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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问题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问题的批复(2000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6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问题的批复》已于2000年7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8月12日起施行。
【摘要】
  关于请示的第一个问题,当事人协议选择国内仲裁机构仲裁后,一方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该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由被告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请示的第二个问题,我院法释〔1998〕27号批复已有明确规定,在此不再答复。

摘要2

中级人民法院级别管辖

摘要1: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是重大涉外案件(不含非重大的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摘要2:【注解】根据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21〕27号)规定:(1)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或者均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2)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3)战区军事法院、总直属军事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4)对新类型、疑难复杂或者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决定由其审理。(5)本通知调整的级别管辖标准不适用于知识产权案件、海事海商案件和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如何确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如何确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2010年1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3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如何确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已于2010年1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2月15日起施行。
【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规定,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原告没有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也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备注】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废止(废止原因:民事诉讼法已规定)

摘要2:司法实践中有以下问题需要注意:
第一,就涉及当事人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诉讼,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管辖法院:当原告没有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不论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时间多长,一律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对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要区分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期限来确定案件的管辖;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期限为一年以上的,由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关于当事人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期限起算问题,应当以当事人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第一天开始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监禁或被教养的人提起诉讼如何确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的理解与适用,载《人民司法》2011年第5期,第40页

离婚案件地域管辖特殊规则

摘要1:【目录】1. 涉军离婚诉讼管辖;2.夫妻离开住所地离婚案件管辖;3.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4.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辖;5.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应由原告或被告原住宿地法院管辖;7.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摘要2:【注解1】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夫妻起诉离婚,不必提供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证据。——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081.在国内结合并定居在国外的华侨夫妻起诉离婚,是否必须提供其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证据,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
【注解】夫妻一方将户籍迁入他市,不能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2条规定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而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098.夫妻一方将户籍迁入他市,另一方起诉离婚的,应由被告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专门管辖

摘要1:专属(排他性)管辖是指法律(强制性、排他性)规定专门由特定法院管辖的案件(排除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协议管辖、外国法院管辖)。
专门法院管辖——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5条第1款规定,专门法院包括:(1)军事法院;(2)海事法院;(3)知识产权法院;(4)金融法院等(2018年修改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5条有意不在专门法院中列举铁路运输法院)。

摘要2:【注解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第6条规定,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管辖争议通过上级法院协调处理(上级法院无权指定管辖),协商不成最终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82.如何处理军事法院与地方人民法院法院之间的管辖权争议
【注解2】(1)我国不存在不同层级法院的审级职能划分,不存在职能专属管辖;(2)我国仅有地域专属管辖(我国地域专属管辖分为两类:A.依据诉讼客体的特征确定的地域专属管辖;B.再审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异议之诉、许可执行之诉等形成之诉由特定法院专属管辖)。
【注解3】(1)《民法典》第366条规定的居住权发生纠纷是否按照不动产纠纷适用专属管辖?(2)光伏公司租赁屋顶安装光伏电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是否适用房屋租赁合同专属管辖?——不明确。
【注解4】专属管辖不因应诉管辖取得管辖权。——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最高法民辖77号《深圳市龙之印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杭州锦乐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指定管辖管辖裁定书》
【注解5】执行异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04条)、变更和追加异议之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2条第1款)、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09条)由执行法院专属管辖。
【注解6】电梯采购合同(含安装、检测)的性质是买卖合同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适用专属管辖。——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最高法民辖134号

移送管辖

摘要1:移送管辖是指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摘要2:【注解1】法院受理证券公司证券虚假陈述纠纷后,被告申请追加发行人为共同被告的,法院在追加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行受理因同一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6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法院而非发人所在地中级法院。——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87.关于证券虚假陈述纠纷共同管辖的案件移送
【注解2】《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5785号建议的答复》:当事人对于法院依职权移送管辖裁定不允许上诉,但可向受移送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1)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对管辖权有异议的裁定”的核心要素。因此,人民法院依职权作出的移送管辖裁定,是不允许上诉的裁定。(2)若当事人对于法院依职权移送管辖有异议,可向受移送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因为依职权作出的移送裁定无关当事人关于管辖的主观意思,不涉及“一事不再理”原则问题,对此,《民事诉讼法》并未排除当事人具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诉讼权利。
【注解3】(1)上级法院是否应当直接移送下级法院并无法律强制规定;(2)上级法院未移送下级法院管辖而是告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妥。——参考案例: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冀行终187号《承德市富之源物资有限公司、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政府、承德市双桥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管辖区域变更后已经生效判决的复查改判管辖问题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管辖区域变更后已经生效判决的复查改判管辖问题的复函(1998年8月31日 法函〔1998〕81号)
【摘要】
  人民法院的管辖区域随行政区划变更后,对于变更之前生效判决的复查改判(申请再审或决定再审),仍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62)法文字第3号《关于原审法院机构撤销和管辖区域变更后判决改判问题的批复》和(62)法文字第7号《关于原审法院管辖区域变更后判决改判问题的批复》办理。你省原由淮阴市、扬州市中院终审而现在属宿迁市、连云港市、泰州市管辖区内的各类案件,其复查和再审改判应由宿迁市、连云港市、泰州市中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5条的规定,只适用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审结案件前行政区划发生变更的情况。因此,该规定与上述两个批复并不矛盾。

摘要2: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1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2年8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7日起施行。

摘要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
八、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将第二条第(四)项修改为: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不动产所在地、港口所在地、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在营区内,且当事人一方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通知【废止】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通知(1987年3月26日法(研)通1号)
【摘要】1983年8月16日,我院曾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出通知,提出:中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决定把某些属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应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到1983年12月2日,根据新的情况,我院又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共同发出了〔83〕法研字第23号《关于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通知》,指出:“今后对于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仍执行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近据了解,你省仍有三十多个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这是不妥的。请你院通知所属中级人民法院注意认真执行我院〔83〕法研字第23号通知。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0)民一终字第17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0)民一终字第17号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中所称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是指原告、被告中仅有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不在本辖区,不包括原告、被告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均不在本辖区的情形。在共同诉讼中,原告之一或者被告之一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属于上述通知所称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因第三人是参加他人之间的诉讼,故无论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还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其住所地是否在本辖区不影响案件的管辖。

摘要2:【提示】“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指原、被告中仅有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不在本辖区。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08]10号)中所称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是指原告或者被告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不在本辖区,不包括原告、被告双方住所地均不在本辖区的情形。原告、被告双方住所地均不在本辖区的,应当仅按照诉讼标的额标准来确定级别管辖法院。在共同诉讼场合,原告之一或者被告之一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应当属于“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情形。对于第三人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无论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还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由于是参加他人之间的诉讼,故基于原被告管辖利益的衡量,不应列为“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情形。本案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但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本辖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因诉称的侵权行为地在陕西省神木县,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将本案移送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二终字第61号民事裁定书

摘要1:——涉及协议约定确定管辖权的问题
【案由】委托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二终字第61号民事裁定书
【提示】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约定股权转让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摘要】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托管协议书》明确约定,当发生纠纷双方无法协商解决时,双方同意提交本次股权转让的履行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上述约定系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认定合法、有效。

摘要2:【裁判意见】
①协议管辖是法律赋予当事人通过协议约定管辖的法院,是民诉法中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表现,此种约定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A.适用合同纠纷的第一审案件;
B.当事人协议的意思表示真实,且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
C.此种约定不能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即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D.要求选择的法院与案件纠纷有一定的联系。
②分析《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合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此条文应当认定为一种倡导性的条文,并不是要求当事人必须在条文列明五个法院的范围内选择,也并没有禁止当事人在此之外的法院进行选择。本案中当事人在作出管辖法院的选择时是经过慎重考虑的,共同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并且选择的法院与本案的纠纷也是有一定联系的,依照协议管辖优先的原则,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由协议约定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民二终字第94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民二终字第94号
【问题】当事人约定两个以上管辖法院的协议是否有效?
【提示】当事人双方协议可向各自住所地法院起诉的约定,实质是选择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裁判摘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3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可向各自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任何一方提起诉讼且为其住所地法院立案受理后,另一方要求其住所地人民法院重复立案或将案件移送其住所地人民法院的,应予驳回。
【裁判规则1】合同中约定在合同执行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可向各自住所地法院起诉”的条款有效,应视为协议选择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裁判规则2】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虽然双方约定“双方可向各自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从表面来看似乎并不能起到明确管辖法院的作用,但这一约定的实质是选择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关协议管辖的规定,因此这种约定时有效的。

摘要2:【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按照本案合同中有关“合同在执行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可向各自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的约定,虽然双方均有权提起诉讼,其住所地的人民法院亦分别享有管辖权,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3条的规定,任何一方提起诉讼且为其住所地法院立案受理后,另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便不得再重复立案,从而排斥了另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的管辖。故该项约定的实质是选择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项约定不但不属于“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况,而且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有关协议管辖的规定,应当认定有效并据以确定本案的管辖。原审裁定驳回宁夏秦毅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根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宁夏秦毅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对其关于将本案移送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请求应予驳回。

专利纠纷案件由哪些法院管辖

摘要1: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摘要2

【笔记】约定合同履行地,合同履行地法院是否一定有管辖权?

摘要1:【要旨】(1)合同约定履行地点+合同已经实际履行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2)合同约定履行地点+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有一方在合同约定履行地(即约定的履行地为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之一)=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3)合同约定履行地点+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履行地(即约定的履行地为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之外)=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摘要2:【注解1】不管合同是否实际履行,或者实际履行地与约定的合同履行地是否一致,均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而不以合同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注解2】(1)“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应理解为完全没有履行;(2)不完全履行、瑕疵履行等都视为已经实际履行。
【注解3】合同没有实际履行,一方当事人的住所地在约定的履行地的,约定履行地即合同履行地:(1)被告住所地在约定的履行地,由约定的履行地(即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2)原告住所地在约定的履行地,由约定的履行地(即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注解4】合同约定履行地点为原被告住所地之外的地点,合同没有实际履行:(1)约定履行地不能作为管辖法院;(2)只能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注解5】《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1)协议管辖五个常见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之一“合同履行地”应是指实际履行地而非约定的履行地点。(2)如协议管辖约定由“约定履行地”法院管辖,如果“约定履行地”是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协议管辖有效;如果“约定履行地”是与争议没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则该协议管辖无效。
【注释】风险提示——约定合同当事人以外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存在一定风险:(1)合同约定履行地为合同当事人住所地之外的第三方地点,如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则该约定履行地无效,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2)约定履行地应尽量约定合同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而不应当将合同当事人住所地以外的第三方地点约定为合同履行地。

保证人担责后,行使追偿权可由其住所地法院管辖

摘要1:保证人担责后,行使追偿权可由其住所地法院管辖——多个连带责任保证人之一代替借款人还款后,作为原告向借款人及其他保证人起诉还款,可以其住所地法院管辖
【要旨】多个连带责任保证人之一代替借款人还款后向借款人及其他保证人起诉还款,原告实际上取得贷款方的法律地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可以其住所地法院管辖
【案例】《××××集团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宽频数码港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审法院管辖区域变更后判决改判问题的批复【废止】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审法院管辖区域变更后判决改判问题的批复(1962年3月19日,[62]法文字第7号)
【摘要】原审法院的管辖区域,随着行政区域的变更,分别划归几个法院管辖,其对划出地区的案件管辖权业经分别移交给该管的新设法院。新设法院自应依法在所辖地区内行使审判权,包括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的职权。因此,原法院所判案件,凡属已划出地区的都应移送该管新设法院接管,案件的复查和改判也由新设法院处理。新设法院在改判案件时,应说明本案原系由原法院判决,现因本案已由该院接管,依法由该院重新作出判决或裁定。

摘要2:【备注】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废止(废止理由:最高人民法院无新规定覆盖其适用范围, 但这一批复适用情形极为少见, 废止后对司法活动影响甚微)

夫妻一方起诉离婚的,即使离婚案件涉及不动产财产分割的,也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摘要1:【提示】离婚案件涉及不动产财产分割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摘要】对于《民事诉讼法》第34条第1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应理解为不动产作为讼争标的而发生的纠纷,对于夫妻一方起诉离婚涉及不动产分割的案件,则应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条确定的原则确定案件管辖。在本案中,即使离婚案件涉及不动产财产分割,由于本案是以离婚为前提而包括不动产分割的,则应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即由被告文某的住所地法院管辖。当然,如果夫妻双方已经根据法院判决离婚或者协议离婚,而仅仅以涉案房地产分割为诉讼内容,则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的专属管辖原则。

摘要2:【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096.夫妻一方起诉离婚的,即使离婚案件涉及不动产财产分割的,也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惠尔普法|依法应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当事人协议管辖约定由基层法院管辖,能否由该基层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管辖

摘要1:解答:依法应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当事人协议管辖约定由基层法院管辖,可以由该基层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管辖
解析:协议管辖违反级别管辖为相对有效:①约定“××地××人民法院管辖”:应认为当事人在案件地域管辖上的明确选择有效;②约定“××人民法院管辖”:应认为有效并结合级别管辖规定确定案件管辖法院;③约定“××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应当根据级别管辖规定确定具体的管辖法院。

摘要2:【注解1】当事人已约定某一具体基层法院管辖,纠纷发生后超出该院级别管辖标准,当事人之间的管辖协议是否一律以违反级别管辖而认定无效?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0条第1款规定,出于保护当事人的正当预期,应当认定当事人双方选择的地域管辖是有效的,可以结合级别管辖标准确定具体法院。——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85.当事人通过管辖协议确定管辖法院,但纠纷发生后超过该院级管辖标准,管辖协议是否因此无效
【注解2】协议管辖虽然违反级别管辖规定但能否确定唯一级别管辖法院应当视为有效。

【笔记】当事人协议管辖条款约定发生纠纷“由宁德市人民法院管辖”是否有效?

摘要1:解读:当事人协议管辖条款约定发生纠纷由“由宁德市人民法院管辖”是否有效,取决于原告起诉时案件标的额大小:(1)如果起诉时案件标的额达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标准,该管辖约定条款能够确定管辖法院,从其约定;(2)如果起诉时案件标的额仅符合基层法院管辖标准,则因宁德市有多个基层法院,难以确定具体的法院,管辖协议无效,按照法定管辖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注释】另外观点认为:当事人约定由某一中级或者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诉请的标的金额达不到该法院级别管辖下限的,参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0条第2款的规定,该管辖协议仍然有效,原告可以向辖区内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任一下级法院提起诉讼。

摘要2:【注解】双方约定的合同签订地法院关系条款中仅具体到“地级市”能否确定协议管辖法院?|合同虽约定由合同签约所在地方人民法院管辖,且载明“此合同签订地:××(某地级市)”字样,由于该地级市下辖一家中级人民法院及若干基层人民法院,依该管辖约定不能确定当事人在该地级市签订合同的地点进而也无法确定具体的该市范围内管辖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协议管辖不确定的情况下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最高法民辖34号

【笔记】“守约方所在地法院管辖”管辖协议是否有效?

摘要1:解读:“守约方所在地法院管辖”,要判断何方当事人守约,需要经过实体审理,在确定管辖的阶段无法判明,这类约定不明确的管辖协议无法执行,应当认定为无效。

摘要2:【注解1】由守约方所在地管辖法院管辖协议无效——约定“守约方所在地法院管辖”的管辖协议无效。
【注解2】“向违约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属于协议管辖约定不明,应当根据法定确定管辖法院。——参考案例: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辖6号《天津市中铁物京钢材有限公司与天津冶金轧一物流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标准的通知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标准的通知(法〔2022〕109号)

摘要2:【摘要1】民事案件诉讼标的额(不含本数)——100万元以下;基层人民法院——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区域——蕉城区、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古田县、屏南县、周宁县、寿宁县。
【摘要2】民事案件诉讼标的额(不含本数)——100万元以下;基层人民法院——福鼎市人民法院;管辖区域——福安市、柘荣县、福鼎市、霞浦县。

【笔记】约定签约地法院管辖的协议管辖条款是否有效?

摘要1:解读:(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合同签订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2)当事人在系列合同中将非双方住所地及履行地记载为签约地并约定该签约地法院管辖的条款无效。

摘要2:【注解1】协议管辖约定由合同约定的履行地法院管辖,如该约定的履行地与争议具有实际联系,协议管辖应为有效,且合同纠纷排除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注解2】《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1)协议管辖五个常见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之一“合同履行地”应是指实际履行地而非约定的履行地点。(2)如协议管辖约定由“约定履行地”法院管辖,如果“约定履行地”是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协议管辖有效;如果“约定履行地”是与争议没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则该协议管辖无效。
【注解3】(1)一般合同纠纷双方约定“合同签订地”与实际签订地不一致的,以约定为准确定管辖法院;(2)互联网金融纠纷双方约定“合同签订地”与实际签订地不一致,约定以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无效。
【注解4】一般合同约定实际合同签订地之外的地点作为合同签订地,该约定合同签订地可以作为协议管辖的依据。——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最高法民辖55号
【注解5】互联网合同不存在地理意义上签订地,约定以签署地法院作为争议管辖法院无效。——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最高法民辖37号

【笔记】管辖协议约定如发生债权转让由债权受让方所在地法院管辖是否有效?

摘要1:解读:管辖协议约定如发生债权转让的,由债权受让方所在地法院管辖,系合同当事人为第三方即将来的受让方涉诉约定的协议管辖条款,受让方不确定亦不可能参与缔结这一协议管辖条款,该协议管辖条款应当认定未发生法律效力。

摘要2:【注解1】管辖协议约定如发生债权转让由债权受让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应认定未发生法律效力。
【注解2】合同关于“如发生争议向债权人(最终受让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约定,该条款由于在约定时最终受让人并不确定且事实上也不可能参与缔结该条款,故上述管辖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最高法民辖47号
【注解3】合同双方约定债权转让后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发生纠纷之管辖法院的条款无效。——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最高法民辖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