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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民法典》实施后如何认定胁迫?

摘要1:解读:根据《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第4条规定,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150条规定的胁迫情形为:以给自然人及其亲友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荣誉、隐私、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其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的。

摘要2:【注解1】《纪要》第4条采用“胁迫”取代《民通意见》第69条规定的“胁迫行为”。
【注解2】胁迫的具体构成要件包括:第一,行为人主观上有胁迫的故意,即故意以对胁迫对象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为要挟。第二,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胁迫行为,即以将要实施某种加害行为为要挟,迫使胁迫对象产生恐惧心理。第三,胁迫必须具有不法性,包括手段和目的的不合法。第四,受胁迫人作出了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虽然有胁迫行为,但受胁迫人并未因此作出不真实意思表示的,不构成民法典中所说的胁迫。第五,须有因果关系,即受胁迫人作出的不真实意思表示是基于行为人的要挟而产生恐惧心理所致。——来源:《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条文及适用说明,最高人民政策研究室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第24-25页
【注解3】(1)原《合同法》只规定了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可撤销;(2)《民法典》第149条、第150条(原《民法总则》第149条、第150条)新增规定因第三人欺诈(对方知道该欺诈行为)、胁迫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