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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摘要1:《交通安全法》对借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车主是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没有明确规定;《侵权责任法》规定借用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摘要2:什么是借用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借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车主是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017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之四:甲公司与乙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保险公司应就概括性兜底免责条款作出明确的指向性说明

摘要1:【裁判要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约定“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保险车辆的其他情况下驾车”属于保险公司免责范围。如果保险人未就该条款所指向的具体事项及违反该事项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等作出明确解释与说明的,则不能引用该概括性、笼统性条款主张免责。
【摘要】本案系争兜底条款具有高度的概括性、不确定性,保险人更应在订立合同时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明确说明兜底条款中“其他情况”的具体指向,并对该具体指向的内容通过不同字体予以提示,否则保险公司仅以兜底条款进行概括,这样不仅使得免责条款不能达到指向明确、具体的要求,也使投保人难以准确预测获赔范围,甚至额外减免了保险公司的责任。本案中,被告仅对概括性的兜底性免责条款进行加黑加粗,并未尽到对免责事由的提示说明义务。此外,被纳入兜底条款的事项,其过错程度应与列举的情形相当。驾驶员疲劳驾驶虽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但显然其过错程度不及合同明确列举的九项。综上,被告援引该概括性的兜底免责条款拒赔,依据不足。

摘要2:【案号】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9民初15286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赣民申473号

摘要1:【裁判摘要】带驾驶员租赁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损害的,赔偿责任主体是出租人还是承租人?|在带驾驶员租赁机动车情形下,出租人提供的驾驶员受承租人的指令驾驶机动车,承租人正常指令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的,由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承租人不承担责任;承租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发布错误的指令,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如承租人强令驾驶员超速、疲劳驾驶等,承租人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时承租人的责任认定可以参照新《道交损害赔偿解释》第一条进行认定——中铁第四公司与信丰物流公司签订《运输车临租合同》,约定由信丰物流公司提供运输车,其中也包括郭××所有的赣B×××××重型厢式货车,用于钢筋产品与半成品倒运。郭××在驾驶赣B×××××重型厢式货车从中铁第四公司施工工地由西往东逆向倒车进二环路过程中,与于××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于××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经江西省赣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该事故郭××承担主要责任。根据《运输车临租合同》约定,信丰物流公司提供运输车和驾驶人员供中铁第四公司临租使用,原判仅根据郭××的陈述,即“事故发生时其是在中铁二十一局开车,有合同证明”,就认定郭××与信丰物流公司是劳务派遣关系、中铁第四公司是用工单位确有不妥,但本案事故是在中铁第四公司租赁使用过程中发生,且中铁第四公司如认为信丰物流公司、郭××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以依据《运输车临租合同》的约定,另行向信丰物流公司主张权利,还有其他法律救济途径,原判确定中铁第四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亦无不可。为减轻当事人诉累,本院对中铁第四公司申请再审不予支持。

摘要2

【笔记】带驾驶员租赁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损害的赔偿责任主体是出租人还是承租人?

摘要1:解读:(1)在带驾驶员租赁机动车情形下,出租人提供的驾驶员受承租人的指令驾驶机动车,承租人正常指令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的,由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承租人不承担责任;(2)承租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发布错误的指令,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如承租人强令驾驶员超速、疲劳驾驶等,承租人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摘要2:【注解】带驾驶员出租、出借机动车实质为承揽合同,承租人不承担责任: (1)应适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0条承揽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适于《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2)出租人为个人,可能构成个人之间劳务合同,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5条个人劳务责任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