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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字盖章法律效力裁判观点汇总

摘要1:1.当事人以其尚未成立的子公司名义与对方签订合同并开始履行的,应认定其为合同当事人;2.合同当事人双方持有文本内容不同,一方主张另一方存在故意欺诈情形的,应提供证据予以证明;3.名称、内容相互矛盾的合同,应根据合同中是否有特别约定以及当事人的实际履约情况综合认定合同性质;4.当事人签字和盖章可以产生合同成立的法律效果;他人伪造或变造签名、公章形成的合同文本,当事人确不知情的,不能认定或推定此合同文本为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5.双方约定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表示“签字”与“盖章”是并列关系,两者均具备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 ;5.1双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从字面解释一般应解释为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除非当事人特别约定协议经当事人签字并且盖章后生效;5.2在对外发生法律关系时,最能被视为法人意思表示、也被相对人普遍接受和认可的是法人单位印章或法人代表签字,在协议书中已加盖有公司印章的前提下,该签字的真伪并不影响协议书的效力,亦不能因此改变保公司的意思表示;6.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的签字、盖章,具有使合同相对人确信交易对方、从而确定合同当事人的作用;7.当事人使用期更名前的名称、单位公章签订合同不影响合同效力;8.法人变更名称,如果合同相对人基于合理信赖,认为对方当事人名称没有发生变更,则此后签订的合同对变更名称前的当事人具有约束力;9.实际缔约方以第三方名义签订合同,不能以双方之间借用名义签约的意思表示对抗缔约相对方,除非缔约相对方对此明知并认可;10.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对外签订合同时已经被上级单位决定停止职务,但未办理变更登记,公司以此主张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工商登记的公示内容为准);11.公司不具有法定免责事由的情形下,应当对其公章管理人员私盖公章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12.公司印章是公司人格象征,交易文本上加盖了公司印章,便具有推定为公司意思表示的法律效力,但可以为相反证据所推翻;13.夫妻表见代理的认定;14.同一人兼任多个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不同的私章是否分别代表不同的企业法人,属于内部关系,对外并无法律约束力;15.企业法人工作人员签收函件,对该法人具有法律效力——企业法人工作人员签收函件,事后该企业法人以签收人系办公室人员而非收发人员否认签收事实,不予支持;九民纪要解读:盖章行为的法律效力

摘要2:【注解】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9)民终字第52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9)民终字第52号
【提示】
①公司不具有法定免责事由的情形下,应当对其公章管理人员私盖公章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②签章人为单位管理公章职责人,未经单位同意私盖公章实施担保行为,不能对抗没有过错的第三人,应认定为表见代理。
【摘要】银行依据在担保方项下盖有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的合同请求该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依据充分。公司没有证据证明银行与本公司盖章人员恶意串通,没有证据证明银行明知本公司盖章人员私盖公司的公章。银行拿到公司盖完公章的合同之后,派人到公司进行了核实,合同上的公章及名章均系公司的印签。银行尽到了注意义务,行为没有过错。公司盖章人员是公司办公室主任,负责管理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其利用管理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名章的便利,未经公司同意,私自实施公司的担保行为,是公司内部管理问题,不属于盗盖公章的行为,公司不能免责。其自身过错造成的损失,不能转移给无过错的一方。
【裁判意见】
①公司在下列情形下免责:A.相对人与私盖公章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B.相对人没有认真审查公司盖章行为,疏于对自己权利的保护,应当知道或能够知道盖章人未经授权;
②在公司不具备上述免责事由的情形下,应当对公章管理人员私盖公章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摘要2

山东省东营区人民法院(2010)东商初字第490号;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东商终字第47号

摘要1:【问题提示】如何认定没有加盖代理发行人印章的企业债券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要点提示】企业债券虽未加盖印章,但在综合各方证据,能够形成债券发行审批、代理发行、认购、转让等各环节完整证据链,足以印证案件主要事实的情形下,不应拘泥于债券持有人的举证责任,而应综合全案有效证据,认定事实,确定债券发行人和代理发行人的民事责任。
【案例索引】
  一审:山东省东营区人民法院(2010)东商初字第490号(2010年11月4日)
  二审: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东商终字第47号(2011年6月9日)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民二终字第134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民二终字第134号
【提示】不能仅以盖章与签字的先后认定合同真伪。
【裁判摘要】关于借款协议的真实性及其效力问题。经相关鉴定部门鉴定,可以认定本案所涉《借款协议》加盖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印鉴。虽然前述鉴定结论证实《借款协议》上公章加盖在先,法定代表人签字在后,但是合同签订时盖章在前还是签字在前,不同的当事人有不同的交易习惯,不能仅以盖章与签字的先后作为认定合同真伪的证据。
【裁判规则】企业间借贷因违反相关金融管理法规被确认无效的,债务人依该无效合同获取的资金及其孳息应返还债权人——企业间借贷因违反相关金融管理法规应被确认无效,债务人依该无效合同获取的资金应当返还债权人,由此形成不当得利返还之债。该返还之债的利息系合法孳息,亦由债权人合法享有,其利率比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执行。

摘要2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内民终259号

摘要1:【案号】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内民终259号
【裁判要旨】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未加盖公司印章,但涉案工程系为公司经营之用,可以认定法定代表人系代表公司履行职务,公司应当承担支付工程款的主体责任。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