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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验收备案制度

摘要1:(1)竣工验收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后,准备交付发包人投入使用时,由发包人会同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及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依照国建关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的规定,对该项工程是否合乎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标准进行的检查、考核工作。
(2)房屋综合验收是指爱房屋竣工后在勘察、设计、监理、建设单位验收合格并出具验收报告的基础上,再继续由规划、消防、环保等部分进行验收,若验收合格则由以上单位出具认可文件和准许使用文件。
(3)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是指房屋的建设单位在房屋综合验收合格后将验收资料上报建设行政机关,由其登记保存以备检查和监督的行为。

摘要2:【注解1】(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5项条件;(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第5条又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基础上,将竣工验收的条件增至11项。
【注解2】工程承包人拒不移交竣工验收资料,发包人能否通过诉讼解决?——(1)发包人在起诉应明确当地工程竣工备案所需承包人提交的资料明细及相关依据,并在诉讼中提出以明确承包人配合工作的具体内容,避免法院因诉讼请求的配合工作内容不明确而驳回诉讼请求;(2)发包人可以起诉请求法院就承包人配合竣工验收备案的诉请先行判决。
【注解3】承包人拒不提交工程资料的,能否有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替代承包人应交付的工程竣工备案资料?——被执行人未履行交付工程资料和配合完成工程验收和竣工备案的义务,通过房屋质量检测和鉴定完成验收和竣工备案手续。——参考案例: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苏05执复109号《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注解4】备案制下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作出更高标准的约定合法有效。——参考案例: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652号
【注解5】竣工验收是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环节且受国家相关行政职能部门的监督。施工单位是否在竣工验收报告上盖章确认,涉及双方共同的权利义务,并涉及行政行为,应当受到国家行政职能部门的监督,故发包方请求承包方在竣工验收报告上盖章,不具有民事争议的可执行性。——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终65号

保证合同精解

摘要1:【目录】一、保证和保证合同:口头保证合同二、保证主体:保证人主体;有资格担任保证人主体;国家机关作为保证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作为保证人;企业法人作为保证人;公司担保行为;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作为保证人;企业法人职能部门作为保证人三、保证方式: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债权人主张保证责任方式;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主张保证责任方式;共同保证;最高额保证;最高额保证人合同终止权;保证监督专款专用;对注册资金提供保证四、保证期间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保证期间?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保证人主债务诉讼时效抗辩权五、保证责任:保证责任;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主债权转移的保证人保证责任;主债务转移的保证人保证责任;主合同变更的保证人保证责任;企业破产的保证人保证责任;自然人保证人死亡后保证责任承担;夫妻一方对外保证的保证责任承担;债务承担与保证区别;保证人追偿权;保证责任免除;保证人抗辩权;人保和物保并存的担保责任承担六、以贷还贷:以贷还贷;以贷还贷保证人责任七、保证纠纷诉讼:保证合同纠纷一并起诉和单独起诉;一般保证人诉讼地位;连带责任保证人诉讼地位;分支机构保证人诉讼地位;债务人起诉债权人和债权人反诉案件中保证人诉讼地位;人保物保并存当事人诉讼地位

摘要2:标签:D681【保证合同定义】;D682【保证合同的从属性及保证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D683【不得担任保证人的主体范围】;D684【保证合同内容】;D685【保证合同形式】;D686【保证方式】;D687【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D688【连带责任保证】;D689【反担保】;D690【最高额保证合同】;D691【保证范围】;D692【保证期间】;D693【保证责任免除】;D694【保证债务诉讼时效】;D695【主合同变更对保证责任影响】;D696【债权转让对保证责任影响】;D697【债务承担对保证责任影响】;D698【一般保证人保证责任免除】;D699【共同保证】;D700【保证人追偿权】;D701【保证人抗辩权】;D702【保证人拒绝履行权】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土地权属争议处理问题答复的函

摘要1: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土地权属争议处理问题答复的函(1991年12月12日)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人民政府处理。土地管理部门作为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处理决定由人民政府下达或者由人民政府授权,加盖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专用章,由土地管理部门行文。

摘要2

借款合同纠纷精解

摘要1:【目录】1.什么是借款合同?2.什么是借贷案件范围、受理、诉讼时效?3.借贷关系效力如何认定?4.借贷利率如何认定? 5.什么是存单纠纷? 6.1什么是金融机构内部底单记载内容与存单不符的效力认定?7.银行储蓄卡密码被泄露导致存款被骗取,是否可以起诉银行?8.什么是“保证支付、取款自由、为储户保密”的司法界定?9.存折、银行卡类纠纷案件举证责任如何分配?10.什么是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11.异地通存通兑法律关系如何认定?12.什么是委托贷款合同?13.未履行债务重新订立借款合同效力是否有效?14.什么是以贷还贷?15.借款人是未成人,借款行为效力如何认定?16.企业与公民之间借贷是否合法有效?17.以胁迫手段借贷,借贷关系是无效还是可撤销?18.夫妻之间“借款打欠条”是否成立借贷关系?19.什么是合伙债务?20.在借据上签名能否认定为共同借款人或保证人?21.借款合同案件管辖地如何确定?22.私自录音证明借款事实的证据有效条件需要具备哪些?23.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诉讼主体资格如何确定?借款的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应当由谁偿还?24.委托贷款和资金拆借区别有哪些?25.什么是逾期利息?26.冒用他人名义贷款合同是否有效?27.金融企业分支机构职能部门所为民事行为对该分支机构是否有约束力?28.企业之间借贷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摘要2:标签:D667;D668;D669;D670;D671;D672;D673;D674;D675;D676;D677;D678;D679;D680;【借款合同定义】;【借款合同形式和内容】;【借款人应当提供真实情况义务】;【借款利息不得预先扣除】;【贷款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借款以及借款人未按照约定收取借款的后果】;【贷款人的监督、检查权】;【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责任】;【借款人支付利息的期限】;【借款人返还借款的期限】;【借款人逾期返还借款的责任】;【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借款展期】;【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成立时间】;【禁止高利放贷以及对借款利息的确定】

金融企业分支机构职能部门所为民事行为

摘要1:如果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经常以职能部门的名义办理与分支机构已签订的借款合同有关的各种业务的,应当认定该职能部门的行为对分支机构有约束力。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外国派驻我国的代表处以代表处名义出具的担保是否有效及外国企业对该担保行为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的请示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外国派驻我国的代表处以代表处名义出具的担保是否有效及外国企业对该担保行为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的请示的复函(2003年6月12日 (2002)民四他字第6号)
【摘要】外国派驻我国的代表处,不是该外国企业的分支机构或者职能部门,而是该外国企业的代表机构,对外代表该外国企业。代表处在我国境内的一切业务活动,应由其所代表的外国企业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南通市对外贸易公司是在大象交易株式会社上海代表处的介绍下与金达莱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形成委托代理关系的。在整个业务活动中,大象交易株式会社上海代表处一直以大象交易株式会社的名义与南通市对外贸易公司商谈、签订买卖合同和提供担保。该代表处在买卖合同上加盖大象交易株式会社的印章以及在担保书上加盖大象交易株式会社上海代表处的印章的行为,均代表大象交易株式会社本身,应由大象交易株式会社直接承担民事责任。

摘要2

郭××诉青岛市卫生局、青岛市东部医院借款合同纠纷案

摘要1:【提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不是独立法人,没有参与投资、经营和获利等民事活动的能力。
【裁判摘要】设区的市所辖区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不是独立法人,没有参与投资、经营和获利等民事活动能力,无法受领疗养院的财产。市卫生局作为市政府的下属机构,接收、管理核疗养院并以此为基础组建医院,是其履行政府职能部门职责的行政行为。不能以市政府曾许诺还债为由,请求市卫生局履行还款的民事责任。
【裁判规则】
①有限责任公司因股东出资不足被吊销营业执照时,出资不足的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上述股东被政府接管后以该股东的资产组建了新的法人,那么新法人由于受领了原股东的全部资产,也就应当对原股东负有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所以,新法人对原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也承担清偿责任。
②企业改制过后,原企业所有的资产及在编人员均已由改制企业接收,故改制企业应对原企业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摘要2:【解读】接受了未经清算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方股东所有资产及人员的新公司,应当对中方股东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2009]执监字第217号函

摘要1:关于上海枫丹丽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2006)民一终字第57号判决确定的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义务一案的监督意见(2010年4月29日,[2009]执监字第217号,答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提示】调解书、判决书确定“合同有效,继续履行”具有可执行性:原则上可以强制执行,法院可根据合同具体内容采取相应强制措施,但如果案件确实存在法律上、事实上障碍而不能执行,应努力促成执行和解;和解不成,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另行提起诉讼。
【裁判规则】调解书、判决书确定“合同有效,继续履行”具有可执行性:原则上可以强制执行,法院可根据合同具体内容采取相应强制措施,但如果案件确实存在法律上、事实上障碍而不能执行,应努力促成执行和解;和解不成,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另行提起诉讼[参考案例:《上海枫丹丽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判决确定的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监督案》,载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指导》(2011年第1辑)2011年版,第60-73页;最高人民法院[2009]执监字第217号函]。

摘要2:【要旨】判决主文确定“合同有效、继续履行”,且符合继续履行条件的,应视为具有给付内容的执行根据。已经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一方依据此判决请求执行的,执行机构应当予以执行。
【案情简介】上海枫丹丽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枫丹公司)与上海华夏文化旅游区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合同有效,继续律履行。
2007年10月,枫丹公司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高院)申请执行。华夏公司接到执行通知后提出,相关土地不具备立项、规划、动拆迁和转让条件,职能部门亦认为涉案地块的转让违反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合同实际无法履行。上海高院遂以本案涉及的合同继续履行及强制转让土地使用权属存在事实上与法律上的障碍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枫丹工伤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提级执行或指定其他法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0)经终字第87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0)经终字第87号
【裁判摘要】企业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持分支机构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授权文件,经申请和公示,取得证券交易中心席位,并以申请证券交易中心席位时备案的业务专用章及个人名章,所为的确认证券交易行为,在该分支机构撤销后,应由其所在的企业承担民事责任。
【提示】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或内设职能部门,并不因申报登记而免除民事责任。
【裁判规则】一个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或内部职能部门是否及时进行工商管理登记,以反映在该企业的营业执照中,有诸多因素;不能仅根据营业执照来确定一个企业行为时是否设立了这个部门或机构;即使法定应当登记而未登记的情况发生,未申报登记的企业并不因此免除民事责任。
【裁判要旨】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或内设部门,不因其未申报登记而免除民事责任——一个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或内部职能部门是否及时进行工商管理登记,以反映在该企业的营业执照中,有诸多因素;不能仅根据营业执照来确定一个企业行为时是否设立了这个部门或机构;即使法定应当登记而未登记的情况发生,未申报登记的企业并不因此免除民事责任。

摘要2:【解读】企业法人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进行登记,不能仅根据营业执照来确定一个企业是否设立了这个分支机构或者职能部门;即使法定应当登记而未登记,未申报登记的企业也不能因此免除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9)经终字第213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9)经终字第213号
【提示】宝泉岭分局作为政企合一单位,具有经济职能,财务处系该局主管财务的职能部门,不能作为保证人,但该保证行为得到宝泉岭分局的确认,可视为经授权的行为,保证的后果由宝泉岭分局承担。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二终字第206号

摘要1:——法人的职能部门对外担保的法律后果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二终字第206号
【提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对外担保属于越权行为,担保无效造成的损失由其所属企业法人承担过错责任。
【裁判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18条规定,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保证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裁判规则】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私刻法人印章越权以企业法人名义对外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企业法人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摘要2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2004]邓法民初字第866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南民三终字第184号

摘要1:【提示】未经授权以他人房产为借款合同办理抵押担保无效。
【要点提示】作为专门管理房产抵押登记的职能部门,未认真审查抵押登记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错误地给无关人员办理了抵押权证书,其行为侵害了房屋产权人的民事财产权利,应当返还房屋产权人的房屋所有权证。
【案例索引】一审: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2004]邓法民初字第866号(2004年11月9日);二审: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南民三终字第184号(2005年5月8日)

摘要2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07)甬镇民一初字第715号

摘要1:【问题提示】在交通事故纠纷中,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时应适用何种归责原则?
【要点提示】行人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职能部门对双方引发事故的责任无法认定时,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如机动车主或驾车人不能证明损害的发生自己没有过错,就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加害人在致人损害的行为中有过错,并为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受害者存在过错,根据过失相抵原则,可适当减轻致害方的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一审: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07)甬镇民一初字第715号(2007年10月29日)

摘要2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7)桂民再字第16号

摘要1:【案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7)桂民再字第16号
【裁判规则】政府机关违规出借公车应对事故受害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借用单位公车回家探亲,在途中违规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虽然该工作人员具有驾驶资格,政府机关出借公车的行为与他人人身损害无直接的因果关系。但因当地政府规章明确规定政府机关应加强公务用车管理,且政府机关原本就对其所有车辆的安全行驶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故政府机关将公车出借的行为,既违反了政府规章,又未尽到必要的管理义务,存在过错,应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情摘要】原告驾车与第三人驾驶着被告的轿车相撞造成自己伤残,原告诉求第三人所在单位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定第三人非职务行为,判定第三人独自赔偿。二审法院判决被告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不服申请再审,法院认定被告借车给第三人有过错,承担补充责任。
【法律点】行为人请假期间借用单位的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单位是否应该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关于区地税直属分局应否承担丘松的补充赔偿责任的问题。区地税直属分局是桂A/A6103号小轿车的所有人,对该车的安全行驶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而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自治区监察厅《关于加强公务用车管理的意见》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桂办发[2000]60号通知转发,属政府规章。区地税直属分局是政府职能部门,应严格按照政府规章执行。但区地税直属分局违反政府规章将公车交给身为本单位稽查科副科长的丘松驾驶,有过错,故原判判令区地税直属分局承担丘松的补充赔偿责任并有权向丘松追偿,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规定的有关条文的精神。

摘要2:无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民二终字第11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民二终字第11号
【裁判要旨】政府职能部门的撤销或合并有着严格的程序,必须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认定政府职能部门撤销或合并,须遵循法定程序,机构编制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并不具有当然的证明力。担保合同涉及到物资管理部门的存续问题的,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只应审理借款和担保的民事法律关系,而不应审理物资管理部门的撤销及权利义务承接等行政法律关系。
【裁判规则】债务人虽被吊销执照,不再具有经营行为能力,但因其并未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作为债权债务清算的主体认可存在,其作为借款偿还义务人应首先偿还借款本息的民事责任。

摘要2

最高法院:分支机构担保裁判规则8条

摘要1:1.企业法人与分公司共同进行担保,应认定构成授权——企业法人与其分公司共同进行担保,应认定作为法人的企业对分支机构担保进行授权,两者均应对债务承担责任。
2.分支机构经法人同意的对外担保无效后的过错责任——分支机构对外担保虽经法人同意,但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各方当事人均有过错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分公司未经授权,提供担保无效后,总公司应担责——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在无法人授权情况下提供的担保行为无效,其民事责任应由企业法人承担。
4.分支机构作为保证人,不对以贷还贷借款承担责任——企业法人并无法人资格的下属部门提供担保,其中未经保证人同意,债务人和债权人以贷还贷的,企业法人免责。
5.法人职能部门对外担保,导致担保无效后责任承担——企业法人职能部门提供保证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保证人承担民事责任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6.法人分支机构,未经法人授权,对外提供担保无效——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对外提供担保,该担保合同无效的,该企业法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7.两个单位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并非就是人格混同——认定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人格混同时,应充分考察两公司之间的财产、财务、管理、经营状况,尤其是财产独立性。
8.明知分支机构被撤销后,仍接受担保的,应负主责——明知法人分支机构被撤销后,仍接受该分支机构担保的,应认定担保权人对造成担保无效所致损失承担主要责任。

摘要2

(2010)惠民二初字第27号;(2010)郑民三终字第912号

摘要1:——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裁判要旨】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未经国家相应职能部门的批准,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因单纯时间经过并不能改变无效合同的违法性,当事人诉请确认合同无效不应受诉讼时效限制。
【案号】(2010)惠民二初字第27号;二审:(2010)郑民三终字第912号

摘要2

法人职能部门对外担保,导致担保无效后责任承担——企业法人职能部门提供保证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保证人承担民事责任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摘要1:【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18条规定,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保证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法人的职能部门对外担保的法律后果——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与甘肃省机械进出口公司等进出口代理纠纷上诉案》

摘要2

(2009)渝四中民初字第17号;(2010)渝高法民终字第27号

摘要1:——政府职能部门对债务人偿债方案的同意不构成债务转移
【裁判要旨】债权人依据政府职能部门为解决企业债务问题签订的同意债务人偿债方案的协议起诉政府职能部门或政府承担民事责任时,人民法院应当严格审查协议的内容。如果协议仅仅是政府职能部门对债务人偿债方案的同意和认可,就应当认定政府职能部门的行为是其行使管理职能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债务转移,对债权人的起诉应当驳回。
【裁判规则】政府职能部门为解决企业债务问题与债权人签订同意债务人偿债方案的协议,应认定为行使管理职能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债务转移,对债权人以政府职能部门为被告的起诉应当驳回。
【案号】(2009)渝四中民初字第17号;二审:(2010)渝高法民终字第27号

摘要2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所作连带责任保证无效后果承担——债权人明知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而接受其保证担保,由此造成保证无效的损失应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摘要1:【要旨】保险公司分属在各地的经营机构和组织均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债权人在明知该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未获得法人授权,仅是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情况下而同意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由此造成保证合同无效的过错在于债权人,相应损失应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案例】云南昆明中院(2004)昆民五终字第193号《昆明市官渡区金马农村××合作社诉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靖国营业部等借款合同案》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申425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申425号
【裁判要点】自然人通过挂靠其他公司,并私刻该公司公章,多次使用该枚公章从事一系列经营活动,且该公章已为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确认的,可推定该公司明知该自然人使用该枚公章,该公司应当对外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裁判摘要】对于借款人是否涉嫌犯罪的认定,不影响担保责任的认定与承担。借款人涉嫌或构成刑事犯罪时,出借人起诉担保人的,应适用“民刑分离”的原则。

摘要2:【摘要】《还款协议》上江建公司作为担保人加盖公章。虽然该公章已被刑事判决认定为吴某某伪造,但从一审查明的情况看,吴某某多次使用该枚公章从事一系列经营活动,且该公章已为施工单位和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确认。本案中,吴某某通过挂靠江建公司,取得了“金迪商厦”项目的开发人资格,吴某某是该项目的实际控制人,吴某某所借款项部分用于“金迪商厦”项目。江建公司为涉案款项提供担保的行为合法有效。吴某某在《招标通知书》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备案资料》以及与施工单位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均使用了该枚私刻的公章。上述法律行为必须要使用公章,在此情况下,二审判决推定江建公司对于吴某某使用该枚公章知情并无不当。且依据一审时的鉴定结论,吴某某使用的该枚公章与其向东乡县房管局申报《承诺书》中的公章相同。上述事实使雷某某对于该公章形成合理信赖,雷某某的合理信赖利益应当受到保护。一、二审判决认定江建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并无不当。
【解读】自然人私刻其挂靠公司公章从事经营活动,该被挂靠公司应当对外承担相应责任。

【笔记】企业法人职能部门对外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是否无效?

摘要1:【要旨】我国旧担保法绝对禁止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作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一律无效。对于保证合同无效的民事责任,债权人知道保证人是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企业法人及提供保证的职能部门完全免责,即使是代表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订立合同的具体行为人也不承担民事责任;债权人确实不知道保证人是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企业法人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越权以企业法人名义对外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符合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保证合同有效。

摘要2:【解读1】民法典未单独规定法人职能部门能否提供担保。由于民法典将保证合同作为有名合同,法人职能部门提供保证合同应当按照一般合同规定认定是否成立和生效以及合同效力。
【解读2】法定职能部门属于法定分支机构(无须登记),法人职能部门对外担保适用《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1条关于法人分支机构对外提供担保的规定(采用公司决议制)。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489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489号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林某依据其与八建公司的内部承包协议实际负责金穗·翡翠城项目的工程施工,其因工程建设需要与微金祺公司签订《钢材购销协议》购买钢材,系履行职务的行为,该协议的后果依法应当归属于八建公司项目部,并应由项目部和八建公司承担协议项下的还款责任。八建公司项目部虽然在《钢材购销协议》上以保证人的身份加盖印章,但因保证的是自身债务,依法不能产生保证的法律效果。故原审判决关于《钢材购销协议》的当事人为林某和微金祺公司并应由林某承担该协议项下的违约责任、八建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认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摘要2:【摘要2】原审判决关于项目部并非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是管理性强制规定等论理逻辑,对法律的理解亦不正确。对原审判决中存在的前述适用法律错误和判决说理瑕疵,本应一并予以纠正。
【摘要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条关于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关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须经公司机关决议的规定,所规范的事件类型均系一方为他人提供保证或物的担保,而本案并不存在八建公司项目部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法律事实。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闽民终字第2246号

摘要1:【案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闽民终字第2246号
【裁判摘要】八建公司还主张项目部只是临时成立的职能部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的规定,项目部对外提供担保无效。根据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6年6月21日联合发布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第5.2条的规定,项目部是为了完成某项建设工程施工任务而设立的组织机构,是为设立机构全面负责项目管理任务及目标的实现,其性质不同于企业的职能部门,故本案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综上,八建公司金穗.翡翠城工程项目部在《钢材购销协议》担保人位置盖章,担保诉争《钢材购销协议》的履行,讼争保证合同合法有效。

摘要2:【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489号《福建八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昆山微金祺钢铁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认为:原审判决关于项目部并非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是管理性强制规定等论理逻辑,对法律的理解亦不正确。对原审判决中存在的前述适用法律错误和判决说理瑕疵,本应一并予以纠正。

简法|项目部是否属于职能部门?项目部提供保证合同是否有效?

摘要1:解答:旧担保法解释规定项目部属于法人职能部门,项目部提供保证合同无效。
【解读1】民法典未单独规定法人职能部门能否提供担保。由于民法典将保证合同作为有名合同,法人职能部门提供保证合同应当按照一般合同规定认定是否成立和生效以及合同效力。
【解读2】法定职能部门属于法定分支机构(无须登记),法人职能部门对外担保适用《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1条关于法人分支机构对外提供担保的规定(采用公司决议制)。
【解读3】(1)公司分支机构未经公司决议对外提供担保构成无权代表或者表见代表;(2)公司职能部门包括项目部未经公司决议授权对外提供担保构成无权代理(无权代理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者表见代理。

摘要2:【注解】项目部对外担保构成无权代理或者表见代理——(1)在项目部所涉及的经营范围内,项目部负责人对外签订合同可以理解为受公司委托履行职责的行为(有职务代理权);(2)担保行为属于特殊交易行为,不属于与项目有关的经营活动,超出了项目负责人的职权范围,项目部对外提供担保属于无权代理行为,除非构成表见代理。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最高法行申1025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最高法行申1025号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十一条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这里的“工作人员”不仅仅是指被诉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也包括参与被诉行政行为的作出过程、了解案件主要事实的被诉行政机关所属相关职能部门或者下属单位的工作人员。泰来县政府是本案被告,但是了解相关征收过程,具体负责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是泰来县房屋征收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泰来县房屋征收办公室工作人员作为泰来县政府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出庭应诉人员的身份条件。

摘要2:【解读】被诉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指(1)被诉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2)参与被诉行政行为的作出过程、了解案件主要事实的被诉行政机关所属相关职能部门或者下属单位的工作人员。

【案例笔记】行政机关所属职能部门或者下属单位工作人员能否作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

摘要1:解读:参与被诉行政行为的作出过程、了解案件主要事实的被诉行政机关所属相关职能部门或者下属单位的工作人员,可以作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

摘要2:【解读1】(1)民事诉讼单位工作人员限于劳动关系;(2)行政诉讼工作人员范围广。
【解读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第款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相应的工作人员,是指被诉行政机关中具体行使行政职权的工作人员。”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或者下级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可以视为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是是指具体行使职权的工作人员,包括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或下级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1837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1837号
【裁判摘要】债务人或者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关于案涉债权转让合同是否应认定为无效问题|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1998年12月31日巧鸟乡工业公司自愿承担本案争议债务;2000年2月1日农行锦州开发区支行制作申请剥离不良资产报告,将本案争议债权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其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又将案涉债权转让给于×,于×又转让给高××,高××又转让给赵××。国家实施不良债权剥离政策的目的不仅要使金融机构顺利转轨,也要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通过国家财政补贴等方式使各方受惠。关于巧鸟乡工业公司的性质问题,因该公司在工商登记部门并无登记档案,多名证人在原审中也表示巧鸟乡工业公司为该乡政府下设管理企业的职能部门,原一、二审法院结合特定历史时期的特殊情况,同时结合本案证据认定巧鸟乡工业公司为国家机关,符合本案实际情况,并无不当。鉴于案涉不良债权转让时债务人巧鸟乡工业公司为国家机关性质,原审法院依据《会议纪要》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认定长城公司与于×、于×与高××、高××与赵××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均为无效,并无不当。

摘要2: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锦州市松山新区松山街道办事处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辽民终754号
【摘要】一审法院认为,《纪要》第十二条规定:“《纪要》的内容和精神仅适用于在《纪要》发布之后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涉及最初转让方为国有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处置不良资产形成的相关案件。”《纪要》第六条规定:“在审理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效力的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等法律法规,并参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重点审查不良债权的可转让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债权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转让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一)债务人或者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纪要》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后,对于受让人直接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不良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受让人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受让人通过再次转让而取得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转让人、转让人与后手受让人之间的系列债权转让合同无效。”本案系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长城公司辽宁分公司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处置不良资产的一审案件,应当适用《纪要》的规定。本案中,虽然本案债务的原债务人为六家集体所有制企业,但由于工业公司接收本案债务后,债务转移到工业公司,而工业公司系原巧鸟乡政府下设管理企业的职能部门,其没有独立的财产,不能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承债行为应由其主管机关原凌海市巧鸟乡人民政府(变更后的松山巧鸟办)所承继,因此,农行锦州开发区支行剥离不良资产,将本案债权转移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时,本案债务主体实为国家机关原凌海市巧鸟乡人民政府(变更后的松山巧鸟办),根据《纪要》第六条规定,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长城公司辽宁分公司)与于×签订的关于本案债权转让合同无效。根据《纪要》第七条规定,于×与高××、高××与赵××签订的关于本案债权转让的合同亦无效。

【笔记】开发区管理机构及其职能部门是否具有行政诉讼被告资格?

摘要1:解读1: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1)当事人对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该开发区管理机构为被告;(2)当事人对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所属职能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其职能部门为被告。
解读2:“其他开发区管理机构”是指国务院、省级政府批准设立以外的开发区管理机构——(1)当事人对其他开发区管理机构所属职能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开发区管理机构为被告;(2)开发区管理机构没有行政主体资格的,以设立该机构的地方人民政府为被告。

摘要2

 共95条 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