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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31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31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21〕286号)
【目录】指导案例172号:秦家学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指导案例173号: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诉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新平开发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指导案例174号: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雅砻江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指导案例175号: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小朋等59人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指导案例176号: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检察院诉夏顺安等15人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指导案例177号:海南临高盈海船务有限公司诉三沙市渔政支队行政处罚案;指导案例178号:北海市乃志海洋科技有限公司诉北海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处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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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173号: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诉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新平开发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

摘要1:【裁判要点】人民法院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应当贯彻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原则。原告提供证据证明项目建设将对濒危野生动植物栖息地及生态系统造成毁灭性、不可逆转的损害后果,人民法院应当从被保护对象的独有价值、损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损害后果的严重性及不可逆性等方面,综合判断被告的行为是否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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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174号: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雅砻江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

摘要1:【裁判要点】人民法院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应当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和风险预防原则,根据现有证据和科学技术认为项目建成后可能对案涉地濒危野生植物生存环境造成破坏,存在影响其生存的潜在风险,从而损害生态环境公共利益的,可以判决被告采取预防性措施,将对濒危野生植物生存的影响纳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促进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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