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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占有保护请求权

摘要1:【摘要】占有是一种对物的事实上的管领力,对占有的保护有利于社会平和秩序的维持,有利于物权体系的完善。对占有物权法上的保护可分为自力救济和公力救济即占有保护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不同于物权请求权,它是以保护占有的现实状态为宗旨的独立的请求权。在立法中如何规制占有保护请求权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在我国物权法制订高潮的今天探讨这个问题,对于占有制度的构建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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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2003]浦民初字第678号;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漳民终字第25号

摘要1:【要点提示】债权人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未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而擅自从债务人的账户扣划款项的.不仅妨碍司法权的正常行使,而且侵害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裁判要旨】债权人申请执行后又从保证人账户扣款属侵权。
【案例索引】一审: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2003]浦民初字第678号(2004年6月4日);二审: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漳民终字第25号(2005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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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佛中法民五终419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1:【案号】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佛中法民五终419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损害赔偿责任问题,出租人对租赁房屋拉闸停水、停电行为是其在解除通知合法送达承租人之后的行为,是出租人对自己房屋的处分权利,故承租人诉请宏升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宏升公司享有合同解除权,但因承租人对合同解除事宜提出异议,双方应当通过合法途径予以解决。而出租人宏升公司擅自停水、停电行为,侵害了承租人的理由,已经超出其合理的自力救济范畴,性质恶劣,应当承担由其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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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朝民初字第07692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二中民终字第00355号

摘要1:——控告超越合理限度是否构成侵权问题
【裁判要点】控告是当事人寻求国家公力救济的重要手段,但不正当地行使控告权可能构成对他人合法权利的侵犯,近年来,与控告相关的侵权事件多有发生,尤其可能涉及名誉侵权问题。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因控告引起的名誉侵权案件,该案的审理明晰了合理控告与名誉侵权之间的区别,为此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标准。
【案件索引】一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朝民初字第07692号(2013年9月23日);二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二中民终字第00355号(201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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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苏02民终1686号

摘要1:【案号】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苏02民终1686号
【裁判摘要】本院认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可以进行抵销。第一、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只是丧失胜诉权,不能获得公力救济,但仍可以通过自力救济实现债权,抵销即是一种自力救济的权利。第二、请求权并非债权的全部权能,还包括起诉权、受领权、抵销权等。抵销权是一种形成权,享有抵销权的当事人可以无须人民法院的介入,直接向其债权人主张抵销,并导致交叉债权在相应范围内消灭。第三、法律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能否行使抵销权并未作禁止性规定。第四、司法实践中,在不违背基本法理的前提下,如果存在既可做有利于权利人的解释也可做有利于义务人的解释的情形下,应做有利于权利人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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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诉甘肃浙商科工贸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纠纷案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1151号
【裁判摘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申请公司强制清算,其目的是通过解散公司收回其股东投资以及收益从而退出公司。本案中虽然公司经营期限届满,具备了公司章程约定的公司清算条件,但在本案诉讼中,公司其他股东愿意通过股权收购方式收购林时进股权以使公司存续,该公司自力救济的方式有利于打破公司僵局,保护公司其他股东以及公司债权人利益,林某某的股东权利可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因此,林某某仅以公司经营期限届满为由申请公司强制清算,原审法院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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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承包人通过发函给发包人主张其享有优先受偿权能否认定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摘要1:解读:(1)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方式包括协议工程折价和工程依法拍卖两种方式;(2)承包人发函给发包人主张其享有优先受偿权不能认定为承包人行使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解析】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方式为工程协议折价和拍卖两种方式,承包人发函主张其享有优先受偿权并非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方式。
【注释1】另外观点认为:承包人在法定期限内通过发函方式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优先权的即构成有效的主张,该优先权利不因未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行权而丧失。
【注释2】(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方式包括协议折价与申请法院拍卖;(2)根据《海商法》第28条、《民用航空器法》第24条规定,船舶优先权、航空器优先权的实现方式都只规定了通过法院扣押产生船舶、航空器优先权而没有给当事人自力救济的途径。
【注释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疑难问题解答》(2022)第19条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如何行使?以下属于依法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情形:......(5)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明确表示主张优先受偿权的。——因此,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明确表示主张优先受偿权,属于依法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情形。

摘要2:【注解1】承包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应当以达成工程折价协议为必要,否则承包人的单方主张并不能起到催告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效果|承包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应当达成工程折价协议。承包人的单方主张(如发函)并非正确的行权方式,不能起到催告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效果。——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最高法民再114号
【注解2】通过发函催告发包方支付工程款并表示对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行为是否属于行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承包人发函催告并表示对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行为均不能包含承包人与发包人就工程折价抵偿工程款的意思表示,承包人发函不属于在法定期限内依照法定方式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49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