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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有关问题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有关问题的答复(2003年4月18日 [2003]高检研发第13号)
【摘要】
  一、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实施了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其罪名应当根据所触犯的刑法分则具体条文认定。对于绑架后杀害被绑架人的,其罪名应认定为绑架罪。【备注:应当按照法释〔2006〕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确定罪名】
  二、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实施了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3次会议通过)法释〔2006〕1号 第五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行为,如果同时触犯了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罪名,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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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绑架案

摘要1:[第182号]程某某绑架案——特殊情况下减轻处罚的适用
【裁判摘要】《刑法》第63条对特殊情况减轻处罚作了规定。从《刑法》规定的精神上来理解,《刑法》第63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应是指政治、外交等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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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某某、黄某某绑架案

摘要1:[第659号]伍某某、黄某某绑架案——户籍证明与其他证据矛盾时如何认定被告人的年龄?
【裁判摘要】户籍证明与其他证据材料存在矛盾时,如果其他证据才能能够相互印证,经审查能够证明被告人真实年龄的,可以排除户籍证明材料等法定证据,以其他证据来认定年龄;当户籍证明与其他证据材料的矛盾无法得到排除的,应当正确贯彻“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准确认定被告人的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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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牌辩护:绑架罪

摘要1:【目录】1.什么是绑架罪?2.什么是绑架罪的客观行为结构?3.什么是绑架罪犯罪主体?4.什么是绑架罪犯罪主观方面?5.如何认定绑架罪?6.绑架罪如何量刑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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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

摘要1:【绑架罪】【刑法第23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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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等赌博、绑架、敲诈勒索、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案

摘要1:[第74号]孟某某等赌博、绑架、敲诈勒索、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案——扣押、拘禁他人强索赌债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裁判摘要】为索要赌债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行为,应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如果非法劫持并扣押他人后向被害人家属索要达到超出赌债范围的钱物的,应以绑架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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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绑架案

摘要1:[第299号]王某某绑架案——杀害被绑架人未遂的,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杀害被绑架人的”情形
【裁判摘要】杀害被绑架人未遂的,属于绑架罪中的“杀害被绑架人的”情形。将“杀害被绑架人”理解为包括杀害被绑架人未遂这一情形在内,绝不等于说对所有绑架并杀害被绑架人未遂的情形,都必须一律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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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故意杀人案

摘要1:[第105号]梁某某故意杀人案——对故意杀人后为掩盖罪行而写信勒索钱财并恐吓他人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裁判摘要】故意杀人后为转移公安机关侦查视线,掩盖罪行而书写、投送勒索钱财信件的行为,不构成绑架罪和敲诈勒索罪,构成故意杀人罪。
【裁判要旨】在公安机关将其作为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后交代所犯罪行的,不成立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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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绑架罪

摘要1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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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绑架罪的客观行为结构?

摘要1绑架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为复合行为,由绑架行为(或者偷盗婴幼儿行为)与勒索财物、提出不法要求行为两方面组成:绑架他人勒索财物:绑架他人+勒索财物;绑架他人作人质:绑架他人+提出不法要求;偷盗婴幼儿勒索财物:偷盗婴幼儿+勒索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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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绑架罪犯罪主体?

摘要1绑架罪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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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绑架罪犯罪主观方面?

摘要1绑架罪犯罪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犯罪目的是勒索财物或者满足其他不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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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绑架罪

摘要1绑架罪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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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某某绑架案

摘要1:【[第155号]熊某某绑架案——如何准确区分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绑架罪的界限
裁判摘要】敲诈勒索罪和以胁迫为手段的抢劫罪的区别在于二者所采取的威胁方式、内容等方面具有不同的特征。敲诈勒索罪与勒索型绑架罪的主要区别在于实现勒索目的的方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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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敲诈勒索案

摘要1:[第443号]张某某敲诈勒索案——利用被害人年幼将其哄骗至外地继而敲诈其家属钱财的能否构成绑架罪
【裁判要旨】区别勒索型绑架罪还是诱拐型的敲诈勒索罪,关键就是要确定被告人是否真正绑架了被害人,也即其行为对被害人人身自由的剥夺是否达到严重的程度、是否严重危及了被害人的人身安全。
【裁判规则】利用被害人年幼将其哄骗至外地,但并未限制其人身自由,同时谎称其被绑架向家属勒索财物的,不构成绑架罪,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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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白某某、蒋某某、张某某故意杀人案

摘要1:【要点提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绑架并杀害被绑架人的,不构成绑架罪,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索引】
  一审: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德刑初字第10号判决书(2005年3月24日)
  二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川刑终字第680号裁定书(2005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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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某某等绑架案——基于索债目的帮助他人实施绑架行为的应如何定罪

摘要1:[第156号]章某某等绑架案——基于索债目的帮助他人实施绑架行为的应如何定罪
【裁判要旨】基于索债目的,帮助他人实施绑架行为的,应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裁判规则】明知他人实施绑架行为,帮助实勒索行为的,应以绑架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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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等抢劫、绑架案

摘要1:【问题提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控制并以加害被害人为要挟,向其在场的亲属索要一定数目钱财,当场索得部分钱财后,又将被害人作为人质带走;以勒索剩余部分钱财;是以抢劫罪、绑架罪两罪并罚还是以绑架罪一罪论处?抢劫被害人未遂(前行为),因继续寻找被害人抢劫不成,继而又对被害人的亲属实施绑架行为(后行为),构成一罪还是数罪?
【要点提示】
行为人控制并以加害被害人为要挟,向其在场的亲属索要一定数目钱财,当场索得部分钱财后,将被害人作为人质带走,以勒索剩余部分钱财的行为应以绑架罪一罪论处。
对被害人抢劫未遂后又因继续找被害人抢劫不成,而对被害人亲属实施绑架行为,前后行为出于两个犯意,应分别定罪处罚。
【裁判要旨1】当场向人质的亲属勒索财物的,应以绑架罪论处。
【裁判要旨2】基于同一动机但不同犯意,针对不同对象实施的两个犯罪行为,不成立吸收犯,而应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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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某绑架案

摘要1:【要点提示】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的主要区别之一在于,绑架罪的构成不仅要求具有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而且要求有勒索财物或满足行为人不法要求的目的以及与此相应的勒财或提出不法要求的实行行为。
【裁判要旨】以恢复恋爱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持他人的,应以绑架罪论处。
【案例索引】
  一审: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05]同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书(2005年3月17日)
  二审: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厦刑终字第177号刑事判决书(2005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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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杨某某绑架案

摘要1:【要点提示】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杀害被绑架人,处死刑”,应理解为不仅要有故意杀人的行为,还要有死亡结果的发生,对于仅有故意杀人行为,而未造成被绑架人死亡的被告人,不应以绑架罪判处死刑。
【裁判要旨】在绑架过程中对被绑架人实施杀人行为,并造成被绑架人死亡的结果,以绑架罪判处死刑;仅有故意杀人的行为,未造成被绑架人死亡结果的,以绑架罪最高判处无期徒刑;被绑架人未死亡,但遭受严重伤害的,根据主观心态的不同,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与绑架罪实行数罪并罚。
【案例索引】
  一审: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合刑初字第68号(2005年9月7日)
  二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皖刑终字第0547号(2006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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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等绑架案

摘要1:【问题提示】如何认定绑架罪中的“情节较轻”?犯罪嫌疑人与其家属将同案犯抓获后扭送公检法机关的,应否认定为立功?
【要点提示】《刑法修正案(七)》修改了犯绑架罪一律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规定“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应从主观恶性、犯罪手段、暴力程度、人质安全状况等方面综合判断“情节较轻”。法律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构成立功。根据该规定的精神,犯罪嫌疑人与其家属将同案犯抓获后扭送至司法机关的,亦应认定为立功。
【裁判要旨】在绑架犯罪中,虽然实施了绑架行为,但并未采用暴力强制方法限制人质人身自由,未对人质施加暴力、侮辱行为,未使人质受到人身伤害,或者未取得财物或取得财物数额较小,同时没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可以认定为绑架罪情节较轻。
【裁判规则】犯罪嫌疑人与其亲属将同案犯抓获后扭送至有关机关投案的,应当认定为立功。
【案例索引】
  一审: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09)武刑初字第32号(2009年2月4日)
  二审: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一中刑终字第130号(2009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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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绑架案

摘要1:【要点提示】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没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被告人减轻处罚,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那么,对于没有法定免除情节的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是否必须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裁判要旨】为离婚目的,使用暴力手段挟持他人作为人质的,构成绑架罪,犯罪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案例索引】
  一审: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2003]涟刑初字355号(2003年12月19日)
  二审: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淮刑一抗字第1号(2004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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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抢劫案

摘要1:【问题提示】未实际通过第三人对被绑架者安危的忧虑而索取财物的应认定构成绑架罪还是抢劫罪?
【要点提示】未实际通过第三人对被绑架者安危的忧虑而索取财物的,不构成绑架罪,应以抢劫罪论处。
【裁判要旨】
【案例索引】
  一审: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泉刑初字第028号(2007年2月6日)
  二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闽刑终字第154号(2007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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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与绑架罪的正确区分——丁某某等抢劫、绑架案

摘要1:【裁判要旨1】在抢劫过程中,当场劫取的财物未达到预定目标,又将被害人劫持到其他场所,继续向被害人的亲友勒索财物的,构成抢劫罪与绑架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裁判要旨2】绑架罪的既遂与未遂的区分,以劫持被绑架人并实际控制为标准,不以勒索财物或其他目的实现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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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濮某某等绑架、抢劫、故意杀人案——在绑架案件中,能否仅依据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了人身控制行为就认定其具有“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以及绑架罪中的“情节较轻”是否

摘要1:[第945号]孙某某、濮某某等绑架、抢劫、故意杀人案——在绑架案件中,能否仅依据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了人身控制行为就认定其具有“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以及绑架罪中的“情节较轻”是否包括未遂情节
【裁判要旨】在绑架案件中,不能仅依据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了人身控制行为就认定其“以勒索财物为目的”,还相应要求行为人向被害人之外的第三人提出了勒索财物的意思表示或者具有证明行为人该目的存在的其他证据。
【裁判规则】刑法总则规定的犯罪未遂等量刑情节不应适用绑架罪中“情节较轻”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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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某某、黄某某等绑架案

摘要1:龚某某、黄某某等绑架案——绑架罪犯罪情节较轻之认定
【裁判要点】发生在亲属之间、尚未勒索到财物即释放人质,没有造成明显人身伤害等其他严重后果的绑架犯罪不宜当然认定为“情节较轻”,而应从犯罪目的、犯罪手段、犯罪主体与对象及其他影响罪质轻重的事实因素分析评判是否达到“情节较轻”的认定标准。
【案件索引】
  一审: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厦刑初字第40号(2013年5月20日)
  二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闽刑终字第311号(2013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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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53条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