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搜索条件: 盗窃金融机构

陈某某盗窃案

摘要1:[第460号]陈某某盗窃案——盗窃邮政局金库中存放的邮政储汇款是否构成盗窃金融机构
【裁判要旨】在实施盗窃单位财物行为过程中没有利用职务便利的,其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盗窃存放在邮政局金库中的邮政储蓄款的行为,属于盗窃金融机构
【裁判规则1】邮政局工作人员利用其丢对邮局储蓄资金存放环境的熟悉以及其他邮局工作人员对其身份的信任,窃取邮政储蓄资金,数额较大的,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以盗窃罪论处。
【裁判规则2】盗窃邮政局金库内存放的邮政储蓄资金的,应认定为盗窃金融机构

摘要2

钱某某盗窃案

摘要1:[第325号]钱某某盗窃案——盗买盗卖股票案件的盗窃数额如何认定
【裁判摘要】且却他人证券股票账户账号及密码后,非法侵入他股票账户与本人股票账户非法交易从中获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应将获利数额认定为盗窃数额。盗窃证券公司管理的客户资金能否认定为盗窃金融机构取决于金融机构是否属于盗窃案件的被害人。
【裁判规则1】非法侵入他人股票账户,利用窃取的账号、密码与自己的股票账户进行交易非法牟利的,应以盗窃罪论处。
【裁判规则2】对于非法侵入他人股票账户,利用窃取的账号、密码与自己的股票账户进行交易非法牟利的,应将获利数额认定为盗窃数额。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