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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民二终字第43号

摘要1:——资本多数决与中小股东保护:救济选择与司法适用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民二终字第43号
【提示1】股东在股东会表决过程中是否滥用股权权利,通过资本多数决侵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认定。
【提示2】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不应合并审理。
【提示3】“双重职务身份”并不为我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所禁止,不应仅以两公司的董事长为同一自然人,便认定两公司的人格合一。
【裁判意见1】公司对外土地合作开发事宜应属于一般性经营活动——有限责任公司对外“土地合作开发事宜”属于公司一般性的经营活动,即使未依《公司法》规定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亦不否定其决议效力,更不能以此作为判断股东在表决中是否滥用了股东权的依据。
【裁判意见2】公司利益受控股股东侵害时股东无权提起直接诉讼——股东以其他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其因公司合作项目失利遭受间接损失要求其他股东赔偿的,因其在实质上混淆了股东自身权益受损的损害赔偿之诉与公司权益受损的股东代表诉讼之间的界限,导致其所提供的事实与理由不能支持其诉讼请求,故法院不应支持。
【摘要】本案中,海钢集团以中冶公司滥用其在渡假村公司的控股股东地位、侵害海钢集团的股东利益为由,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属于股东直接诉讼,诉讼利益归于海钢集团。其提出的法律依据是我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关于“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摘要2:【来源:《资本多数决与中小股东保护:救济选择与司法适用——海南××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矿业总公司、三亚×××有限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案》,载奚晓明主编、杜万华副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商事审判指导》2013年第3辑(总第35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213-215页】
【解读1】股东在股东会表决过程中是否滥用股东权利,通过资本多数决侵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认定——“双重职务身份”并不为我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所禁止,不应仅以两公司的董事长为同一自然人,便认定两公司的人格合一,以免造成公司法人内部决策机制及与其法人单位股东在人格关系上的混乱。此外,两公司人格独立还表现为其财产状况的独立和明晰,在没有在征集证明公司与其他股东之间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况下,此类“董事长同一”并不自然导致“法人人格否认原理”中的“人格混同”总工之情形。
【解读2】股东直接诉讼:
(1)股东违反《公司法》第20条规定“滥用股东权利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时,其他股东可以提前股东直接诉讼;
(2)根据《公司法》第152条规定,公司董事、高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也可以直接提起股东直接诉讼。
【解读3】公司与其大股东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并不为法律所禁止,不应因此认定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通过资本多数决侵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

(2008)沪二中民三(商)终字第238号

摘要1:——大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进行增资扩股的司法介入
【内容提要】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决议的内容以合法性审查为原则,在特殊情况下,亦可基于“禁止资本多数决的滥用”对决议内容的妥当性进行审查。当大股东利用资本多数决在公司资金充裕时促使公司以低于净资产的价格进行增资,将损害小股东的利益。在尊重商业判断准则的基础上,结合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基本法理,该情形属于资本多数决的滥用,法院可以依据《公司法》第20条予以介入。因大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恶意增资扩股而利益受损害的小股东,可申请确认相关股东会决议无效,亦可依据《公司法》第20条申请损害赔偿。
【案号】 (2008)沪二中民三(商)终字第238号

摘要2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一中民二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书;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津高民二终字第0076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1:【裁判要旨】
①有限公司增资时,如果公司的原有股东愿意自己出资购买这部分股份,其应比他人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只有公司原股东均不能认缴增资,才可以由股东之外的人向公司增资。
②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之间如果就公司事务产生分歧,应通过表决的方式解决,按资本多数决原则形成决议,股东应按决议执行。但资本多数决原则的前提是决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并不得侵犯股东的合法权益。
【裁判规则】在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按照其出资比例优先认缴,股东享有优先于第三人对其他股东不能出资认缴部分的优先认缴的权利。控股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原则侵害小股东优先认缴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一中民二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书: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津高民二终字第0076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2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潭中民三终字第475号

摘要1:【案号】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潭中民三终字第475号
【裁判摘要】资本多数决是公司运作的重要原则,但多数股东行使表决权时,不得违反禁止权利滥用和诚实信用原则,形成侵害小股东利益的决议。滥用资本多数决原则作出的决议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本案中,上诉人湖南胜利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程序上符合法律规定。但公司决议是否有效,不仅要求程序合法,还要求内容合法。本案中,对于被上诉人而言,其通过安排的副总经理和董事各一人,对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了解并参加公司经营管理,行使股东权利。上诉人的两名大股东通过公司决议的方式随意剥夺被上诉人提名副总经理和董事各一人的权利,是一种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涉案公司决议系滥用资本多数决作出,因此,该决议内容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无效。原审法院并没有否认资本多数决原则,原审判决涉案公司决议无效正确。

摘要2:【案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湘民申1612号
【解读1】侵害小股东章程规定的提名权的股东会决议无效——股东协议或公司章程中约定小股东有提名或者指派董事或者高管的权利,大股东滥用表决权剥夺小股东提名权或者指派权,作出的公司决议无效。
【解读2】大股东滥用表决权剥夺小股东提名权的股东会决议无效——对公司董事、经理等重要职位,公司章程可赋予小股东人事提名权;大股东利用表决权的优势地位剥夺该提名权形成的股东会决议无效。
【解读3】本案中大股东持有98%表决权;小股东只有2%表决权,公司决议内容侵犯小股东提名权,实质是侵犯了小股东的经营管理权而违反《公司法》的规定,该决议无效(滥用股东权利)而非可撤销(不仅仅违反公司章程规定)。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湘民申1612号

摘要1:【案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湘民申1612号
【裁判摘要】湖南胜利公司最初的公司章程,对公司董事候选人名额进行了分配。公司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山东胜利公司四名、湘钢公司二名,盛宇公司一名,董事会任期三年。该条款的确定,也是盛宇公司达成与山东胜利公司、湘钢公司合资成立湖南胜利公司的最终合意。2013年6月25日,湖南胜利公司召开股东会,第四次修改公司章程,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将盛宇公司董事踢出董事局,从形式上看,未违反《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但结合2012年5月,湖南胜利公司向新通公司采购价值5000万元螺旋焊管机组生产线,并未按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董事会授权制的行为来看,盛宇公司有理由相信,湖南胜利公司是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行为,剥夺股东对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了解并参加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同时,也违反了《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公司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实质要件及公司最初章程关于盛宇公司出任一名董事、董事会任期三年的诚实信用原则。故,原审认定湖南胜利公司决议系滥用“资本多数决”原则,变相侵犯了小股东利益并无不当。

摘要2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厦民终字第3441号

摘要1:【案号】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厦民终字第3441号
【裁判摘要】因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而被公司股东会除名的决议,可以适用表决权排除,被除名股东对该股东会决议没有表决权。股东表决权例外规则最主要的功能是防止大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损害公司和小股东利益。按法律规定和章程约定履行出资义务是股东最基本的义务,只有在出资的基础上才有股东权。根据公司契约理论,有限公司是股东之间达成契约的成果。如果股东长时间未履行出资义务,构成对其他股东的根本违约,违约方对是否解除其股东资格无选择权。基于公司契约和根本违约的理论,在因股东未出资而形成的股东除名决议中,只有守约股东有表决权,违约股东没有表决权。华龙兴业公司2014年5月26日股东会议内容是对是否解除叶某某股东资格做出决议,故应排除叶某某表决权的行使。

摘要2

大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进行差别减资决议,应无效——大股东利用优势地位,以多数决形式通过不同比减资决议,剥夺小股东知情权、参与重大决策权的,决议应无效

摘要1:【实务要点】有限责任公司未通知小股东而召开股东会,且利用大股东优势地位,以多数决形式通过了不同比减资决议,直接剥夺了小股东知情权、参与重大决策权等程序权利,亦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小股东实质利益的,减资决议应认定无效。
【案例索引】江苏无锡中院(2017)苏02民终1313号《大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进行差别减资的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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