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是否增资不实,不应以工商登记瑕疵资料为据
摘要1:【实务要点】工商部门在相关信息发布工作上虽存在一定瑕疵,导致第三人对该瑕疵工商资料产生信赖,该信赖本身亦不构成已足额缴付注册资本的股东承担公司债务的法定事由。
摘要2:
摘要1:【实务要点】工商部门在相关信息发布工作上虽存在一定瑕疵,导致第三人对该瑕疵工商资料产生信赖,该信赖本身亦不构成已足额缴付注册资本的股东承担公司债务的法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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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要旨】工商部门在相关信息发布工作上虽存在一定瑕疵,导致第三人对该瑕疵工商资料产生信赖,该信赖本身亦不构成已足额缴付注册资本的股东承担公司债务的法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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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解答:虽然《公司法》第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并未禁止股东在自愿的前提下承担公司债务。因此,股东自愿承担公司债务的约定有效。
摘要2:【解读】股东自愿承担公司债务的约定有效,由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给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