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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欠缴的税款能否参与分配?

摘要1:【要旨】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税收债权享有法定优先权,除了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优先于无担保债权和税款产生之后的担保物权。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4条“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的规定,优先权参与分配并不以存在执行依据为前提,可见,税务机关可以就被执行人欠缴的税款参与分配并主张优先权。因此,我们认为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
【法条】《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

摘要2:【注解】税务机关可以就被执行人欠缴的税款参与分配并主张优先权。

【笔记】被执行人欠缴的税款是否优先于其他债权执行?

摘要1:【要旨】税收优先于普通债权和税款发生之后设定的担保物权债权执行,但税收对税款发生之前的设定的担保物权债权不具有优先权,即税款发生之前设定的担保物权债权优先于税收执行。

摘要2:【注解1】《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第1款明确——(1)税收债权优先于无担保债权;(2)如税收债权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债权也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注解2】在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税收债权后于担保债权受偿(《企业破产法》第109条),即在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税收债权并不享有《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规定的优先权地位,不仅后于担保债权受偿,也后于劳动债权受偿。
【注解3】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优先于税收债权清偿,包括优先于成立在先的税收债权受偿(税收债权产生时间与抵押权设立时间的先后顺序无影响)。——参考案例: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浙06民终11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