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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知民终550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知民终550号
【裁判观点】单位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明材料上缺少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盖章,只能说明该证明材料在证据形式上不够完备,并不能据此全面否认该证据的证明力。对于此类证据是否应当采信以及是否应要求其制作人员出庭作证,法院可综合全案事实予以综合判断。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虽然《意见》上没有单位负责人及制作人的签名或盖章,但缺少该签名或盖章只能说明《意见》在证据形式上不够完备,并不能据此全面否认该份证据的证明力。对于《意见》是否应当采信以及是否应要求《意见》的制作人员出庭作证,原审法院可综合全案事实予以综合判断。况且,二审中,双方当事人通过当庭登录涉案网店后台销售数据页面均确认了《意见》中涉案商品编号所对应销售总量的真实性。因此,原审法院采信《意见》的处理并无不妥,豆××关于原审法院采信该份证据属程序瑕疵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解读】一方申请追加共同被告另一方不同意不予追加——对于对于一方当事人提出追加第三人的申请,在对方当事人未同意的情况下,法院未予追加共同被告,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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