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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纠纷精解

摘要1:【基于民法典|目录】1.什么是供用电合同和触电损害责任纠纷? 2.用电人权利义务有哪些?3.供电人义务有哪些?4.什么是供用水、气、热力合同?
民法典标签:D648【供用电合同定义及强制缔约义务】| D649【供用电合同内容】|D650【供用电合同履行地】|D651【供电人的安全供电义务】|D652【供电人中断供电时的通知义务】| D653【供电人的抢修义务】| D654【用电人的交付电费义务】| D655【用电人的安全用电义务】| D656【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的参照适用】

摘要2:【标签】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力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鼎民初字第790号

摘要1:【案号】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鼎民初字第790号
【裁判摘要】本院认为,被告福建华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国网福建福鼎市供电有限公司签订的《高压供电合同》及《电费结算协议》系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没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上述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建立供用电关系后,原告正常向被告提供35kv交流电。在合同履行过程中,2014年8月7日经原告国网福建福鼎市供电有限公司与被告电工林心瑶等共同检查,发现被告电能柜中高压保险C相烧毁,造成C相用电计量遗漏。经福建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技术分析,被告漏缴的电费为384003元。被告福建华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少缴电费的行为及结果虽无过错,但福建华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用电方及受益人,应当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价格缴纳电费,故其不能以无过错为由主张免除其责任。国网福建福鼎市供电有限公司起诉后,福建华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仍未补交少缴的电费,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逾期缴纳电费违约金,但双方原先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明显过高,应予以调整降低,以实际拖欠的电费38400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

摘要2:无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榕民初字第226号

摘要1:【案号】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榕民初字第226号
【裁判摘要】原告罗源供电公司与被告源鑫公司签订的《高压供用电合同》及《电费结算协议》当事人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被告在原告供电期间按照原告出具的电费清单交纳电费,已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现原告主张因接线错误导致被告少交纳电费共计8548680.53元,原告对此负有证明责任。经本院依法委托鉴定,得出鉴定结论:1、源鑫Ⅱ线智能电表质量合格;2、原告所确认的错误接线情况不成立,根据该证据不能得出计量误差的结果。故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前述主张,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摘要2:【备注】二审调解结案。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闽0526民初2509号

摘要1:【案号】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闽0526民初2509号
【裁判摘要】本院经审查认为,威族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登记注销,德化供电公司系在威族公司注销后即2017年7月20日提起诉讼,因此,被告威族公司属诉讼主体不存在,故德化供电公司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应驳回其起诉。

摘要2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闽0526民初1645号

摘要1:【案号】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闽0526民初1645号
【裁判摘要】根据德化供电公司的专业电力技术人员的陈述可认定:三相电流的每一相电流在正常使用情况下所消耗的电量并不一定相同;一相电流没有通电,则该相电流在“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中图像显示为一条直线,数据显示为“O”。但是,从原告提供的4份“用户用电截屏图”(原告仅向本院提供4份,鉴定时提供7份)的记载证实除了2月份、3月份有显示B相电流在部分时间为“O”外,其他时间B相显示为在通电状态,这与原告提供的“电能计量异常处理审批单”及《司法鉴定意见》认定的“该期间B相无电流通过”结论相矛盾,也与专业电力技术人员的意见不符。
因此,龙湖瓷厂在2015年2月10日至2015年8月13日期间因B相电流互感器接触面导线接头氧化,接线盒B相连接片有烧焦痕迹造成接触不良,造成用户2015年2月起开始出现B相无电流,“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漏算该期间B相的电量,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有权就该期间漏算的电量电费向用户追补。但是,原告所提供的4份“用户用电截屏图”却证实在此期间B相电流有通电,与原告提供的采集系统截图、鉴定书的认定以及电力专业技术人员的意见相矛盾,造成原告采集系统以及鉴定书认定的漏算电量数据不准确,对此,原告负有举证责任。故德化供电公司要求龙湖瓷厂补交因B相无电流漏算电量电费的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摘要2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闽05民终3298号

摘要1:【案号】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闽05民终3298号
【裁判摘要】上诉人德化供电公司与被上诉人龙湖瓷厂签订的《高压供用电合同》,系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各方当事人均应信守。本案中,上诉人德化供电公司主张,其“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认定龙湖瓷厂自2015年2月起开始出现B相无电流,并依据陕西电力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要求被上诉人龙湖瓷厂补缴2015年2月10日至2015年8月13日电费23542.73元。经审理查明,龙湖瓷厂在2015年2月10日至2015年8月13日期间因B相电流互感器接触面导线接头氧化,导致“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漏算该期间B相的电量;德化供电公司有权就该期间漏算的电量电费向用户追补。对于漏算的电量电费问题,根据对德化供电公司提供的2015年2月份、3月份、5月份和6月份四份“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所记录的B相电流通电情况比对,发现除2月份和3月份两份有部分显示B相电流为“O”,其它的时间段B相均有通电流;上述客观事实与《司法鉴定意见》认定的“该期间B相无电流通过”结论相矛盾。并且,陕西电力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关于对福建立行律师事务所的答复》载明:“被告已缴的27416.32元已经包含了该部分微弱电流。”结合在本案供用电合同的履行过程中,龙湖瓷厂的高压计量装置系由德化供电公司安装、维护和管理,德化供电公司作为专业机构,应就其主张的2015年2月10日至2015年8月13日期间因B相无电流造成漏算该相电量电费具体为多少进一步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对此,德化供电公司并未能提供,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因此,上诉人德化供电公司依据《司法鉴定意见》等证据,要求龙湖瓷厂支付电费36917.97元,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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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闽08民终1376号

摘要1:【案号】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闽08民终1376号
【裁判摘要】本院认为,本案诉讼是国网新罗供电公司与万联公司在履行供用电合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国网新罗供电公司主张因电费计量设备故障少收万联公司电费进而造成万联公司不当得利的客观后果,无论本案定何种案由,均不会影响甚至限制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行使。故原判变更案由未违反民事诉讼程序,且不存在需要释明的事项。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司法鉴定中心系具有相应电力类司法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亦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其作出的《互感器异常起止时间及异常期间实际用电量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程序合法,内容完整,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国网新罗供电公司与万联公司之间的供用电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因万联公司的电流互感器不合格,导致电量计量错误,万联公司应向国网新罗供电公司补缴电费,具体电费数额以鉴定结论为准。国网新罗供电公司因本案支出鉴定费350000元,该费用属于国网新罗供电公司的举证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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