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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股权转让是否适用公司特殊地域管辖?

摘要1:解读:(1)股权转让不适用公司特殊地域管辖规定;(2)股权转让会对公司的股权架构产生影响从而影响公司利益的,适用公司特殊地域管辖规定;(3)股权纠纷涉及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等应当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

摘要2:【注解1】《最高人民法院无锡市国有资产投资开发公司与中国华能综合利用开发公司、中国华能财务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件的指定管辖》(下称“指定管辖”)意见中指出,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般涉及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变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变更登记,而当事人必然要在该注册登记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办理,因此,将该标的公司的注册地作为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地比较恰当,也符合“两便”原则(《经济审判指导与参考》,1999年第1卷)
【注解2】(1)股权出让方请求股权受让方支付股权转让款,不适用公司特殊地域管辖规定;(2)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注解3】股权受让方请求股权出让方协助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应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1)有约定按照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2)如无约定则以公司住所地为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地——如无特殊约定,公司住所地对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享有管辖权。
【注解4】公司住所地对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是否享有管辖权?——(1)股权受让方请求股权出让方协助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如无特殊约定,以公司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公司住所地对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享有管辖权;(2)股权出让方请求股权受让方支付股权转让款,如无特殊约定,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