场有限公司、虞佳清、黄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福建法院2015年度十大典型案件发布之六:厦门金泰九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骆鸿、江西旭阳雷迪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增资纠纷案
福建法院2015年度十大典型案件发布之七:邓世华诉友臣(福建)食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福建法院2015年度十大典型案件发布之八:广东罗浮宫国际家具博览中心公司诉连天红家具公司、力天红家具公司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福建法院2015年度十大典型案件发布之九:福建新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平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福建法院2015年度十大典型案件发布之十:申请执行人中国厦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某商贸有限公司、黄某委托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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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等污染环境、诈骗案——在风景区内倾倒填埋垃圾构成污染环境

摘要1:王某某等污染环境、诈骗案——在风景区内倾倒填埋垃圾构成污染环境
【裁判要旨】涉案垃圾必然污染周边水体,依据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II类水质标准,在涉案垃圾渗滤液中检出挥发酚严重超标,按照《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可以认定为有害废物,并纳入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其它有害物质范畴。因清理处置及时,涉案垃圾未对环境造成显著破坏,倾倒区域地表水样品中仅有挥发酚超标且浓度高于背景地表水浓度20%以上,但本案造成公私财产损失828万余元,属于司法解释明确列举的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的具体情形,应当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追究被告人污染环境罪后果特别严重的刑事责任。涉案垃圾全部清运处置后,继续对被污染场地进行覆土复绿所产生的费用,属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应与公私财产损失相区分。
【案号】一审:(2017)苏0508刑初115号;二审:(2017)苏05刑终9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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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139号:上海鑫晶山建材开发有限公司诉上海市金山区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案

摘要1:【裁判要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处理固体废物产生的臭气浓度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适用处罚较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其进行处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主张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其进行处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摘要2:【注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如何选择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0年4月29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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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03号:左勇、徐鹤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摘要1:【裁判要点】对于必要、合理、适度的环境污染处置费用,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属于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的公私财产损失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对于明显超出必要合理范围的处置费用,不应当作为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以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依据。

摘要2

 共69条 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