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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72次会议通过 法释〔1998〕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1998年4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7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5月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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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功

摘要1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情况(“立功”是被告人可做可不做的自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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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功量刑情节

摘要1: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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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刑事被告人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罪犯如何认定立功问题的电话答复【废止】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刑事被告人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罪犯如何认定立功问题的电话答复(1991年1月12日)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处理自首和有关问题具体应用法律的解答》第四条规定:“立功通常是指犯罪分子……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其他罪犯的”。这里所说的“其他罪犯”,包括与该被告人共同作案的其他罪犯。

摘要2:【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废止(废止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有明确规定)

陆某某、茅某某、石某某抢劫案

摘要1:[第311号]陆某某、茅某某、石某某抢劫案——带领侦查人员抓捕同案犯未果后电话劝说自首的是否属于有立功表现
【裁判摘要】带领公安人员抓捕同案犯未果后,电话劝说同案犯自首的,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对于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起到了协助作用,就应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裁判要旨】对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确实起到协助作用的,无论协助方法的形式如何,均应认定为具有立功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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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某、李某某等故意伤害、窝藏案

摘要1:[第223号]蔡某某、李某某等故意伤害、窝藏案——被窝藏人主动供述他人窝藏犯罪的不能认定为立功
【裁判摘要】被窝藏人主动供述他人窝藏犯罪的,不能认定为立功
【裁判要旨】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与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之间存在关联性或者因果关系的,不属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不成立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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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李某某抢劫、诈骗案

摘要1:[第289号]刘某某、李某某抢劫、诈骗案——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一般不应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裁判摘要】如果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不予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一般也要考虑予以从轻处罚。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一般不应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裁判要旨1】犯有数罪的犯罪分子归案后,既有主动供述同种犯罪的坦白情节,又有主动供述不同种犯罪的自首情节,还有检举揭发他人线索经查证属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予以从轻处罚。
【裁判要旨2】适用死刑缓期执行不以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为条件,但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一般不应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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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受贿案

摘要1:[第707号]沈某某受贿案——阻止他人犯罪活动,他人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人的阻止行为仍构成立功
【提示】“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立功,并未要求“他人犯罪活动”实际上构成犯罪。
【裁判要旨】
①“阻止他人犯罪活动”中的“犯罪活动”,是指具有社会危害性,具备某种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外在表现形式的行为,不要求构成犯罪。
②“阻止”在行为方式上并不要求一定是有高度人身危险的激烈对抗,也可以是较为和缓的劝告、说服,或者是向司法机关告发等。
③“阻止”不但要求有“阻”的行为,还要求有“止”的效果,即他人的犯罪活动停止,或者在特定时空内不再继续,或者法益受侵犯的状态或结果及时得到控制或消除。如果行为人虽然积极拦阻他人犯罪活动,但因势单力孤或意外事件等原因而未产生使犯罪活动在客观上停止的实际效果,那么就不能认定为立功
④“他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对于其中的自然人,不受犯罪主体中刑事责任能力的限制,包括由于年龄、精神状态等原因而无刑事责任能力或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⑤“他人犯罪活动”必须与阻止行为之间具备因果关系,即必须是因为阻止行为的介入,犯罪活动才得以停止。
⑥“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必须是在当场,有特定的时间、空间的限制。这里的“当场”,可以理解为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的现场、实施犯罪活动的现场以及当即被追捕过程中的现场。
【裁判规则】阻止他人犯罪,虽然他人因未达成刑事责任年龄而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仍应认定为具有立功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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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功表现

摘要1立功有五种表现,即揭发他人、提供重要线索、协助抓捕、阻止他人犯罪、有其他突出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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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和立功区别

摘要1:自首和立功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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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摘要1:2010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60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进一步规范了自首、立功的认定标准,严格了认定程序,明确了从宽幅度,对准确处理自首、立功问题,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政策,进一步提高刑事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便于准确理解和适用《意见》,现就其制定过程、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作一简要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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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贪污、受贿案

摘要1:[第695]王某某贪污、受贿案——余罪自首的证据要求与证据审查
【裁判摘要】对于被告人归案后交代的犯罪事实是否构成自首,不能单纯依赖侦查机关出具的说明材料,而综合各方面证据综合考虑。
【裁判要旨】认定被告人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是否属于重大立功表现,应当以所检举、揭发的他人具体犯罪行为在实际上是否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为标准,而不是指所揭发犯罪的量刑幅度中有无期徒刑这一刑种,也不是指被揭发人的实际宣告刑。实际可能判决情况是指在不考虑被告人所具有的法定、酌定从宽情节下,被告人可能被判处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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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受贿案

摘要1:[第607号]汪某受贿案——没有利用查禁犯罪职责获取的线索可以构成立功
【裁判摘要1】虽然行为人检举的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藏匿地点是其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对户籍所在地的情况亦已掌握,但只要其提供的线索对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起到实际帮助作用,依法应当认定为“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
【裁判摘要2】被告人在担任看守所副所长期间获得的立功线索,只要线索来源不是基于职务获得,可依法认定为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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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刘某敲诈勒索案

摘要1:[第706号]王某、刘某敲诈勒索案——“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立功情节的具体认定
【裁判摘要】
①仅简单提供同案犯姓名、住址、体貌特征等基本情况,司法机关据此抓捕同案犯的,不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情形。
②被告人归案后交代了同案犯的联系电话,并按公安机关的安排打电话约出同案犯,并为公安机关抓捕进行了指认的,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构成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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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潮州中院裁定郭某贩卖毒品案——到案前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立功

摘要1:广东潮州中院裁定郭某贩卖毒品案——到案前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立功
【案号】(2016)粤5103刑初449号,(2016)粤51刑终139号
【裁判要旨】立功作为重要的量刑情节,其时间条件应限定在犯罪分子到案后。犯罪分子到案前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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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贩卖毒品案——被告人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但同案犯未被作为犯罪处理的,能否认定被告人构成立功

摘要1:[第1036号]朱某某贩卖毒品案——被告人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但同案犯未被作为犯罪处理的,能否认定被告人构成立功
【裁判要旨】被告人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但同案犯未被作为犯罪处理的,审判机关应当根据法律规定认定同案犯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仍为其代购毒品的行为构成犯罪,虽然公安机关未对同案犯作出处理,但被告人确有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张志超的表现,应当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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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受贿案——因受贿案发后又主动交代用受贿款向他人行贿事实,使其他贿赂案件得以侦破的,是否构成立功

摘要1:[第1018号]刘某某受贿案——因受贿案发后又主动交代用受贿款向他人行贿事实,使其他贿赂案件得以侦破的,是否构成立功
【裁判要旨】因涉嫌受贿到案后如实供述所收受财物的使用情况的,不属于其对受贿犯罪事实的如实供述范围,由此又涉嫌其他犯罪或者揭发他人犯罪的,可能构成自首、立功。主动供述行贿事实并由此破获他人受贿案件的,其中揭发他人受贿犯罪的内容属于如实供述行贿事实的一部分,可构成行贿罪的自首,不构成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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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某某贩卖毒品案——案发前,行为人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行为,公安机关根据该线索查获系行为人自己实施犯罪的,是否构成立功

摘要1:[第934号]康某某贩卖毒品案——案发前,行为人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行为,公安机关根据该线索查获系行为人自己实施犯罪的,是否构成立功
【裁判要旨1】因吸毒投案且自愿隔离戒毒,但未主动如实供述自己贩卖毒品行为的,不能构成自首。
【裁判要旨2】案发前,行为人自愿置于有关机关和个人控制之下,并提供线索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线索,公安机关根据该线索查获系行为人自已实施犯罪行为的,不能构成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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