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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刘辉盗窃枪支、盗窃一案管辖问题的电话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刘辉盗窃枪支、盗窃一案管辖问题的电话答复(1988年2月5日,最高法院研究室)
【摘要】为了及时有力地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在与军事法院、军事和地方检察院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对被告人刘辉在武汉军区服役期间所犯盗窃枪支罪,可和现在的盗窃罪并案由地方法院按刑法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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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摘要1:【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第127条 第1款、第2款】: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是指秘密窃取或者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盗窃、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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