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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参加聚众斗殴受重伤或者死亡的人及其家属提出的民事赔偿请求能否予以支持问题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参加聚众斗殴受重伤或者死亡的人及其家属提出的民事赔偿请求能否予以支持问题的答复(2004年11月11日 法研[2004]179号)
【摘要】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聚众斗殴的参加者,无论是否首要分子,均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可能产生伤害他人以及自己被他人的行为伤害的后果,其仍然参加聚众斗殴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刑事和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参加聚众斗殴,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死亡的,行为性质发生变化,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中受重伤或者死亡的人,既是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的受害人,又是聚众斗殴犯罪的行为人。对于参加聚众斗殴受重伤或者死亡的人或其家属提出的民事赔偿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并适用混合过错责任原则。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参加聚众斗殴受重伤或者死亡的人及其家属提出的民事赔偿请求能否予以支持问题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参加聚众斗殴受重伤或者死亡的人及其家属提出的民事赔偿请求能否予以支持问题的答复(2004年11月11日 法研[2004]179号)
【摘要】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聚众斗殴的参加者,无论是否首要分子,均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可能产生伤害他人以及自己被他人的行为伤害的后果,其仍然参加聚众斗殴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刑事和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参加聚众斗殴,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死亡的,行为性质发生变化,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中受重伤或者死亡的人,既是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的受害人,又是聚众斗殴犯罪的行为人。对于参加聚众斗殴受重伤或者死亡的人或其家属提出的民事赔偿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并适用混合过错责任原则。

摘要2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00)普经初字第977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1)沪二中经终字第1228号

摘要1:(恶意透支信用卡)
【裁判要旨】银行卡持卡单位内部管理不善,导致其职员擅自出借保管的银行卡恶意透支,银行卡受理单位对卡片背面的拼音姓名与签购单上持卡人签名是否一致未尽审查义务,因各方混合过错促成行为人恶意透支行为实现的,应依受害人过错减轻加害人的赔偿额。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00)普经初字第977号;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1)沪二中经终字第1228号

摘要2

债权人未对虚假质押人和质押物审核,属重大过错——债权人接受股票质押时,对被冒用的质押人和虚构的质押物疏于审核,导致质押无效,应承担贷款损失主要责任

摘要1:【要旨】债权人在接受股票质押时,对被冒用的质押人和虚构的质押物疏于审核,导致质押无效,应承担贷款损失的主要责任。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二监字第201号、上海高院再审《按照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受害人对受害人的损失均存在过错,应根据行为人与受害人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644号民事裁定书

摘要1:——如何适用减损规则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644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合同当事人依据《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向对方当事人主张赔偿可得利益损失时,人民法院应根据可预见性标准、减轻损失规则、混合过错规则以及损益相抵规则进行综合判断。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审判办案指南(一)》的通知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审判办案指南(一)》的通知(2014年2月24日 法办[2014]17号)

摘要2:【目录】一、受案范围1.会议纪要的可诉性问题;2.规范性文件包含具体行政行为内容时的可诉性问题;3.行政处理过程中特定事实之确认的可诉性问题;4.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行为的可诉性问题;5.延长行政许可期限行为的可诉性问题;二、诉讼参加人6.受行政行为潜在影响者的原告资格问题;7.物权转移登记案件中债权人的原告资格问题;8.房屋转移登记案件中房屋使用人的原告资格问题;9.高等院校的适格被告问题;三、证据10.“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证明问题;11.行政裁决申请事实的举证问题;12.简易行政程序情形下执法人员陈述的证明力问题四、起诉和受理;13.行政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时的起诉与受理问题;14.行政复议机关受理逾期申请对起诉期限的影响问题;五、审理和判决15.行政登记案件中被告履行审查义务情况的认定问题;16.视为申请人放弃申请的认定问题;17.行政处罚作出过程中法律规定发生变化时的选择适用问题;18.与旧法配套的实施细则在新法实施后的适用问题;19.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规定的适用问题;20.行政机关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能否再予处罚的问题;21.行政机关自设义务可否归入法定职责的问题;22.履责判决内容具体化的问题六、法律原则的运用;23.最小侵害原则的运用问题;24.正当程序原则的运用问题;25.行政裁量过程中考虑因素的确定问题;七、若干重要领域26.工伤认定相关法定要件的理解问题;27.土地、城建类行政案件审查标准问题;28.不予公开信息案件审理和判决的有关问题;八、行政赔偿29.混合过错情况下行政许可机关的赔偿责任认定问题

范某某等诉某某政府等规划许可暨行政赔偿纠纷案

摘要1混合过错情形下行政许可信赖利益的保护程度 ——范某某1、范某某2诉山东省邹平县建设局规划许可暨行政赔偿案
【裁判要旨】《行政许可法》第69条确立了违法许可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造成当事人实际损失的,诉讼中应当充分保护相对人的信赖利益。相对人自身也存在过错的,应综合分析各方行为对损害结果发生的因果关系,合理确定行政机关的赔偿责任。

摘要2

黄某某诉某某市林业局行政赔偿案

摘要1:行政赔偿案件中混合过错情形下的责任划分——黄某某诉图们市林业局行政赔偿案
【裁判要旨】行政赔偿案件中,在行政机关与侵权的第三人存在混合过错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请对侵权第三人的责任一并作出判决。行政机关的赔偿责任应根据其过错程度确定,赔偿范围原则上限于直接财产损失。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申3812号

摘要1:【裁判摘要1】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履行审慎合理的审查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根据前述规定,在行政许可中,尽管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但行政机关亦负有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的义务;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还应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相应的核查。具体到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除应当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其他有关证明文件:……(三)个人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量、更新时间等内容的文件。本案中,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办理涉诉林木采伐许可的相关申请材料系由范正林向勐海县林业局提交,李××、小×、干×等8人作为申请人并未到场。此种情况下,勐海县林业局有义务对范正林是否有李××、小×、干×等8人的授权委托进行相应审查,但勐海县林业局提交的证据中并无李××、小×、干×等8人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行政许可系依申请作出的行政行为,前述材料的欠缺致使申请人办理林木采伐许可的意思表示存疑,行政机关启动颁证行为亦缺乏事实依据。另,涉诉林木采伐许可申请人为李××、小×、干×等8人,根据前述规定,申请材料中应具有前述8人的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但勐海县林业局提供的证据材料中仅有李××、小×、干×3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而无其余5人的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亦即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亦不齐全。

摘要2:(续)综上,尽管本案中存在范正林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的情形,但勐海县林业局在申请人本人未到场,又无申请人本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且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不齐全的情况下,颁发涉诉林木采伐许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依照法定程序尽到审慎合理的审查义务,颁证行为违法。
【裁判摘要2】本案第二个争议焦点的实质为勐海县林业局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被告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与他人恶意串通共同违法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与他人违法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其违法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作用等因素,确定被告的行政赔偿责任;被告已经依照法定程序履行审慎合理的审查职责,因他人行为导致行政许可决定违法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规定明确了行政许可中行政行为违法与他人民事侵权交叉混合致使当事人合法权益受损时,行政机关赔偿责任的承担及分摊的基本原则。即: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其他人或组织恶意串通、共同违法、共同侵权情形下的连带赔偿责任;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其他人或组织分别违法、混合过错下的按份责任以及行政机关尽到审慎合理审查义务情形下不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到本案,勐海县林业局在办理涉诉林木采伐许可中未尽到合理审慎审查义务,存在过错,其违法颁证行为与范正林提供虚假材料申办林木采伐许可及其私自砍伐林木的民事侵权行为共同致使李×财产损失,勐海县林业局应根据其违法行为在损害过程和结果中所起作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