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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13]14号 2013年12月23日发布 2014年1月1日实施)
【目录】(一)交通肇事罪(二)故意伤害罪(三)强奸罪(四)非法拘禁罪(五)抢劫罪(六)盗窃罪(七)诈骗罪(八)抢夺罪 (九)职务侵占罪(十)敲诈勒索罪(十一)妨害公务罪(十二)聚众斗殴罪(十三)寻衅滋事罪 (十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十五)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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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

摘要1:【聚众斗殴罪】【刑法第292条第1款】:聚众斗殴罪是指基于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漠视法纪的动机,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摘要2:无

金牌辩护:聚众斗殴罪

摘要1:【目录】1.什么是聚众斗殴罪?2.什么是聚众斗殴罪犯罪客体?3.什么是聚众斗殴罪犯罪客观方面?4.什么是聚众斗殴罪犯罪主体?5.什么是聚众斗殴罪犯罪主观方面?6.聚众斗殴罪是否可以成立正当防卫?7.什么是聚众斗殴罪的转化犯?8.聚众斗殴罪如何量刑处罚?

摘要2:无

倪某某等聚众斗殴案

摘要1:[第350号]倪某某等聚众斗殴案——如何把握聚众斗殴罪的犯罪构成及转化要件
【裁判摘要】单方有聚众斗殴故意的也可以构成聚众斗殴罪。在聚众斗殴致人伤害案件中,首要分子对全部犯罪事实负责。其他行为人如相互配合,实施殴打的行为,即使难以分清致被害人伤的直接责任人,对参与砍打被害人的行为均应转化为故意伤害罪。如没有实施殴打行为,仍只应定聚众斗殴罪。就聚众斗殴“次”的认定,应综合考虑聚众斗殴故意、在时间上是否有明显的间隔、在场所上是否为不同地方、客观上针对的对象情况。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认定上,既要坚持该条的内在精神,更要考虑刑事案件引起的民事赔偿案件的特殊性,既要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更要公正而有效率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利。18周岁以前实施侵权行为,而在审判时被告人已满18周岁,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承担的民事责任时补充民事责任。
【裁判要旨1】聚众斗殴罪不仅包括双方采用暴力方式进行斗殴,即使单方具有聚众斗殴故意的,亦应以聚众斗殴罪论处。
【裁判要旨2】在聚众斗殴中,数人共同对他人进行殴斗造成死亡或者伤害,难以区分致被害人死伤的直接责任人的,数人均应对死伤后果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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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聚众斗殴罪

摘要1聚众斗殴罪是指基于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漠视法纪的动机,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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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聚众斗殴罪犯罪客观方面?

摘要1聚众斗殴罪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聚集众人进行斗殴的行为,是聚众行为与直接危害行为(殴斗行为)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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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聚众斗殴罪犯罪主体?

摘要1聚众斗殴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只有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对于一般参加者不以犯罪论处:对于在聚众斗殴中只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行为人(即从犯),不能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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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聚众斗殴罪犯罪主观方面?

摘要1聚众斗殴罪的犯罪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包括聚众的直接故意和斗殴的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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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等故意伤害案

摘要1:[第507号]王某某等故意伤害案——如何区分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
【裁判要旨】寻衅滋事的单方积极性,是相对于受害对象的被动性而言的,双方所处的状态是一方积极主动,另一方消极被动。如果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关系不符合这种特征,则不宜认定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的认定,除要求客观上双方或多方以暴力互相攻击外,还要求都有非法侵犯对方的意图,均是积极参与斗殴。如果行为人并没有争霸,报复等动机,则不宜认定为聚众斗殴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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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等故意杀人、聚众斗殴案

摘要1:【要点提示】在聚众斗殴中,斗殴的一方为逃避另一方人的殴打而被迫跳人河中,发生溺水死亡后果的,可以认定为聚众斗殴致人死亡。
【裁判要旨1】在聚众斗殴中,斗殴的一方为躲避另一方的追赶而逃跑,在逃跑过程中跳入池塘逃生而被投掷石块溺水死亡的,可以认定为聚众斗殴致人死亡,应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论处。
【裁判要旨2】聚众斗殴中一方到达斗殴地点后未实施斗殴行为,而被另一方殴打造成伤害的,该方人员不构成聚众斗殴罪的未遂。
【案例索引】
  一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沪一中刑初字第201号(2006年11月17日)
  二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沪高刑终字第190号(2007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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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陈某某、马某某聚众斗殴案

摘要1:【要点提示】聚众斗殴罪以双方故有聚众斗殴故意,而非实际斗殴行为为成立要件。如本案的一方聚集数十人持械殴斗,另一方见其人多而逃走,该方遂进行追打,造成对方成员和无辜群众的人身伤害(轻伤)和财产损失,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
【裁判要旨】在意图聚众斗殴的双方中,一方没有实际参与斗殴或者情节较轻的,不构成聚众斗殴罪;另一方造成对方成员和无辜群众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情节严重的,应以聚众斗殴罪论处。
【裁判规则】虽然积极参加聚众斗殴,但并未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应以聚众斗殴罪的从犯论处。
【案件索引】
  一审: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2004]新刑初字第112号(2004年10月21日)
  二审: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新刑一终字第3号(2004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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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聚众斗殴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

摘要1:【要点提示】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在区分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罪时,不能简单以犯罪结果归罪,而应结合犯罪动机、目的及犯罪行为等主客观要件进行定罪。
【案例索引】一审: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2006]马刑初字第31号(2006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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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某某故意杀人案

摘要1:【要点提示】致人重伤或死亡的聚众斗殴犯罪中,未直接实施斗殴行为的首要分子,如明知其他犯罪分子携带了足以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器械仍然组织斗殴,除明确有效避免伤亡后果外,应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裁判要旨1】聚众斗殴犯罪的转化应当根据具体行为和意志因素,对照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两个罪名的具体犯罪构成认定,不能简单以结果定罪。
【裁判要旨2】在致人重伤或死亡的聚众斗殴犯罪中,未直接实施斗殴行为的首要分子,明知其他犯罪分子携带了足以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器械仍然组织斗殴的,除明确有效避免伤亡后果外,应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
【裁判要旨3】在罪行极其严重的共同犯罪中,既没有直接实施犯罪行为,对犯罪后果又没有明确犯意的首要分子或者其他主犯,可不适于死刑立即执行。
【案例索引】
  一审: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锡刑初字第8号(2005年4月7日)
  二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苏刑终字第164号(2006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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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2003)仪刑初字第331号;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扬刑一终字第029号

摘要1:【要点提示】
  1.行为人自动投案后,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直到其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才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其行为不构成自首。
  2.在只有被告人上诉的二审案件中,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前提下,如果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法院认定的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例如对自首的认定,由于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二审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如果撤销的是不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例如对累犯的认定,则应当相应减轻被告人刑罚。
【案件索引】
  一审法院: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2003)仪刑初字第331号(2004年3月6日)
  二审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扬刑一终字第029号(2004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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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高某某聚众斗殴案——聚众斗殴并驾车撞击对方的行为是否认定为持械聚众斗殴,以及如何认定相关帮助行为的性质

摘要1:[第882号]李某某、高某某聚众斗殴案——聚众斗殴并驾车撞击对方的行为是否认定为持械聚众斗殴,以及如何认定相关帮助行为的性质
【裁判要旨】利用车辆撞击聚众斗殴一方的人可以认定为“持械聚众斗殴”。
【裁判规则】帮助指认对象,明知行为人持械斗殴而未实施任何阻止的应当认定为持械斗殴的共同故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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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赫某某等人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案

摘要1:王某某、赫某某等人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案——特殊体质被害人死亡案件中因果关系的确定及量刑
【裁判要点】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了危险较低的伤害行为,但由于被害人具有特殊体质,危害行为导致疾病发作,二者共同作用下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如何确定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案件索引】
  一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2)石刑初字第506号(2013年3月28日)
  二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2013)兵八刑终字第21号(2013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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