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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委托合同约定不得擅自解除合同能否排除任意解除权?

摘要1:解读:委托合同约定不得擅自解除合同能够排除任意解除权,在无法定解除事由的情况下一方不得随意解除合同。
【解析】另外观点认为:即使违约排除任意解除权,委托合同以信赖为基础,在丧失信赖的基础上仍然可以行使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

摘要2:【注解1】(1)根据《民法典》第933条规定,委托合同当事人任意一方均享有法定的任意解除权;(2)无偿委托情形下,解除权抛弃特别约定无效;在有偿委托情形下,委托合同约定放弃任意解除权原则上有效,除非这种限制违背公序良俗或者出现不得不解除合同的情形。——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019.委托合同当事人能否通过约定放弃任意解除权
【注解2】投保人任意解除权限制——(1)《保险法》第15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即保险合同可以约定排除投保人任意解除权。(2)《保险法解释三》第17条规定:“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当事人以其解除合同未经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同意为由主张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已向投保人支付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款项并通知保险人的除外。”即“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已向投保人支付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款项并通知保险人”可以排除投保人任意解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