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搜索条件: 注册资金保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被担保的注册资金不实担保人应承担什么责任的请示》的答复

摘要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被担保的注册资金不实担保人应承担什么责任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2)第212号)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资金担保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出具的保证被担保人资金真实性的文件……担保人承担因不真实的保证而产生的责任。”因此,当被担保人的出资额与其申请的注册资金额相符时,担保人的担保应视为真实保证,当被担保人没有出资行为或出资额低于其中申请的注册资金额时,担保人的担保应视为不真实保证。担保人承担因不真实的保证的责任,仅限于与被担保人的注册资金数额相当的债务,而不能承担被担保人在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一切债务。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民申字第1985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民申字第1985号
【裁判摘要】海洋局向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水产集团注册资金证明书,其内容存在虚假情形,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该注册资金证明书明确载明:“提供注册资金证明单位对被证明单位在注册资金额度内负联带责任。”因此,二审判决判令维持一审判决有关海洋局对水产集团承担的债务清偿责任在虚假证明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具有事实依据,并无不当。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