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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人型联营合同纠纷案管辖问题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人型联营合同纠纷案管辖问题的复函(1989年8月21日,最高法院)
【摘要】鉴于开封天豫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联营三方依法向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册登记,该局审核后准予成立并发给了营业执照。为便利诉讼,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指定本案由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0年11月12日)

摘要2:【目录】一、关于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的受理问题;二、关于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问题;三、关于联营合同的主体资格认定问题;四、关于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问题;五、关于在联营期间退出联营的处理问题;六、关于联营合同的违约金、赔偿金的计算问题;七、关于联营合同解除后的财产处理问题;八、关于无效联营收益的处理问题;九、关于联营各方对联营债务的承担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调解书确有错误当事人没有申请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可否再审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调解书确有错误当事人没有申请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可否再审的批复(199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
【摘要】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人民法院如果发现确有错误,而又必须再审的,当事人没有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精神,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摘要2:【解读】法院依职权对调解书再审须由院长提交审委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调解书确有错误当事人没有申请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可否再审的批复》中明确:“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人民法院如果发现确有错误,而又必须再审的,当事人没有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精神,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根据该批复,人民法院依职权对调解书进行再审,必须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只有在当事人或案外人无法通过另案诉讼的方式解决时,才构成“必须再审”的事由。
【来源:《人民法院依职权对民事调解书进行再审的程序要件和实体要件——绿景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与海南新安房地产有限公司、成都熊猫万国商城有限公司、海南润达实业有限公司、成都兴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第五卷(下)》,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7月第1版】
【备注】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废止(废止原因:民事诉讼法已规定)

律师教你打联营纠纷官司

摘要1:联营也称为法人联营,是企业之间十分经常的协作模式,也是《民法通则》规定的三种合伙类型之一。法人联营适用《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联营成立合伙企业的还应同时适用《合伙企业法》规定。法人联营禁止保底条款以及名为联营实为借贷条款。
【目录】1.什么是联营?2.什么是联营主体?3.不能成为联营主体范围有哪些?4.什么是无效保底条款?5.什么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6.什么是退出联营?7.联营体终止,联营财产如何处理?8.无效联营合同,联营收益应当如何处理?9.联营债务如何承担?以土地使用权联营,应当如何处理?10.联营合同纠纷案件受理如何规定?11.联营纠纷案件管辖如何确定?12.什么是联营合同纠纷

摘要2:【解读】民法典未规定联营制度。

联营纠纷案件管辖

摘要1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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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营合同纠纷

摘要1:【238、联营合同纠纷】1.联营,是指企业法人之间或者企业法人与事业单位法人之间通过协议或者章程而进行经济联合的组织形式,当事人为此达成的协议称为联营协议。2.联营合同纠纷,是指企业法人之间或者事业单位法人之间通过协议或者章程进行经济联合经营的过程中,联营各方因联营合同的效力、履行、变更和解除所发生的合同纠纷。

摘要2:【备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2020)第八部分 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 二十、与企业有关的纠纷  258.联营合同纠纷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北京化工研究院与中国国营林场开发总公司等联营合同纠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9)经终字第449号
【提示】联营合同中以技术作为投资的一方提供的技术不成熟,导致其他联营各方投入资金无法收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联营他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况但继续联营的,对投资本金的利息损失应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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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一终字第23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一终字第23号
【裁判规则】
①一方解散其联营投资设立的另一方董事会,但未妨碍第三方作为股东行使分享经营利润的权利,联营关系仍继续存在,投资方不存在侵权行为。
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条第(2)项的规定,因联营体内部机构设置、人员组成等管理方面的问题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判要旨】联建和联营在形式上有牵连和相似,但是行为的内容和目的是有差别的。天富公司请求判令内蒙古医院停止侵权、恢复保健分院董事会和领导班子、赔偿损失的主张不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

摘要2:【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2年第3集(总第11集)
【解读】联营期间产生的经营管理权争议不属于法院受理的民事争议范围。

十九、海事海商纠纷

摘要1:173、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174、船舶触碰损害责任纠纷175、船舶损坏空中设施、水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176、船舶污染损害责任纠纷177、海上、通海水域污染损害责任纠纷178、海上、通海水域养殖损害责任纠纷179、海上、通海水域财产损害责任纠纷180、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181、非法留置船舶、船载货物、船用燃油、船用物料损害责任纠纷182、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183、海上、通海水域旅客运输合同纠纷184、海上、通海水域行李运输合同纠纷185、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186、船舶买卖合同纠纷187、船舶建造合同纠纷188、船舶修理合同纠纷189、船舶改建合同纠纷190、船舶拆解合同纠纷191、船舶抵押合同纠纷192、航次租船合同纠纷193、船舶租用合同纠纷(1)定期租船合同纠纷(2)光船租赁合同纠纷194、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195、海上、通海水域运输船舶承包合同纠纷196、渔船承包合同纠纷197、船舶属具租赁合同纠纷198、船舶属具保管合同纠纷199、海运集装箱租赁合同纠纷200、海运集装箱保管合同纠纷201、港口货物保管合同纠纷202、船舶代理合同纠纷203、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204、理货合同纠纷205、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206、船员劳务合同纠纷207、海难救助合同纠纷208、海上、通海水域打捞合同纠纷209、海上、通海水域拖航合同纠纷210、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211、海上、通海水域保赔合同纠纷212、海上、通海水域运输联营合同纠纷213、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214、海事担保合同纠纷215、航道、港口疏浚合同纠纷216、船坞、码头建造合同纠纷217、船舶检验合同纠纷218、海事请求担保纠纷219、海上、通海水域运输重大责任事故责任纠纷220、港口作业重大责任事故责任纠纷221、港口作业纠纷222、共同海损纠纷223、海洋开发利用纠纷224、船舶共有纠纷225、船舶权属纠纷226、海运欺诈纠纷227、海事债权确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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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与企业有关的纠纷

摘要1:【目录】228、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229、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230、企业公司制改造合同纠纷;231、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合同纠纷;232、企业债权转股权合同纠纷;233、企业分立合同纠纷;234、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235、企业出售合同纠纷;236、挂靠经营合同纠纷;237、企业兼并合同纠纷;238、联营合同纠纷;239、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3)外商独资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4)乡镇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240、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24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摘要2:【注解】(1)与企业有关的纠纷是调整非公司制法人法律制度而设立的第二级案由;(2)其项下包括了14个第三级案由和4个第四级案由(2011年《规定》增加了1个“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的第三级案由,将2008年《规定》中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外商独资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3个第三级案由调整为其项下第四级案由,另外新增了乡镇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第四级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运输联营合同纠纷

摘要1:【212、海上、通海水域运输联营合同纠纷】1.海上、通海水域运输联营合同,是指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货物所有人、港口经营人等,在平等的基础上,为追求一定经济目的而实行的联合经营所达成的合同。2.海上、通海水域运输联营合同纠纷,是指双方当事人因海上、通海水域运输联营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所产生的纠纷。

摘要2: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