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搜索条件: 监护责任

监护人责任

摘要1:监护人责任(法定代理人责任)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自己的行为致人损害,由行为人的父母、其他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标签】D26【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义务】;D27【未成年人的监护人】;D28【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D29【遗嘱指定监护人】;D30【协议确定监护人】;D31【监护争议解决程序】;D32【公职监护人】;D33【意定监护】;D34【监护人的职责与权利及临时生活照料措施】;D35【监护人履行职责的原则与要求】;D36【撤销监护人资格】;D37【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负担义务不免除】;D38【恢复监护人资格】;D39【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形】;D1188【监护人责任】;D1189【委托监护责任

摘要2:【解读1】由谁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根据《民法典》第27条、第29条、第32条规定:(1)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法定监护人,其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2)未成年人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担任未成年人监护人顺序:A,祖父母、外祖父母→B.兄、姐→C.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D.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解读2】由谁担任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根据《民法典》第28条、第29条、第32条规定,担任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顺序:(1)配偶→(2)父母、子女→(3)其他近亲属→(4)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5)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解读3】父母可以通过遗嘱指定未成年子女或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成年子女监护人吗?——根据《民法典》第29条规定,被监护人(包括未成年人、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父母可以通过立遗嘱的形式为被监护人指定监护人,但前提是被监护人的父母正在担任监护人,且遗嘱指定的监护人应当具有监护能力,能够履行监护职责。
【解读4】当事人各方争当或者相互推托监护人应如何处理?——应当根据《民法典》第31条之规定指定监护人:(1)居(村)委会、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无终局效力);(2)法院指定监护人(终局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帮助他人设立注册资金虚假的公司应当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的请示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帮助他人设立注册资金虚假的公司应当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的请示的答复(2001年9月13日 [2001]民二他字第4号)
【要旨】帮助他人设立注册资金虚假的公司,给他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后果,帮助人应在被帮助公司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摘要2:【法条链接】《侵权责任法》
  第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帮助他人设立注册资金虚假的公司应当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的请示的答复》是最高人民法院的个案答复,主要是指对于专门从事为他人虚假注资业务的公司而言,对于不属于专门从事此种业务的公司不适用。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沈中民(2)房终字第1141号

摘要1:【案号】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沈中民(2)房终字第1141号
【裁判摘要】上诉人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未能尽到监护责任,导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房屋买卖结果的发生,并造成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后,由于房价上涨而产生的差价损失。原审法院对诉争房屋按所有权的差价款89197元判决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欠妥。因当时双方交易的诉争房屋为使用权,被上诉人应归还的和上诉人要求返还的均是诉争房屋的使用权,故应按诉争房屋使用权的差价款54958元作为认定损失的依据。现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明知上诉人是一名精神病人而与其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应认定被上诉人属有过错一方,由被上诉人承担赔偿差价损失,但上诉人不能举证证明被上诉人明知上诉人是精神病人而故意与其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且当时双方的房屋交易并非显失公平,故上诉人提出应由被上诉人承担经济损失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摘要2

吴×诉朱×、××学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摘要1:【裁判摘要】
  一、民法通则第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2条a>的规定,监护人将未成年学生送至学校学习,其监护职责并未转移到学校;学校也不因接受未成年学生到校学习,自然而然地承担起对该学生的监护职责。监护人如果想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学校,必须与学校达成明确的委托约定。没有明确的委托约定,不能推定学校接受监护人的委托,对到校学习的未成年学生承担起部分或全部监护职责。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a>规定,对在校学习的未成年学生,学校虽然没有监护职责,但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学校履行教育、管理、保护义务不当,以至未成年学生在校园内加害其他未成年学生的,除加害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责任外,学校也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摘要2

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镇经民特字第0002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1:【案号】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镇经民特字第0002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摘要】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综合因素确定。未成年人的近亲属没有监护能力,亦无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直接指定具有承担社会救助和福利职能的民政部门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无财产的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可否适用罚款处罚问题的电话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无财产的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可否适用罚款处罚问题的电话答复(1988年10月21日)
【摘要】这个问题条例第九条已作明确规定,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处罚;不满14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免予处罚,但是可以予以训诫,并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条例》对无财产的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没有规定,不适用罚款处罚。鉴于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员有法定的监护责任,所以对无财产的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适用罚款处罚,由其监护人支付罚款。
【注解】对无财产的已满14岁不满18岁人可以适用罚款。

摘要2:【理解与适用】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关于“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作了修订。对于该案涉及的相关内容,相应的条文为第十二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与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比,修订的内容主要是:一是将“岁”修订为“周岁”,使其含义更为准确。二是将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由“从轻处罚”修订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是将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免予处罚,但是可以予以训诫,并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修订为“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取消了免予处罚的规定,这一规定更为科学。因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不应当受到治安处罚,也就不存在免予处罚的问题。可见,相关内容并未作原则性的修订,可以参照适用。——蔡小雪、梁凤云、段小京编著:《现行有效行政诉讼司法解释解读应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624页。

典问|监护人有哪些职责和权利?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应承担哪些民事责任?

摘要1:解答:
(1)根据《民法典》第34条第1款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2)根据《民法典》第34条第2款规定,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3)根据《民法典》第34条第3款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包括《民法典》第36条规定的撤销监护人资格,第179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以及第1188条规定的监护人责任和第1189条规定的委托监护责任等)。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