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人民法院可否变更起诉罪名定罪处刑
摘要1:[第39号]赵某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人民法院可否变更起诉罪名定罪处刑
【裁判摘要】工程质量监督站属于《刑法》第137条规定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主体,即工程监理单位。
摘要2:
摘要1:[第39号]赵某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人民法院可否变更起诉罪名定罪处刑
【裁判摘要】工程质量监督站属于《刑法》第137条规定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主体,即工程监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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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第319号]祝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与指控事实一致的,能否直接将指控的轻罪名变更为重罪名
【裁判摘要】对寻衅滋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从侵犯的客体、客观方面、主观方面、是否危险犯罪等角度加以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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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第946号]徐某某等非法拘禁案——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方式索回赌资的行为如何定性、公诉机关指控轻罪名,法院是否可以改变为重罪名以及一审法院将公诉机关指控的轻罪名变更为重罪名的,二审对此如何处理
【裁判要旨】采取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方式索回已支付的赌资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拘禁罪。
【裁判规则】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指控罪名不当,判决时可以改变罪名,但须履行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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