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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2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38次会议通过)法释〔2012〕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2年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3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摘要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
二十九、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1.将引言修改为:
  “为正确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2.将第六条修改为:
  “一方当事人根据双方的交易习惯,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权代表对方当事人订立海上货运代理合同,该方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主张合同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9年12月25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公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摘要2: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2001年8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7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27号)【废止】

摘要2:【备注】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自2016年3月1日起废止。

专属管辖|专门管辖

摘要1:专属(排他性)管辖是指法律(强制性、排他性)规定专门由特定法院管辖的案件(排除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协议管辖、外国法院管辖)。
专门法院管辖——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5条第1款规定,专门法院包括:(1)军事法院;(2)海事法院;(3)知识产权法院;(4)金融法院等(2018年修改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5条有意不在专门法院中列举铁路运输法院)。

摘要2:【注解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第6条规定,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管辖争议通过上级法院协调处理(上级法院无权指定管辖),协商不成最终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82.如何处理军事法院与地方人民法院法院之间的管辖权争议
【注解2】(1)我国不存在不同层级法院的审级职能划分,不存在职能专属管辖;(2)我国仅有地域专属管辖(我国地域专属管辖分为两类:A.依据诉讼客体的特征确定的地域专属管辖;B.再审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异议之诉、许可执行之诉等形成之诉由特定法院专属管辖)。
【注解3】(1)《民法典》第366条规定的居住权发生纠纷是否按照不动产纠纷适用专属管辖?(2)光伏公司租赁屋顶安装光伏电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是否适用房屋租赁合同专属管辖?——不明确。
【注解4】专属管辖不因应诉管辖取得管辖权。——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最高法民辖77号《深圳市龙之印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杭州锦乐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指定管辖管辖裁定书》
【注解5】执行异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04条)、变更和追加异议之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2条第1款)、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09条)由执行法院专属管辖。
【注解6】电梯采购合同(含安装、检测)的性质是买卖合同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适用专属管辖。——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最高法民辖13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诉讼前扣押船舶的规定【失效】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诉讼前扣押船舶的规定(法发[1994]14号)

摘要2:【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六批)》(发布日期:2002年5月23日 实施日期:2002年5月29日)废止(原因:已被1999年12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代替)

关于海事法院拍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的规定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海事法院诉讼前扣押船舶的规定》、《关于海事法院拍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的规定》的通知(法发[1994]14号)

摘要2:【备注】本篇法规中《关于海事法院诉讼前扣押船舶的规定》已被《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六批)》(发布日期:2002年5月23日 实施日期:2002年5月29日)废止(原因:已被1999年12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代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10〕1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已于2010年3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5日起施行。

摘要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
二十七、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
  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
  “海商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利息,自海事事故发生之日起至基金设立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以担保方式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基金设立期间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海口海事法院(2008)海事初字第11号

摘要1:【问题提示】船舶登记所有人和实际所有人不一致时,应如何认定船舶碰撞的赔偿责任主体?
【要点提示】船舶碰撞赔偿责任主体应以碰撞发生时对船舶的指挥、管理和控制状态为基础进行认定,而非仅仅基于船舶所有权登记状况。
【案例索引】一审:海口海事法院(2008)海事初字第11号(2008年12月2日)

摘要2

指导案例16号: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货轮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

摘要1:【案号】上海海事法院(2009)沪海法限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沪高民四(海)限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点】
  ⒈ 对于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法院仅就申请人主体资格、事故所涉及的债权性质和申请设立基金的数额进行程序性审查。有关申请人实体上应否享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以及事故所涉债权除限制性债权外是否同时存在其他非限制性债权等问题,不影响法院依法作出准予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裁定。
  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运输的船舶”,应理解为发生海事事故航次正在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运输的船舶。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海事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海事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法办[2003]253号)
【摘要】
一、行政案件、行政赔偿案件和审查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仍由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海事等专门人民法院不审理行政案件、行政赔偿案件,亦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二、本通知下发之前,海事法院已经受理的海事行政案件、行政赔偿案件,继续由海事法院审理;海事法院已作出的生效行政判决或者行政裁定的法律效力不受影响。

摘要2

十九、海事海商纠纷

摘要1:173、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174、船舶触碰损害责任纠纷175、船舶损坏空中设施、水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176、船舶污染损害责任纠纷177、海上、通海水域污染损害责任纠纷178、海上、通海水域养殖损害责任纠纷179、海上、通海水域财产损害责任纠纷180、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181、非法留置船舶、船载货物、船用燃油、船用物料损害责任纠纷182、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183、海上、通海水域旅客运输合同纠纷184、海上、通海水域行李运输合同纠纷185、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186、船舶买卖合同纠纷187、船舶建造合同纠纷188、船舶修理合同纠纷189、船舶改建合同纠纷190、船舶拆解合同纠纷191、船舶抵押合同纠纷192、航次租船合同纠纷193、船舶租用合同纠纷(1)定期租船合同纠纷(2)光船租赁合同纠纷194、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195、海上、通海水域运输船舶承包合同纠纷196、渔船承包合同纠纷197、船舶属具租赁合同纠纷198、船舶属具保管合同纠纷199、海运集装箱租赁合同纠纷200、海运集装箱保管合同纠纷201、港口货物保管合同纠纷202、船舶代理合同纠纷203、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204、理货合同纠纷205、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206、船员劳务合同纠纷207、海难救助合同纠纷208、海上、通海水域打捞合同纠纷209、海上、通海水域拖航合同纠纷210、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211、海上、通海水域保赔合同纠纷212、海上、通海水域运输联营合同纠纷213、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214、海事担保合同纠纷215、航道、港口疏浚合同纠纷216、船坞、码头建造合同纠纷217、船舶检验合同纠纷218、海事请求担保纠纷219、海上、通海水域运输重大责任事故责任纠纷220、港口作业重大责任事故责任纠纷221、港口作业纠纷222、共同海损纠纷223、海洋开发利用纠纷224、船舶共有纠纷225、船舶权属纠纷226、海运欺诈纠纷227、海事债权确权纠纷

摘要2

责任人主观故意或明知,丧失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船舶碰撞损失系因责任人故意或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责任人丧失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

摘要1:【实务要点】因船舶碰撞引起海事赔偿请求的损失系因责任人故意或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责任人无权依《海商法》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上海高院(2016)沪民终字第24号

摘要2

海事担保合同纠纷

摘要1:【214、海事担保合同纠纷】1.海事担保合同,是指为担保海事请求权的实现,海事请求人或者第三人与被请求人签订的担保合同。2.海事担保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因海事担保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所产生的纠纷。

摘要2:无

海事请求担保纠纷

摘要1:【218、海事请求担保纠纷】海事请求担保纠纷,是指在海事请求人和被请求人因海事请求提供担保而产生的纠纷。

摘要2:无

海事债权确权纠纷

摘要1:【227、海事债权确权纠纷】海事债权确权纠纷,是指在海事法院强制拍卖船舶或者订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公告发布后,债权人在公告期间向海事法院申请债权登记,并提供法院裁判文书、仲裁裁决书或者公证债权文书,以及其他证明具有海事债权的证据材料,由法院对上述材料的真实合法性进行审查,并裁定予以确认的纠纷。

摘要2:无

申请海事请求保全

摘要1:【404、申请海事请求保全,是指海事法院根据请求人的申请或者仲裁委员会的提交,为保障海事请求的实现,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所采取的强制措施。】申请海事请求保全,是指海事法院根据请求人的申请或者仲裁委员会的提交,为保障海事请求的实现,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所采取的强制措施。

摘要2:无

申请海事支付令

摘要1:【405、申请海事支付令】申请海事支付令,是指海事法院基于债权人有关海事事由的申请,责令债务人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命令。

摘要2:无

申请海事强制令

摘要1:【406、申请海事强制令】申请海事强制令,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使其合法权益免受侵害,采取责令被请求人作为或不作为的强制措施。

摘要2:无

申请海事证据保全

摘要1:【407、申请海事证据保全】申请海事证据保全,是指海事请求人向海事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海事法院对有关海事请求的证据予以提取、保存或者封存的民事强制措施。

摘要2:无

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摘要1:【408、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是指船舶所有人、承租人、经营人、救助人、保险人在发生海事事故后,依法申请责任限制的,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摘要2:无

申请海事债权登记与受偿

摘要1:【410、申请海事债权登记与受偿】申请海事债权登记与受偿,是指海事法院强制拍卖船舶和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时,债权人依法定程序向海事法院申请债权登记,海事法院按照《海商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债权人依照一定顺序受偿。

摘要2:无

申请执行海事仲裁裁决

摘要1:【411、申请执行海事仲裁裁决】申请执行海事仲裁裁决,是指海事仲裁案件的当事人通过法定程序向法院提出申请,对海事仲裁机构作出的海事仲裁裁决予以执行。

摘要2:无

指导案例112号:阿斯特克有限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

摘要1:【裁判要点】海商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确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实行“一次事故,一个限额,多次事故,多个限额”的原则。判断一次事故还是多次事故的关键是分析事故之间是否因同一原因所致。如果因同一原因发生多个事故,且原因链没有中断的,应认定为一次事故。如果原因链中断并再次发生事故,则应认定为形成新的独立事故。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18年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18年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2019年9月11日)
【目录】
1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株式会社(Mitsui Sumitomo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诉中远海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国际多式联运合同纠纷案【一审案号】(2016)沪72民初288号【二审案号】(2018)沪民终140号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岚山支行与天津西南海运有限公司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一审案号】(2017)浙72民初1601号【二审案号】(2018)浙民终624号
3曲某某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岛支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案号】(2016)青海法商初字第240号【二审案号】(2016)鲁民终1542号【再审案号】(2017)最高法民再413号
4中燃航运(大连)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案号】(2017)辽72民特104号
5韩某某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一审案号】(2016)闽72民特90号【二审案号】(2016)闽民终1587号【再审案号】(2018)最高法民再453号

摘要2:6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诉江苏华隆海运有限公司、宋某某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一审案号】(2018)鄂72民初1177号【二审案号】(2018)鄂民终1376号
7江门市浩银贸易有限公司与联泰物流(Union Logistics, Inc)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案号】(2016)粤72民初311号
8陈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淳支公司等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案号】(2018)津72民初53号【二审案号】(2018)津民终392号
9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一审案号】(2017)沪72民初2203号【二审案号】(2018)沪民终81号
10申请执行人福安市海洋与渔业局与被执行人陈忠义等海事行政非诉执行案【案号】(2018)闽72行审6号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19年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19年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2020年9月7日)
【目录】
案例1 交通运输部上海打捞局与普罗旺斯船东2008-1有限公司(Provence Shipowner 2008-1 Ltd)、法国达飞轮船有限公司(CMA CGM SA)、罗克韦尔航运有限公司(Rockwell Shipping Limited)海难救助与船舶污染损害责任纠纷案【一审案号】(2015)甬海法商初字第442号【二审案号】(2017)浙民终581号【再审案号】(2018)最高法民再368号
案例2 舟山外代货运有限公司诉大连丰海远洋渔业有限公司申请海事请求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一审案号】(2011)大海长事外初字第1号【二审案号】(2018)辽民终332号【再审案号】(2018)最高法民申6289号
案例3 深圳市恒通海船务有限公司与吉安恒康航运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案【一审案号】(2017)粤72民初533、1152号【二审案号】(2018)粤民终1257、1258号【再审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3906、3907号
案例4 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诉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港口货物保管合同纠纷案【一审案号】(2015)大海商初字第487号【二审案号】(2018)辽民终462号【再审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3187号
案例5 海宁富兴塑胶有限公司诉宁波达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顺翔船务代理(深圳)有限公司、太平船务(英国)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一审案号】(2018)浙72民初1899号【二审案号】(2019)浙民终422号
案例6 朝鲜豆满江船舶会社(Korea Tumangang Shipping Company)诉C.S.海运株式会社(C.S. MARINE CO., LTD)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一审案号】(2017)沪72民初844号【二审案号】(2018)沪民终504号
案例7 天际国际集团公司(Skyline International Corp.)申请扣押“尼莉莎”轮(M/V NERISSA)案【一审案号】(2019)鲁72财保108号

摘要2:案例8 法国巴黎银行(BNP PARIBAS)诉光汇宝石油轮有限公司(BRIGHTOIL GEM TANKER LTD.)船舶抵押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案号】 (2019)琼72民初22号
案例9 福建省泉州海丝船舶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诉福鼎市海洋与渔业局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案【一审案号】(2018)闽72行初8号【二审案号】(2019)闽行终159号
案例10 陈某某诉中国海监渔政宁波支队、宁波市海洋与渔业局渔业行政处罚与行政赔偿案【一审案号】(2018)浙72行初2号【二审案号】(2018)浙行终1135号
案例11 天津至臻化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北疆海事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局行政处罚案【一审案号】(2018)津72行初2号【二审案号】(2019)津行终30号

【笔记】海事行政案件是否属于海事法院管辖?

摘要1:解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五条“海事行政案件”之规定,海事行政机关作出的相关行政行为属于海事法院受理范围。

摘要2:【解析】(1)海关行政案件不属于海事行政案件,不应由海事法院管辖;(2)相对人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的,海事法院不予受理。

【笔记】货运代理企业在办理海上货运业务过程中因提供仓储、陆路运输服务所发生纠纷是否属于海事法院管辖?

摘要1:解读:因从事仓储、陆路运输服务所发生的纠纷是在货运代理企业办理海上货运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属于“海上货运代理纠纷”,应由海事法院关系。
——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80.货运代理企业在办理海上货运业务过程中,从事了仓储、陆路运输等经营活动,由此引发的纠纷如何管辖

摘要2

宁波海事法院(2002)甬海温执字第26号

摘要1:——光租船舶的扣押与拍卖
【案例索引】船舶扣押裁定:宁波海事法院(2002)甬海温保字第1号(2002年1月21日);船舶拍卖裁定:宁波海事法院(2002)甬海温执字第26号(2002年5月27日)。
【要旨】光租船舶扣押后,可因承租人对海事请求负有责任而予以拍卖并用于清偿承租人的债务。

摘要2

 共181条 12345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