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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2013)宜民初字第2729号;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锡民终字第01235号

摘要1:——人体冷冻胚胎监管、处置权归属的司法认定
【裁判要点】人体冷冻胚胎由于含有遗传信息,具有潜在的生命特质,在性质上是介于人和物之间的存在类型,属于一种特殊的物质存在。在夫妻去世、辅助生殖手术无法进行的情况下,将其遗留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赋予已故夫妻的双方父母,既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又契合私法精神。但是,权利主体在行使监管权和处置权时,应当遵守法律且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和损害他人利益。
【案件索引】一审: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2013)宜民初字第2729号(2013年5月21日);二审: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锡民终字第01235号(2014年9月17日)

摘要2

(2013)宜民初字第2729号;(2014)锡民终字第1235号

摘要1:——父母对子女遗留冷冻胚胎享有监管、处置权
【裁判要旨】卫生部颁布的部门规章中关于胚胎不能买卖、赠送和禁止实施代孕的规定,是针对从事人工生殖辅助技术的医疗机构和人员,并未对一般公民尤其是失独公民就其或者其子女遗留下来的胚胎行使监管、处置权作出禁止、限制性规定。医疗机构不得基于部门规章的行政管理规定对抗当事人基于私法所享有的正当权利。在现行法律对人体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考虑到司法救济的终局属性,人民法院不能拒绝裁判,应当承担特定的司法责任。在人体冷冻胚胎监管权、处置权归属的问题上,应充分考虑胚胎处置权利的特殊性,结合伦理、情感、特殊利益保护等情理交融因素,在不违背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作出契合法理精神的判决。
【案号】一审:(2013)宜民初字第2729号;二审:(2014)锡民终字第1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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