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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案例第9号:李泽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案

摘要1:李泽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案 (检例第9号)
【要旨】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选择性罪名。编造恐怖信息以后向特定对象散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恐怖信息以后向不特定对象散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对于实施数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行为的,不实行数罪并罚,但应当将其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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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案例第10号:卫学臣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

摘要1:卫学臣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检例第10号)
【要旨】关于编造虚假恐怖信息造成“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认定,应当结合行为对正常的工作、生产、生活、经营、教学、科研等秩序的影响程度、对公众造成的恐慌程度以及处置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对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威胁民航安全,引起公众恐慌,或者致使航班无法正常起降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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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案例第11号:袁××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

摘要1:(检例第11号)
【要旨】
对于编造虚假恐怖信息造成有关部门实施人员疏散,引起公众极度恐慌的,或者致使相关单位无法正常营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
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的方式,实施敲诈勒索等其他犯罪的,应当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择一重罪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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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以编造爆炸威胁等恐怖信息的方式向有关单位进行敲诈勒索的,如何定罪处罚

摘要1:[第372号]袁某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以编造爆炸威胁等恐怖信息的方式向有关单位进行敲诈勒索的,如何定罪处罚
【裁判要旨】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的方式进行敲诈勒索的,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以一重罪处断。
【裁判规则】编造虚假恐怖信息,造成有关部门实施人员疏散的,应当认定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造成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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