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搜索条件: 登报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民一终字第46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民一终字第46号
【裁判摘要】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是为了避免债务人重复履行、错误履行债务或加重履行债务的负担。债权人以登报的形式通知债务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只要债权人实施了有效的通知行为,债权转让就应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
【提示】债权转让双方在公开广泛发行的报纸上公告通知债务人及担保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摘要】《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对通知的具体方式没有规定。本案中,债权转让双方就债权转让的事实在省内公开广泛发行的报纸上登报通知债务人及担保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债权人已将债权转让的事实告知债务人及担保人。该债权转让并没有致使债务人错误履行债务、双重履行债务或加重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负担,也没有损坏债务人的利益。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及担保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裁判意见】债权人转让权利通知债务人的方式可以是广泛发行的报纸上登报通知。债务人不能以债权人在报纸上登载债权转让通知不当为由,否认该债权转让对其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规则1】诉的合并即可基于当事人申请,亦可由法院决定。担保人与债务人相同,诉的合并与否法院决定——涉及的两个以上债务纠纷,债权人、债务人均相同,债权债务的性质亦相同,且均属于同一法院管辖范围,仅债务担保人不同的,法院可以将两个以上债务纠纷合并审理。
【裁判规则2】当事人虽然就级别管辖问题有权提出异议,但就异议不具有诉权。当事人不得以级别管辖异议为由提起诉讼主张,对异议被驳回也不具有上诉的权利,当事人就级别管辖问题提出的上诉请求,超出了当事人提起上诉的请求范围,不应支持。
【备注】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修改:“对人民法院就级别管辖异议作出的裁定,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定。”

摘要2

债权转让的通知能否通过报纸公告

摘要1:【最高法院认为】债权转让的当事人双方已将债权转让的事实在山东法制报上登报通知债务人及保证人,而债权人以登报的形式通知债务人,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上诉人通过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已明知债权转让的事实,并且知道履行债务的对象。本案中的债权转让并没有致使债务人错误履行债务、双重履行债务或加重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负担,也没有损害上诉人的利益。因此,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4314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4314号
【裁判摘要1】案涉《债权转让协议》真实性存疑,力源公司尚未取得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债权。
【裁判摘要2】对于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登报通知是一种合法的方式,也具有时间性、公开性和广泛性,与单个书面通知具有同等的作用和效力。若通知一经登报即视为送达债务人,与常理不符。原判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将公告期认定为六十日,并无明显不当。

摘要2:【案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渝民终123号
【摘要】力源实业公司主张花溪建司与其存在借款关系,双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花溪建司对执行标的的债权转让给了力源实业公司,足以排除执行理由不能成立。事实和理由如下:1.力源实业公司举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花溪建司与其存在借款关系。……2.力源实业公司与花溪建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的真实性存疑。……综上,一审判决对《债权转让协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