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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自然资源颁证行政行为是否适用行政复议前置程序规定?

摘要1:问题:涉自然资源颁证和撤销颁证行为是否适用行政复议前置程序?
解读1:(1)《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所规定的需要先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包括林权登记发证行为;(2)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初始登记属于行政许可性质,不应包括在行政确认范畴之内;(3)行政机关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的行为不属于复议前置的情形,不适用行政复议前置程序规定。
解读2: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闽行申664号《高某某、霞浦县自然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林业)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一案中,法院认为原告以其持有自留山证主张享有山林权,针对政府颁发的涉案林权证的行政行为提出异议,认为侵犯其既有权属,属于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的法定情形。
解读3:福建高级人民法院与解读2同类案例还包括:(1)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闽行申662号《冯某某、霞浦县自然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林业)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2)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闽行终412号《霞浦县柏洋乡后垄村民委员会等诉霞浦县人民政府确认案》;(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闽行终390号《黄某某与霞浦县人民政府行政裁定书案》;(4)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闽行终378号《屏南县熙岭乡龙潭村民委员会等诉屏南县人民政府确认案》 ;(5)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闽行终289号《浦城县富岭镇双田村西坑头村民小组与浦城县人民政府行政裁定书案》 ;(6)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闽行终291号《浦城县富岭镇双田村西坑头村民小组与浦城县人民政府行政确认行政裁定书案》

摘要2:解读4:土地权属争议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前置存在争议:(1)认为《行政复议法》属于后法优先于前法《土地管理法》第14条第1款规定,应当优先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前置规定;(2)认为按照《土地管理法》第14条第1款规定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情形,不适用行政复议前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