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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地域管辖特殊规则

摘要1:【目录】1. 涉军离婚诉讼管辖;2.夫妻离开住所地离婚案件管辖;3.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4.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辖;5.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应由原告或被告原住宿地法院管辖;7.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摘要2:【注解1】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夫妻起诉离婚,不必提供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证据。——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081.在国内结合并定居在国外的华侨夫妻起诉离婚,是否必须提供其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证据,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
【注解】夫妻一方将户籍迁入他市,不能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2条规定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而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098.夫妻一方将户籍迁入他市,另一方起诉离婚的,应由被告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1999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已于1999年12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

摘要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
十八、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
  将第二条修改为:
  “外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外国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父母子女权利义务

摘要1: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容:(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2)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教育、保护义务;(3)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子女的赡养扶助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变化而终止);(4)其他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5)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

摘要2:【注解1】怀孕期间,女方起诉离婚并明确表示不要孩子,双方协议约定女方终止妊娠,男方给女方一笔补偿,女方已经拿到补偿款,但事后反悔,又生下孩子。此时,男方是否要求承担抚养义务?——男方在此种情况下仍要承担抚养义务。
——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089.男方不愿意生育,女方坚持生育,男方是否应当承担抚养义务
【注解2】根据《民法典》第27条第1款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仍是子女监护人。
——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093.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是否仍是子女监护人。
【注解3】基于委托而行使的监护权与未成年子女父母所享有的法定监护权发生冲突时,法律首先应该保护承的是未成年人父母的监护权,监护权应由法定监护人行使。——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097.父母一方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优先于因委托而行使的监护权
【注解4】(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能否主张子女抚养费?——根据《民法典》第1067条第1款、《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43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无条件的、强制性的,法律并没有规定离婚主主张子女抚养费的前置条件,尽管夫妻双方没有离婚,子女也可以追索抚养费;(2)夫妻财产共同制,子女能否起诉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在夫妻分居期间,夫妻财产实际上处于分割状态,夫妻各自控制和支配自己使用的财产,一方以自己工资收入抚养子女,子女有权起诉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
——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03.离婚并不是主张子女抚养费的前置条件

协议离婚

摘要1: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就离婚法律后果达成协议,并经过离婚冷静期,经过登记机关认可,即可以解除婚姻关系的行政程序离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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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离婚法律原则

摘要1:我国婚姻法以感情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惟一法定标准,基本构成有两个方面:(1)夫妻感情确已破裂;(2)是调解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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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离婚条件

摘要1:《民法典》第1079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因此,判决离婚条件:“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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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权特殊限制

摘要1离婚诉权限制(又称为离婚保护)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对现役军人的配偶(非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限制: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2)对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男方在女方怀孕期内、分娩后1年内(即哺乳期内)、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不得提出离婚;(3)《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67项对再次起诉离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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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关系处理

摘要1: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1)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民法典》第1087条);(2)经济补偿请求权(《民法典》第1088条);(3)经济适当帮助义务(《民法典》第1090条);(4)共同债务清偿义务(《民法典》第1089条);(5)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法律后果(《民法典》第1092条)。

摘要2:【注解】《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83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对于离婚时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都有权诉请进行分割,而不受3年的诉讼时效的限制:(1)夫妻共有财产制是典型的共同共有;(2)《民法典》第303条规定的分割共有物之请求权实质是形成权,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088.《民法典》规定的诉讼时效是3年,离婚3年以后发现有离婚时尚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为什么仍然可以诉请分割

离婚损害赔偿

摘要1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因法定严重过错行为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摘要2:【注解】(1)男方受欺骗抚养了非亲生子女,代替孩子的亲生父亲履行了法定抚养义务,孩子的生父和生母无法律上的原因而获利,依据《民法典》第122条构成不当得利,男方有权追索以前所支付的抚养费;(2)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生育子女,对男方精神上造成巨大伤害,男方同时有权要求侵权者赔偿精神损失(判决女方赔偿精神损失的依据是《民法典》人格权编、侵权责任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而非离婚损害赔偿规定)。——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24.因婚内私生他人子女引发的精神损害赔偿纠纷应如何处理

协议离婚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摘要1:(1)协议离婚只要求双方自愿离婚、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无争议,不要求审查是否“感情确已破裂”,也不受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者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限制;(2)协议离婚离婚冷静期30日届满后30日内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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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登记后当事人能否反悔离婚

摘要1:协议离婚登记后当事人能否反悔离婚:(1)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领取离婚证后,其婚姻关系即正式解除;(2)当事人对离婚的身份行为反悔向法院起诉,法院不予受理。

摘要2:【注解】(1)离婚登记一经完成,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即告解除,婚姻解除情况即产生对外效力,具有社会公信力;(2)婚姻关系一经离婚登记予以解除便具有不可逆性,婚姻登记机关无权确认该离婚登记无效或者撤销该离婚登记。——参考案例:《梁某某诉徐州市云龙区民政局离婚登记行政确认案》

离婚诉讼一般应当向哪个法院起诉?

摘要1:(1)离婚诉讼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2)在某些特殊情形现由原告所在地(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也就是所谓“被告就原告”原则,如: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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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准予离婚标准是什么?

摘要1:(1)《民法典》第1079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2)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唯一标准是“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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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奸、嫖娼、婚外恋、网恋等行为是否构成准予离婚的条件?

摘要1:《民法典》第1079条第3款第1项规定“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第4项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第5项规定“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未规定通奸、婚外恋、网恋等行为作为准予离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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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如何确定子女抚养权?

摘要1:关于离婚后的子女直接抚养权问题:(1)《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2)《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44条—第48条对对离婚后子女直接抚养权确定做了具体规定(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已废止)。

摘要2:【目录】问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抚养权归谁?问2:两周岁以上的子女抚养权归谁?问3:8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如何确定?问4: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否作为优先条件?

什么是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摘要1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因法定严重过错行为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摘要2:【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091.以配偶与他人缔结虚拟婚姻为由请求离婚损害赔偿不能得到支持
【注解】(1)男方受欺骗抚养了非亲生子女,代替孩子的亲生父亲履行了法定抚养义务,孩子的生父和生母无法律上的原因而获利,依据《民法典》第122条构成不当得利,男方有权追索以前所支付的抚养费;(2)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生育子女,对男方精神上造成巨大伤害,男方同时有权要求侵权者赔偿精神损失(判决女方赔偿精神损失的依据是《民法典》人格权编、侵权责任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而非离婚损害赔偿规定)。——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24.因婚内私生他人子女引发的精神损害赔偿纠纷应如何处理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

摘要1:《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6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要求撤销其监护资格,并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摘要2:【注解】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6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原告提出离婚诉讼:(1)首先要解决程序上的问题,变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配偶的监护权;(2)待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依照特别程序取得监护权后,才能代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诉讼。——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76.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提起离婚之诉

离婚时一方婚前贷款所购不动产如何处理?

摘要1: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以按揭贷款的形式购买房产已经成为城镇居民普遍采用的一种买房方式。婚前以一方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并从银行贷款,婚后夫妻共同还贷并取得房产证的房屋,究竟是一方的婚前财产还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

摘要2:【注解1】(1)一方婚前贷款购房,只要证明还贷时间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可证明婚后共同还贷(无须提供特别证明);(2)否认为共同还贷的一方须承担举证责任。——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082.一方婚前贷款购房,离婚诉讼中需要提供什么样的证据,才能证明婚后共同还贷
【注释2】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1)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2)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092.人民法院判决分割一方于婚前以个人名义签订合同支付首付款并按揭贷款所购房屋时,如果将房屋判归婚前购房者所有,对于夫妻共同还贷所形成的财产权益,应当如何分割

夫妻一方起诉离婚的,即使离婚案件涉及不动产财产分割的,也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摘要1:【提示】离婚案件涉及不动产财产分割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摘要】对于《民事诉讼法》第34条第1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应理解为不动产作为讼争标的而发生的纠纷,对于夫妻一方起诉离婚涉及不动产分割的案件,则应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条确定的原则确定案件管辖。在本案中,即使离婚案件涉及不动产财产分割,由于本案是以离婚为前提而包括不动产分割的,则应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即由被告文某的住所地法院管辖。当然,如果夫妻双方已经根据法院判决离婚或者协议离婚,而仅仅以涉案房地产分割为诉讼内容,则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的专属管辖原则。

摘要2:【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096.夫妻一方起诉离婚的,即使离婚案件涉及不动产财产分割的,也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作为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是否构成反诉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被告作为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不构成反诉,而是属于诉讼请求的合并。

摘要2:【解读】无过错方作为被告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必须以解除婚姻关系为先决条件,故被告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不能吞并或抵销原告关于离婚的诉讼请求,从民事诉讼法理论上来讲,不构成反诉,但对被告提起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可以进行合并审理。

【笔记】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归一方所有但未经物权登记,能否对抗第三人债权?

摘要1:【要旨】夫妻双方所签离婚协议中对不动产归属的约定未经登记并不直接发生物权变动效果,离婚协议中关于不动产归属的约定未经登记不具有对抗外部第三人债权的法律效力,除非第三人知道该约定。

摘要2:【注解1】离婚协议约定房子归一方所有且已经登记在一方名下,另一方无须另行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即对该屋享有所有权,如不存在恶意串通规避债务的情形可以依法对抗强制执行。
【注解2】当事人以离婚协议的约定主张排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权的执行,应当满足离婚协议真实、离婚协议订立于人民法院查封之前以及非因自身原因不能办理过户登记的要件。——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1912号
【注解3】案外人基于执行债权形成前与被执行人签订的《离婚协议》对诉争房产所享有的权利能够阻却对该房产的执行。——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民一终字第150号
【注解4】成立在先的离婚协议中的房产分割约定可以排除成立在后的债权强制执行。——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终42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51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