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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典型担保

摘要1:非典型担保是指相对于“成文法有明确规定、法律适用清晰、担保效力易于确定、担保权利义务稳定”的典型担保(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以外,担保法没有明确规定的其他担保形式。
【民法典标签】D388【担保合同】| D403【动产抵押的效力】|D414【数个抵押权的清偿顺序】|D641【所有权保留】|D745【租赁物的所有权】|D768【多重保理的清偿顺序】

摘要2:【新类型担保主要形态】商铺租赁权质押;出租车经营权质押;排污权质押;信托受益权质押;资产收益权质押
【注解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3条是我国法律第一次对让与担保制度作出规定;(2)我国仅认可清算型、处分型让与担保,并未认可流质型、归属型的让与担保形式。
【注解2】股权让与担保的债务人在清偿债务前请求法院确认其股东资格不予支持。——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最高法民申1021号
【注释3】(1)非典型担保即《民法典》第388条第1款规定的”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2)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条规定:“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保理等涉及担保功能发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之非典型担保涉及担保功能纠纷适用《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规定。
【注解4】企业间以担保为目的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效。——参考案例:(2014)通民初字第10581号;(2016)京03民终3343号

律师教你打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官司

摘要1:【标签】D703【租赁合同定义】|D704【租赁合同主要内容】|D705【租赁最长期限】|D706【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对合同效力影响】|D707【租赁合同形式】|D708【出租人交付租赁物义务和适租义务】|D709【承租人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义务】|D710【承租人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免责义务】|D711【租赁人未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责任】|D712【出租人维修义务】|D713【出租人不履行维修义务的法律后果】|D714【承租人妥善保管租赁物义务】|D715【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D716【承租人对租赁物转租】|D718【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转租期间效力】|D718【推定出租人同意转租】|D719【次承租人代位求偿权】|D720【租赁物收益归属】|D721【租金支付期限】|D722【承租人违反支付租金义务的法律后果】|D723【出租人权利瑕疵担保责任】|D724【非承租人构成根本性违约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D725【所有权变动不破租赁】|D726【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D727【委托拍卖情况下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D728【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的法律后果】|D729【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租赁物毁损、灭失的法律后果】|D730【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的法律后果】|D731【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时承租人解除权】|D732【房屋承租人死亡的租赁关系的处理】|D733【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返还租赁物】|D734【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及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 

摘要2:【注解1】企业间以担保为目的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效。——参考案例:(2014)通民初字第10581号;(2016)京03民终3343号
【注解2】租赁合同末位淘汰约定效力|(1)租赁合同领域扣点租金情况下的“末位淘汰制” 有效;(2)当解释和内部规则缺乏与承租人的合意即合同解除权的行使约定不明应视为合同解除条件未成就,不能据此行使末位淘汰解除权。——参考案例: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4058号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再323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再323号
【裁判要旨】担保人受让其他公司的股权不等于降低了对外承债能力。
【裁判规则】担保人承诺的担保范围是否包括因履行房屋租赁合同所产生的全部债务应根据担保函的具备内容确定,而非仅限于担保函出具前已签订的协议。

摘要2

【笔记】民办学校提供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摘要1:解读:(1)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6条第1款规定,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提供担保合同无效,但以公益设施所有权保留和融资租赁担保以及以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设立担保物权有效;(2)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6条第2款规定,登记为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具有担保人资格,营利性民办学校提供担保合同有效。

摘要2:【解析1】(1)非营利法人类型:非营利法人包括公益目的非营利法人和其他非营利目的非营利法人;(2)《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6条第1款规定的仅限于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和非营利非法人组织,不包括其他非营利目的非营利法人和非营利非法人组织。
【解读2】(1)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民办学校除了公益设施所有权保留和融资租赁担保以及非公益财产设立担保物权有效外,提供担保合同无效;(2)非以公益为目的而是其他非营利目的的非营利民办学校提供担保合同有效。

【笔记】民办医疗机构提供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摘要1:解读:根据《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之规定,民办医疗机构划分为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1)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6条第1款规定,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民办医疗机构提供担保合同无效,但以公益设施所有权保留和融资租赁担保以及以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设立担保物权有效;(2)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6条第2款规定,登记为营利性的民办医疗机构具有担保人资格,营利性民办医疗机构提供担保合同有效。

摘要2:【解析1】(1)非营利法人类型:非营利法人包括公益目的非营利法人和其他非营利目的非营利法人;(2)《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6条第1款规定的仅限于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和非营利非法人组织,不包括其他非营利目的非营利法人和非营利非法人组织。
【解析2】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民办医疗机构要件:(1)形式要件:民办医疗机构登记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非法人组织;(2)实质要件:民办医疗机构的运营不以营利为目的,收入用于弥补医疗服务成本,收支结余只用于自身发展。
【解析3】(1)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民办医疗机构除了公益设施所有权保留和融资租赁担保以及非公益财产设立担保物权有效外,提供担保合同无效;(2)非以公益为目的而是其他非营利目的的非营利民办医疗机构提供担保合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十起2020年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十起2020年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2021年8月17日)
【目录】案例1:莆田市秀屿区海洋与渔业局与加斯佩罗船贸有限公司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案号:(2019)闽72民初969号】;案例2:中国科学院水生生物研究所与扬州润航船务有限公司、成某某、朱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船舶触碰责任纠纷案【一审案号:(2018)鄂72民初102号】;案例3:李某某、林某某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案号:(2020)琼72民初66号;二审案号:(2020)琼民终431号】;案例4:益利船务有限公司与施某某等光船租赁担保合同纠纷案【一审案号:(2020)闽72民初239号;二审案号:(2020)闽民辖终114号】;案例5:德国航运贷款银行与SPV萨姆莱恩有限公司船舶抵押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案号:(2020)鲁72民初1845号】;案例6:BOA BARGES AS与南京奕淳船舶制造有限公司船舶建造合同纠纷案【一审案号:(2020)苏72民初611号】;案例7:蒋某某与林某某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一审案号:(2019)浙72民初1036号】;案例8:福建省中江石化有限公司与利比里亚籍“GAS PRODIGY”轮船舶所有人等诉前海事请求保全案【一审案号:(2020)闽72财保2号】;案例9:樊某某、郭某某与黄某某、周某某、罗某某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 【一审案号:(2020)粤72民初89号】;案例10:胜船海事公司与中海工业有限公司、扬州中远海运重工有限公司船舶建造佣金合同纠纷案【一审案号:(2019)沪72民初2560号】

摘要2

(2014)通民初字第10581号;(2016)京03民终3343号

摘要1:——企业间以担保为目的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效
——企业间为担保借贷合同而签订的租赁合同不宜认定无效
【裁判要旨】企业间借贷行为,如不存在企业以放贷为主营业务且以此为企业主要利润来源的方式,以及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等情形,应认定为借贷行为有效。对以签订租赁合同作为企业间借贷行为担保的新型担保形式,不宜否定此类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效力。

摘要2:【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6年12月22日第6版:案例精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