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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

摘要1:[第243号]李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驾驶交通工具在非公共交通范围内撞人死亡的应如何定罪
【裁判摘要】驾驶交通工具在非公共交通范围内撞人死亡,构成过失犯罪的,一般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该行为同时又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构成要件的,应当按照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适用原则,以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论处。
【裁判要旨】因抢救被害人未来得及自动投案即被抓获,到案后主动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经查明确具有准备投案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自首;不具有准备投案的意思表示的,在量刑上应考虑积极抢救被害人以及到案后如实供述等情节,酌情从宽处理。

摘要2

陈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

摘要1:[第151号]陈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犯罪单位的自首如何认定?
【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2002年第1辑(总第24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9-15页
【裁判摘要】犯罪单位既然可以成为犯罪主体,当然也应当能够成为自首的主体。只不过,如同单位犯罪是单位意志支配下由单位成员实施的一样,单位自首也必须体现单位的意志并由单位成员具体实施。

摘要2:【裁判要旨】
①罪单位自首的成立须满足以下条件:
A.主动投案:犯罪单位主动投案只能由代表单位的自然人进行;
B.主动投案的行为必须出于犯罪单位的意志;
C.如实供述罪行。
②犯罪单位集体研究决定自首
A.单位犯罪是经由集体研究决定实施的,犯罪单位又经由集体研究决定由能够代表单位意志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单位所实施的全部罪行的,或者单位经集体决定委派其他自然人去投案并如实交代单位所实施的全部罪行的,应认定单位的自首
B.在犯罪单位集体研究决定自首的情况下,所有参与单位犯罪的自然人,只要能认同单位自首意志,随时接受调查并如实交代个人参与单位犯罪事实的,均可同时认定为个人自首
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行自首
A.单位犯罪事先未经集体研究决定,而是由能够代表单位意志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行以单位名义决定实施,犯罪所得归单位的,能够代表单位意志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行决定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单位犯罪以及其个人全部犯罪事实的,应认定为单位自首和其个人自首
B.由于该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自行自首,虽可以代表单位意志以及其个人意志,但并不能代表所有参与单位犯罪的自然人的意志,所以其他参与单位犯罪的人如没有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罪行的人,则不能认定他们的个人自首
④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行自首
A.单位犯罪是由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共同实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有人自行主动投案并如实交待单位犯罪及其个人参与单位犯罪事实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的直接责任人员未自动投案的,由于投案人的投案行为不能代表单位意志,仅系个人意志,因此,只认定自动投案并如实交待自己罪行的直接责任人员的自首,不能认定单位自首和其他参与单位犯罪决策和实施人的个人自首
B.不具有代表单位意志身份的或未参与单位犯罪的单位内部人举报单位犯罪的,也不能认定单位自首

陈某某犯故意伤害案

摘要1:[第394号]陈某某犯故意伤害案——实施犯罪行为后滞留犯罪现场等候警方处理的行为能否认定自动投案
【裁判摘要】被告人在故意伤害犯罪过程中多次用电话报警,但报警内容未涉及自己的犯罪行为,案发后滞留现场等候警方处理,并在警方讯问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裁判要旨】被告人在见到警方后没有立即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而是警方通过一定的调查行为,认为被告人有重大犯罪嫌疑对其进行审查后,被告人才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但由于被告人在互殴过程中受伤,在疗伤成为首要任务的情况下,不应苛求被告人没有立即向警方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只要在警方询问(或者讯问)过程中,如实供述了本人及同案人的主要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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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某、刘某某、庄某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

摘要1:姚某某、刘某某、庄某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因认识错误而归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罪行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提示】举报同案犯并如实交代自己参与共同犯罪的事实的应否认定为自首?
【裁判摘要】被告人为泄私愤向公安机关举报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且查证属实,不属于有立功表现,但被告人在举报同案犯时如实供述自己参与共同犯罪的事实,应当认定有自首情节并可依法从轻处罚。
【解读】自动投案的动机不影响自首的成立。行为人自动投案的动机多种多样,有的是真诚悔罪,有的是畏惧惩罚,有的是出于无奈,有的抱着其他想法,甚至有的还想钻法律的空子。投案的动机虽各有不同,但是都不影响自首的成立,只是司法机关在裁量决定对自首者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幅度时考虑的因素。本案被告人姚某某是由于与被告人刘某某因印刷等费用发生纠葛后,出于泄私愤的动机,向公安机关举报刘某某等人的犯罪事实的。但他举报的时候也如实交代了自己参与共同犯罪的事实,符合自首必须具备的“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法定条件。其泄私愤的动机,并不影响自首的成立。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后,由于处于受刑事追诉的地位,在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同时,还往往为自己的犯罪行为进行辩解。因此,在认定是否成立自首时,要对投案人的供述内容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只要其交代自己主要犯罪事实的供述经查证是如实的,就应当认定为自首。不能因为在供述中有为自己的犯罪行为进行辩解的成分,就认为不是如实供述,不认定自首。为自己进行辩护,是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自动投案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前提下,在犯罪的动机、作用、罪责的大小和有无等问题上为自己所作的辩解,正是在行使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利,不影响对其自首的认定。但是,如果投案后采取隐瞒自己罪行、编造虚假事实或者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等方式,为自己开脱罪责,企图逃避惩罚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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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犯盗窃案

摘要1:[第354号]王某某盗窃案——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能否认定为自首
【裁判摘要】被公安机关口头或电话传唤到案,应认定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裁判要旨】传唤不属于强制措施。被传唤后归案符合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在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的时间范围。经传唤归案的犯罪嫌疑人具有归案的自动性和主动性。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口头或电话传唤到案,应认定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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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犯故意杀人罪案

摘要1:[第41号]张某犯故意杀人罪案——犯罪后由亲属送司法机关归案并在一审宣判前如实供述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
【提示】如何认定自首中的“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裁判摘要】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后由亲属送司法机关归案并在一审宣判前如实供述罪行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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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2004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12次会议通过)法释[2004]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已于2004年3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1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摘要】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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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自首

摘要1:普通自首(一般自首、典型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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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自首成立条件

摘要1:成立普通自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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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自首一览表

摘要1:普通自首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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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故意杀人案

摘要1:[第701号]周某某故意杀人案——不明知自己已被公安机关实际控制而投案的,不认定为自首,但可酌情从轻处罚
【裁判摘要】周元军苏醒后如实向在场人员交代犯罪事实时,公安机关已掌握其犯罪事实,且已对其人身予以实际控制,周元军的该行为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故其不具有自首情节。
【裁判要旨】不知自己已经被公安机关控制而向在场人员陈述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不构成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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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自首

摘要1:特别自首(余罪自首、准自首、以自首论、旁罪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正在服刑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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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强奸、盗窃案

摘要1:[第411号]何某某强奸、盗窃案——如何理解“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裁判摘要】“尚未掌握”,一般是指司法机关还未有一定的客观线索、证据合理怀疑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还犯有其他罪行。这里的尚未掌握的“司法机关”不仅仅是指正在侦查、起诉、审判的司法机关,也包括其他的司法机关。
【裁判要旨】
①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所犯余罪尚未被查明、通缉,或者虽已被通缉,但通缉资料不全面,内容不明确,现行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的司法机关并不掌握或者很难、几乎不可能通过比对查证等方式在当时掌握该犯罪嫌疑人的所犯余罪的,则此时的“司法机关”仅指直接办案机关;
②如果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犯前罪已被通缉,对现行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的司法机关可以通过通缉资料掌握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犯前罪的情况下,此时的“司法机关”应当包括通缉令覆盖范围内的所有司法机关。
③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先行实施的犯罪行为虽已被其他司法机关掌握,但因地处偏僻、路途遥远或通讯不便等原因,客观上使现行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司法机关在对现行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难以了解到或发现该先行发生的犯罪事实的,可以将该先行实施的犯罪视为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这时的司法机关其实是指直接办案的司法机关。
【裁判规则】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有一定的客观线索,没有证据合理怀疑的本人其他罪行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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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刑罚裁量

摘要1自首刑罚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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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案中逃逸后自首的认定

摘要1:【要旨】
《刑法》 第133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 解释》 )第3条的规定,这里的“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交通肇事犯罪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根据来信介绍的情况,被告人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在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驾车逃离现场,致使被害人高某没有得到及时的救助而死亡。因此,被告人唐某的行为属于刑法第133条规定的“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且发生了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应依法从严惩处。
必须说明的是,被告人唐某虽在事发20日后投案自首,但此节并不能否定唐某在逃逸时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解释》 之所以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必须是出于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主要是将这种行为同那种因怕受害人一方或者其他围观群众采取过激行动(如殴打)而暂时逃离事故现场,而后立即报案接受处理的行为加以区别。该案中唐某逃逸并非是由于后一种原因,且其投案自首也是在事发2。日以后。据此,在认定唐某自首的同时,可以认定其具有交通肇事后逃逸,且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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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某、刘某某、庄某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举报同案犯并如实交代自己参与共同犯罪事实的应否认定为自首

摘要1:[第66号]姚伟林、刘宗培、庄晓华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举报同案犯并如实交代自己参与共同犯罪事实的应否认定为自首
【裁判要旨】被告人向公安机关举报同案犯,并如实交代自己参与共同犯罪的事实,无论其基于何种动机,均成立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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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强奸、故意伤害案——行为人在取保候审期间犯新罪而逃跑,被公安机关依法通缉后又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的,是否认定全案构成自首

摘要1:[第1081号]吴某强奸、故意伤害案——行为人在取保候审期间犯新罪而逃跑,被公安机关依法通缉后又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的,是否认定全案构成自首
【裁判要旨】自动投案的时间节点是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时。取保候审是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行为人在被取保候审期间逃跑,其后自动投案的行为不符合刑法关于自动投案时间节点的规定,不具备自首的前提条件,不应当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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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行为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逃跑,被公安机关依法通缉后又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的,是否构成自首

摘要1:【裁判要旨】自动投案的时间节点是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时。取保候审是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行为人在被取保候审期间逃跑,其后自动投案的行为不符合刑法关于自动投案时间节点的规定,不具备自首的前提条件,不应当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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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行为人自动投案后未如实供述,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才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否构成自首

摘要1:【要旨】 行为人自动投案后未如实供述,只有在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才能构成自首;如果在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后才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不能成立自首。行为人自动投案后未如实供述,被采取强制措施以后才如实供述的,由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不能成立自首;只有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才能以自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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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等行贿案——职务犯罪自首的认定

摘要1:【裁判要旨】职务犯罪中,被告人在检察院立案后经电话通知,主动前往办案单位接受调查并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案号】 一审:(2015)佛城法刑初字第850号 二审:(2015)佛中法刑二终字第4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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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故意杀人、诈骗案——打电话报警但未承认自己实施犯罪行为的是否认定为自首以及如何审查判断经鉴定属于被害人真实签名的保证书等书证的真实性

摘要1:[第1044号]黄某某故意杀人、诈骗案——打电话报警但未承认自己实施犯罪行为的是否认定为自首以及如何审查判断经鉴定属于被害人真实签名的保证书等书证的真实性
【裁判要旨】打电话报警但未承认自己实施犯罪行为的不构成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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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因形迹可疑被盘查时发现持有可疑物品,在被带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时如实供述了非法持有毒品事实的,是否成立自首

摘要1:[第1037号]杨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因形迹可疑被盘查时发现持有可疑物品,在被带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时如实供述了非法持有毒品事实的,是否成立自首
【裁判要旨】公安人员在盘问同时,对其驾驶的车辆进行搜查,发现其随身携带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此后行为人交代了非法持有毒品的事实,其行为不属于自动投案;行为人如实供述的事实系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犯罪事实,其行为不成立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情节,应当认定为坦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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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赵某某等诈骗案——自动投案的行为发生在犯罪嫌疑人被办案机关控制之后的是否成立自首

摘要1:[第880号]杨某某、赵某某等诈骗案——自动投案的行为发生在犯罪嫌疑人被办案机关控制之后的是否成立自首
【裁判要旨】“自动投案”的时间应当限制在犯罪嫌疑人“被办案机关控制”之前,犯罪嫌疑人投案的行为只有发生在其“被办案机关控制”之前,才能认定为自首中的“自动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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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周某某故意杀人案——行为人对其主观心态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的成立

摘要1:[第941号]冯某某、周某某故意杀人案——行为人对其主观心态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的成立
【裁判要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要犯罪事实)”是指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犯罪构成事实不仅包括主体、客体和客观方面的事实,还包括主观方面的事实,是主客观方面的统一,因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要犯罪事实)不仅要求行为人如实供述客观行为,还要求如实供述其犯罪时的主观心态,否则就不能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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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强奸、强制猥亵妇女、猥亵儿童案——行为人因涉嫌强制猥亵妇女到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猥亵儿童事实的,不构成自首

摘要1:[第984号]周某某强奸、强制猥亵妇女、猥亵儿童案——行为人因涉嫌强制猥亵妇女到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猥亵儿童事实的,不构成自首
【裁判要旨】行为人因涉嫌强制猥亵妇女到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猥亵儿童事实的,因此强制猥亵妇女罪与猥亵儿童罪应当视为同种罪行,不构成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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