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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之诉

摘要1:【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当事人之间有争议的权利、法律关系是否存在的诉讼;是指以特定权利义务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之主张以及要求作出确定其存在或者不存在之确认判决为请求内容的诉;是指民事权利主体向人民法院提出的确认其与争议的对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或者不存在一定法律关系的请求: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是积极确认之诉;主张法律关系不存在的是消极确认之诉。
【确认之诉种类】积极的确认之诉、消极的确认之诉。
【确认对象】法律关系(纯粹的事实不得提起确认之诉)。
【确认之诉条件】确认利益(现在利益;过去法律关系限于仍现存的利益)。
【确认之诉客体】法律关系(权利义务关系);非法律事实。

摘要2:【注解1】确认之诉客体是法律关系而不包括事实和事实关系。——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终258号
【注解2】请求判决原告不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不属确认之诉的范畴,应当不予受理。——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民一终字第146号
【注解3】请求确认“实际施工人”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事实”,不能成为确认之诉的确认对象。——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1724号
【注解4】当事人能否请求法院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作为独立的诉讼请求提出?|将审计作为一项诉讼请求内容要求法院判决而非鉴定申请,该项诉请不能成为独立的诉讼请求。——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民一终字第1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