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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

摘要1股东知情权(股东查阅权)是指股东了解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并对公司提出建议、质询的基础性权利。

摘要2:【解读1】章程中可以载明股东知情权行使的内容、地点、时间、人物、原因和方式。
【解读2】股东知情权行使的主体是股东,隐名股东对公司的所有权利应当通过显名股东来主张,隐名股东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知情权缺乏法律依据。
【注解3】公司进入破产程序股东仍然有权行使股东知情权——(1)对于在破产期间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也可以要求查阅、复制公司的破产债权申报材料、债权审核结果及依据资料、债权人会议表决记录。(2)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股东资格不受影响,股东向破产管理人主张知情权的,在无不正当目的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查阅会计账簿、原始凭证是股东知情权的重要内容,在不损害公司合法权益前提下,适当赋予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原始凭证的权利,不仅是防范和化解公司治理风险的要求,也是基于效率和秩序的理性选择。

隐名股东资格(股份代持)

摘要1:隐名投资,是指一方实际认购出资,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其他工商登记材料记载的投资人却为他人的法律现象。
【注解】(1)应认定名义股东就是真正股东(《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2条、《外商投资企业规定(一)》第14条均不承认隐名投资中实际出资人的股东地位);(2)虽然实际出资人可根据有效合同向名义股东主张投资权益,但无权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3)实际出资人也可以根据有效的合同约定请求名义股东将股东转让给实际出资人,但必须符合股权转让的条件。
【理解与适用】我们认为,在涉及金融机构的股权代持案件中,如果借名人通过借名投资人股金融机构的目的是控制金融机构,即有证据证明借名人参与了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或者对出名人就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作出了明确指示,则可以考虑以影响金融安全为由否定借名投资协议的效力;如果借名投资的目的仅是参与利润分配,没有证据证明借名人参与了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或者对出名人就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作出了明确指示,就不能简单地以危及金融安全为由认定借名投资协议无效。——《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研究室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12月第1版,第217页。

摘要2:【解读1】《股权代持协议》应写明以下条款:(1)写明出资(最好直接从隐名股东账户直接支付到公司出资账户);(2)写明隐名股东成为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3)写明在委托持股期间,隐名股东有权将相关股东权益转移到自己或者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4)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签署行使表决权的《授权委托书》;(5)写明显名股东承诺将其未来收到的全部投资权益全部转交给隐名股东;(6)约定隐名股东有权随时解除代持股协议;(7)可以约定代持股权的报酬等内容。
【解读2】股东知情权行使的主体是股东,隐名股东对公司的所有权利应当通过显名股东来主张,隐名股东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知情权缺乏法律依据。

林××诉江苏省徐州××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摘要1:——瑕疵出资的股东享有股东知情权
【问题】瑕疵出资的股东能否对公司行使知情权?
【提示】只要具有股东资格就应享有知情权,瑕疵出资的股东享有股东知情权
【裁判观点】股东知情权是股东行使其他股东权利的基础,只要具有股东资格,就应享有知情权,股东的出资瑕疵不影响其对公司行使知情权。

摘要2

龚××诉上海××装潢建材超市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摘要1:【问题】原始凭证是否属于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范围?
【提示】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范围可以包括原始凭证。
【裁判观点】
①股东要求查阅公司对外签订的全部合同,超越了《公司法》界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查阅的公司文件的范围,不予支持;
②原始凭证既是会计账簿形成的基础,又是验证会计账簿对公司财务状况的记录是否完整准确的依据,且股东怀疑会计账簿存有造假记录确属事出有因,目前亦无证据表明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及原始凭证具有不正当的目的,可能影响被告的正常经营,因此,公司应当提供会计账簿及原始凭证供原告查阅。

摘要2

李××、吴×、孙×、王××诉江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摘要1:【裁判摘要】
  股东知情权是指股东享有了解和掌握公司经营管理等重要信息的权利,是股东依法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的重要基础。账簿查阅权是股东知情权的重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公司怀疑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目的是为公司涉及的其他案件的对方当事人收集证据,并以此为由拒绝提供查阅的,不属于上述规定中股东具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情形。
【摘要1】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账簿,除非公司证明或者审理认定其具有不正当目的,并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否则不应限制。
【摘要2】股东账簿查阅权行使的范围应当包括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应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
【解读】公司拒绝查阅权所保护的是公司的合法利益而不是一切利益。

摘要2:【裁判要旨1】行使股东知情权的主体是股东,确认股东身份的两大原则是“当时持股”和“连续持股”。
【裁判要旨2】股东知情权是股东基本的法定权利,不得约定排除;公司主张股东行使知情权具有不正当目的,应由公司承担举证责任。
【裁判要旨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知情权中的查阅权包括公司会计账簿,公司账簿应根据《会计法》(第14条、第17条)的解释,将原始凭证包括在内,才符合《公司法》的立法本意。
【裁判规则1】股东起诉时15天答复期未满,但公司拒绝查阅的,不宜裁定驳回起诉——依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股东提起账簿查阅权诉讼的前置条件是股东向公司提出了查阅的书面请求且公司拒绝提供查阅。这一前置条件设定的目的在于既保障股东在其查阅权受侵犯时有相应的救济途径,也防止股东滥用诉权,维护公司正常的经营。本案中,四上诉人于2009年4月8日向佳德公司提出要求查阅或复制公司的所有资料(含公司会计账簿、原始凭证、契约、通信、传票、通知等)以了解公司实际财务状况的书面请求,虽然4月14日四上诉人至一审法院起诉时佳德公司尚未作出书面回复,但佳德公司在4月20日的复函中并未对四上诉人的申请事项予以准许,且在庭审答辩中亦明确表明拒绝四上诉人查阅、复制申请书及诉状中所列明的各项资料。至此,四上诉人有理由认为其查阅权受到侵犯进而寻求相应的法律救济途径,此时不宜再以四上诉人起诉时十五天答复期未满而裁定驳回其起诉,而应对本案做出实体处理,以免增加当事人不必要的讼累。
【裁判规则2】股东提出书面请求说明其行使知情权的目的是了解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属于正当目的——本案中,四上诉人向被上诉人佳德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其行使知情权的目的是了解公司实际经营现状,显属其作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享有的知情权。佳德公司以四上诉人具有不正当目的为由拒绝其查阅,则应对四上诉人是否具有不正当目的并可能损害其合法利益承担举证责任。
【裁判规则3】股东要求复制公司财务会计账簿缺乏依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将股东有权复制的文件限定于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第二款仅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财务会计账簿,但并未规定可以复制,而佳德公司章程亦无相关规定,因此四上诉人要求复制佳德公司会计账簿及其他公司资料的诉讼请求既无法律上的规定,又超出了公司章程的约定,不予支持。

股东知情权前置程序存在的瑕疵不能通过诉讼程序救济

摘要1:【案号】一审:(2010)西民初字第02954号
【问题】股东请求查阅会计账簿时,前置程序中存在的瑕疵能否通过诉讼程序补救?
【提示】股东知情权前置程序中存在的瑕疵不能通过诉讼程序补救。
【裁判要旨】公司法对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设置了前置程序,如果股东没有履行前置程序就向法院提请诉讼,提起诉讼不能视为向股东提起请求,在诉讼中说明了查阅目的也不能视为履行了前置程序中的说明目的,即前置程序存在的瑕疵不能通过诉讼程序救济。
【裁判理由】《公司法》第34条的规定将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范围作了两个层次的规定:
①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报告:公司法对股东行使知情权未作限制性规定。
②会计账簿查阅存在正当目的和前置程序限制:
A.股东在提起知情权诉讼之前应当已经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正当目的;
B.公司在15日内拒绝提供查阅,股东才可以提起诉讼。

摘要2

藏×诉江苏××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摘要1:——原股东要求行使任股东期间知情权的认定与处理
【提示】公司法规定,行使股东知情权的主体应当是公司现任股东;失去公司股东身份后,要求行使其担任股东期间的知情权的,没有法律依据。
【裁判要旨】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按照该规定,行使股东知情权的主体应当是公司现任股东;失去公司股东身份后,要求行使其担任股东期间的知情权的,没有法律依据。

摘要2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03)惠民二初字第1430号;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锡民二终字第236号;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锡民

摘要1:——股东知情权的期限限制
【问题提示】已丧失股东资格的人是否享有一定的股东知情权?其范围如何?
【要点提示】
①丧失股东资格的人对其丧失股东资格前公司的经营状况与经营信息仍然享有知情权。
②股东行使知情权的方式限于查阅、复审相关资料,除公司章程有特别规定外,不得请求公司接受其审计安排。
【裁判规则】股东知情权是股东享有的固有权利,其是基于股东身份所产生的,具有人身权的特性,故股东对其具有股东身份期间的公司相关信息享有知情权:股东对丧失股东资格以后的公司经营状况与经营信息不再享有知情权,但对在此之前的相关信息仍具有基于其股东身份所享有的知情权,因此公司应当向股东提供其丧失股东资格之前的相关资料供其查阅。
【案例索引】一审: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03)惠民二初字第1430号(2004年2月17日);二审: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锡民二终字第236号(2004年8月16日);再审: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锡民再终字第0028号(2006年9月21日)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司法案例》2007年第2辑(总第60辑)

摘要2:【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第七条 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公司有证据证明前款规定的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股东知情权纠纷

摘要1:【247、股东知情权纠纷】1.股东知情权,是指法律赋予公司股东通过查阅公司财务报告资料、账簿等有关公司经营、决策、管理的相关资料以及询问上述有关的问题,实现了解公司运运营状况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活动的权利。2.股东知情权纠纷,是指公司限制或者剥夺股东了解公司运营状况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活动的相关权利而产生的纠纷。

摘要2:无

股东知情权中的账簿查阅权

摘要1:由于修订前的《公司法》既未规定董事会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及公司章程等内容,亦未规定账簿查阅权,更未对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予以必要的限制,从而引发实践中的诸多问题。其中尤以会计资料的范围问题最有争议。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三十四条为股东行使会计账簿查阅权规定了正当目的性限制原则,即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但立法并未对“不正当目的”作出界定,这导致实践中对股东行使会计账簿查阅权之目的的正当性难以把握,往往在认识不一的情况下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影响法律适用的统一性的稳定性。虽然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件各不相同,法官保护股东知情权的考虑因素也因案而异,但作为一种规范和原则,原《公司法》的上述缺陷客观上导致了各地法院(即使是同一地区的不同法院)在适用《公司法》保护股东知情权上的不统一。修订后的公司虽然将股东知情权的范围界定为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但该法对会计账簿的规定在实践中仍嫌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会计账簿与会计凭证的分界不清;二是对会计账簿的查阅权是否包含会计凭证并不明确;三是对会计凭证的查阅未作规定。

摘要2

股东知情权诉讼研究

摘要1:存在疏漏的法律文本为司法审判供给的裁判规则不足,会导致审判在诉讼的基本层面上都面临争议,也造成不同法院的裁决立场的差异。为此的弥补手段主要来自审判机关体系内的努力,包括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司法解释、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司法政策文本与个案审判法官的创造性适用法律的裁判活动等三条路径。在有疏漏的法律文本规定获致司法实现的过程中,这三条路径各自扮演的角色以及相互间的互动关系,可以通过对各地法院近年来的股东知情权诉讼裁决样本的实证分析中得以观察与总结。存在疏漏的商事法律文本要最终获致符合立法本意的实现,除了需要出台更具权威性、规范性与精当性的司法解释、司法政策文本外,还要寄望于司法审判人员对裁判规范文本的判读与应用能力的提高。

摘要2

当前股东知情权案件的审理难点

摘要1: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当前股东知情权案件的审理难点

摘要2

股东要求复制公司财务会计账簿缺乏依据

摘要1:【裁判规则】股东要求复制公司财务会计账簿缺乏依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将股东有权复制的文件限定于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第二款仅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财务会计账簿,但并未规定可以复制,而佳德公司章程亦无相关规定,因此四上诉人要求复制佳德公司会计账簿及其他公司资料的诉讼请求既无法律上的规定,又超出了公司章程的约定,不予支持。
【案例】《李××、吴×、孙×、王××诉江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摘要2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2)闸民二(商)初字第S589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S488号

摘要1:【案号】一审: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2)闸民二(商)初字第S589号;二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S488号
【裁判要旨】股东知情权行使之“不正当目的”的审查与认定——股东提出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请求应当基于正当、善意的目的,并于其作为股东的身份或利益直接相关。否则,如果股东违反诚信原则、善意原则,为了开展同业竞争、获取商业秘密或存在其他阻碍公司正常经营行为的,公司有权拒绝其查阅请求。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查阅权的约定不能阻却法律赋予公司的对股东不正当目的的抗辩。
【裁判规则】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正当目的”是公司立法在股东知情权上的利益平衡与权力制约的最低限度,属于强制性法律规范,公司不能以章程加以变更,公司章程约定不能阻却法律赋予公司对股东不正当目的的抗辩。

摘要2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827号

摘要1:【案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827号
【裁判要旨】股东知情权诉讼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股东知情权是基于股东的身份而享有的权利,不具有财产利益内容,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裁判规则】股东向公司工商登记地址邮寄书面请求被退回后,又当庭向公司送达了书面请求,公司仍然拒绝请求,可以认定公司拒绝提供查阅。

摘要2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3)静民二(商)初字第S1041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512

摘要1:——公司章程超越《公司法》股东知情权范围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要点】公司章程关于股东知情权的规定,如股东可以查阅《公司法》规定之外的公司自身资料、子公司资料,以及对公司及子公司进行审计等,原则上是有效的。但公司章程设定的具体知情权项目是否允许,应结合公司法立法目的及该公司个体情况进行综合考量和评判,审查原则是既要保证股东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又将知情权对公司正常经营的影响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案件索引】一审: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3)静民二(商)初字第S1041号(2013年8月22日);二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51264号(2014年1月10日)

摘要2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007号

摘要1:【案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007号
【裁判要旨】对甲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非股东知情权的法定范畴,在公司章程或出资协议未明确规定的前提下,股东无权要求对公司账目进行司法审计。股东可以通过查阅、复制甲公司的会议资料、财务报告以及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以及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了解和核实,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裁判摘要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公司股东会决议以及董事会会议记录的查阅、复制、会计账簿的复制、原始会计凭证的查阅和复制并不属于股东知情权的范围。
【裁判摘要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五条规定,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该项规定应属于强制性规定,各个企业须恪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上诉人黄某要求查阅甲公司的总账、明细账、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及其他辅助性账簿在内的财务账簿,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的会计账簿的范畴,亦属于公司法规定的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范围,应予准许。
【裁判摘要3】对于黄某提出申请要求对甲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本院认为,一方面司法审计并不属于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况且黄某通过行使知情权、查阅、复制甲公司的会议资料、财务报告以及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也可以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了解和核实,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本院对其提出的要求对甲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司法审计的主张依法不予支持。

摘要2:【解读】司法审计不属于股东知情权的范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沈中民三终字第736号

摘要1:【案号】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沈中民三终字第736号
【裁判要旨】股东作为清算组成员已经参与了公司的审计工作,就已经了解了公司的经营状况,其再次请求行使在此期间的知情权,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做为清算小组成员上诉人完全有能力和责任参与清算过程中最为重要的公司审计过程,而审计过程中必然涉及提供和查阅所有的相关会计帐目,因此上诉人已做为清算组成员参与了公司全部审计过程,在此期间其股东知情权已得到充分行使,才使得公司解散按程序进行至注销工商登记的办理,上诉人的诉请主张没有事实依据。

摘要2:【解读】股东自己在公司任职或者委派人员在公司任职并不影响股东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知情权;但股东若作为清算组成员已经参与了公司的审计工作,其再次申请行使此期间的知情权不予支持。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渝01民终6272号

摘要1:【案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渝01民终6272号
【裁判摘要】汪某某已经向奥普泰公司出资并取得了出资证明书,而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其股东身份应当得到确认。虽然未经工商登记,但是工商登记并无创设股东资格的效力,其仅仅具有对善意第三人宣示股东资格的证权功能,未经登记并不能排除汪某某的股东身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也只是强调登记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据股东名册行使股东权利,但并未排除未登记于股东名册的股东行使其相应的股东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相关事项,也是实际出资人要求变更工商登记事项的程序要求,不涉及股东资格确认的问题。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是通过协议约定的形式约束其权利义务,一般情况下隐名股东只能通过显名股东行使其权利,而本案中工商登记的五名股东只是股东代表,对于其他未登记的股东,其股东身份奥普泰公司是明知的,因此,汪某某等未登记的股东与五名登记股东之间的关系不符合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的法律特征。综上,汪奶奶的股东身份可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汪某某具有股东知情权

摘要2:【解读】已经出资并取得出资证明书但未经工商登记具有股东身份有权行使股东知情权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宁民五初字第70号

摘要1:【案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宁民五初字第70号
【裁判摘要】冯某某作为顶上大酒店的隐名股东,虽未登记在册,但公司及其他股东均对其股东身份予以认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其应享有股东知情权

摘要2:【解读】其他股东对其股东身份予以认可的隐名股东享有股东知情权

【笔记】公司能否以无相关文件资料为由对抗股东知情权

摘要1:解读:(1)根据《公司法》第3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有制作和保存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薄的法定义务,公司以无《公司法》第33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抗辩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信;(2)公司没有制作和保存《公司法》第33条所列举的公司文件资料,属违反法律规定的文件置备义务,股东有权在其股东知情权遭到根本性侵害且因此而遭受损失的情况下,依据《公司法解释四》第12条的规定请求公司中具体负责制作和保存公司有关文件资料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注释1】《公司法解释四》第10条第1款首次明确股东知情权纠纷中判项应包含的内容。
【注释2】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执行中如公司无法找到且不可弥补的材料,确实不属于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属于执行不能案件,可以终结执行。

摘要2:【注解】(1)只要股东知情权诉请符合《公司法》第33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即应当判决支持股东行使知情权,不能因公司主张其未置备《公司法》第33条文件资料而驳回股东诉讼请求;(2)因公司未置备《公司法》第33条规定的文件资料导致股东知情权的生效判决无法执行的,股东可以根据《公司法解释四》第12条规定请求具有责任的董事或高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笔记】起诉时或者起诉后不具有股东身份的“原股东”能否行使股东知情权

摘要1:解读:(1)股东知情权的原告仅限于起诉时具有股东身份的股东(起诉之后丧失股东资格不受限制);(2)起诉时不具有股东身份的,仅限于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且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原股东。

摘要2:【注解】股东因抽逃出资被股东会决议除名的,在该除名决议未被否定效力前,不具有提起知情权诉讼的资格。——参考案例:《
无锡法院公司诉讼十大典型案例(2021-2022)》案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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