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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一终字第174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一终字第174号
【裁判要旨】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如何确定诉讼标的额。从北京城建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的情况看,其诉讼请求标的额为108739151.44元,并提供了相应证据。至于其请求能否得到支持,提供的证据材料能否采信,属于案件实体审理问题。一审法院认定北京城建公司诉请江西省人民医院给付工程款85394235.77元,有随意增加诉讼标的额之嫌系对案件实体的判断,人民法院在审查管辖权异议时,作出上述判断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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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民申字第225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民申字第225号
【裁判要旨】不应对诉讼请求进行实质审查,除非有明确证据证明原告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民事案件的诉讼标的额应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确定。人民法院在确定民事案件的诉讼标的额时,对原告依据的证据材料,仅进行形式审查。原告的证据能否被最终采信,诉讼请求能否获得支持,属案件实体审理范围,与案件诉讼标的额的确定无关。即在确定级别管辖时,不应对原告诉求的诉讼请求进行实质性审查,除非有明确证据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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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辖终120号

摘要1:——被告提出民事级别管辖异议,认为原告故意虚高诉讼标的额、抬高案件级别管辖,人民法院经初步审查属实的,应依法予以支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辖终120号
【裁判观点】被告提出民事级别管辖异议,认为原告故意虚高诉讼标的额、抬高案件级别管辖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如原告诉请的标的额明显缺乏依据,经初步审查即可确认原告诉请的标的额存在虚高情形,且足以抬高案件级别管辖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认定被告提出的级别管辖异议成立,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摘要】对于故意虚高诉讼标的额、抬高案件级别管辖的情形,应从主客观两个方面予以把握。主观上,原告有通过虚高诉讼标的额以抬高案件级别管辖的意图,即为规避级别管辖,提高案件审级而故意虚高诉讼标的额。原告主张的诉讼标的额可能无法得到人民法院裁判部分或者全额支持,但主观上并无规避级别管辖意图的,不在此列。客观上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原告诉请的标的额明显缺乏依据,包括缺乏相应证据支撑、主要证据系伪造、证据间存在明显矛盾,以及缺乏法律依据等,人民法院经初步审查即可确认原告诉请的标的额存在虚高情形;二是原告虚高诉讼标的额的行为足以抬高案件级别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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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增诉讼标的规避级别管辖的处理

摘要1:【要旨】由原受理法院审理。对于虚增诉讼标的额提高级别管辖的,由于主观上有恶意且缺乏证据支持,依法应当予以规制,以维护管辖制度的严肃性,故本案应由原受理法院审理。

摘要2:【解读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上一级法院认为受移送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4项规定“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08条第3款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规定:“对于将案件移送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裁定,当事人未提出上诉,但受移送的上级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依职权裁定撤销。 ”上级法院认为移送错误,可以依职权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原受理法院继续审理。
【解读2】原告能否提出管辖权异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该规定不应理解为对提出主体的限制而是对提出时间的限制。《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将原告排除在提起管辖权异议的主体之外。因此,原告增加诉讼请求后,原告有资格提起管辖权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终1174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终1174号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对于将案件移送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裁定,当事人未提出上诉,但受移送的上级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依职权裁定撤销。人民法院在立案受理阶段对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金额虽然一般仅作形式审查,并据以确定案件级别管辖,但是对于确有证据证明恶意虚构诉讼请求数额以规避级别管辖的行为,亦应结合具体情况予以适当规制。就本案而言,信泽公司在原审期间提交的管辖权异议答辩文件中,承认其因发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偏袒对方,特意规避级别管辖,且尚未提供证据证明3.8亿元损失的事实。另外,信泽公司在其前后提交的诉状文本中,对于所主张损失的数额及成因,表述不同,差异较大。可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仅以本案当事人请求数额超过其级别管辖范围为由,将案件移送原审法院管辖,依据确有不足。原审法院如果认为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错误,依法应当依职权径行裁定撤销并同时指令其继续审理。信泽公司关于本案应由原审法院继续审理的上诉主张,虽然理据不足,依法不应予以支持,但是,原审法院以本案亦不由其管辖为由直接裁定驳回当事人的起诉,适用法律有失偏颇。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本案管辖依据不足,依法一并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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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原告虚增诉讼标的额提高级别管辖如何确定级别管辖?

摘要1:解读:(1)对于虚增诉讼标的额提高级别管辖的,由于主观上有恶意且缺乏证据支持,依法应当予以规制,以维护管辖制度的严肃性,故应由原受理法院审理;(2)上级法院认为移送错误,可以依职权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原受理法院继续审理。
【注释1】人民法院不应当在立案阶段对当事人是否虚高诉讼标的额、抬高案件级别管辖问题进行实质审查。——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72.被告提出级别管辖异议,认为原告故意虚高诉讼标的额、抬高案件级别管辖的,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在立案阶段对当事人是否虚高诉讼标的额、抬高案件级别管辖问题进行实质审查
【注释2】(1)在立案阶段按照诉讼请求金额判断级别管辖时,原告只需提出必要证据,至于诉讼请求能否成立需要经开庭审理后方能确定;(2)法院可以根据被告级别管辖异议裁定移送之例外情形:A.原告针对其诉讼请求金额未能履行主张责任——既未说明标的额的事实理由也没有提出必要的证据且没理由相信其能提出(通过外观即可判断原告的诉讼请求金额难以成立);B.被告说明事实理由并提供了相反的证据,原告未能自证清白或者原告承认存在故意规避级别管辖的事实。

摘要2:【注解】(1)诉讼标的额是否属实与被诉侵权行为具体情节、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等问题紧密相关,有待案件实体审理的查明,在管辖权异议阶段通常难以核实;(2)鉴于原告已就诉讼标的额的计算作出了合理解释,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并不能直接证明上述诉讼标的额是故意编造的,未支持有关虚增标的额的异议理由并无不妥。——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辖终259号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辖终284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辖终284号
【裁判摘要】管辖权异议审理阶段,原则上应当以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标的额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法院,至于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则属于案件实体审理范畴。本案中,中建公司的诉请是确认解除双方间《青岛世园生态新区李沧南王社区土地整理与项目开发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世园公司向其返还已支付的合作资金人民币2.5亿元及相应利息5949.6562万元,共计3.09亿余元,已经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中规定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标准。世园公司没有证据证明中建公司存在虚增诉讼标的额以规避级别管辖标准的情形,世园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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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一终字第3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一终字第3号
【裁判摘要】北京一建起诉时,就诉讼请求标的额人民币102770978.39元的构成,提供了双方所签合同、工程结算资料、工程项目变更资料等证据予以证明,至于其所举证能否证明其诉讼请求,需经开庭审理后方能确定。三上诉人主张北京一建虚增诉讼标的额、恶意规避管辖缺乏证据支持,其理由不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08]10号)第一条的规定,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的诉讼标的额超过5000万元,且当事人不在同一辖区,符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标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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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辖终469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辖终469号
【裁判摘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泰安盛源热力公司是否存在恶意虚增诉讼标的额的行为,泰安城建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是否成立。人民法院在立案登记阶段,对当事人的诉讼标的额是否符合级别管辖的规定,原则上仅进行形式审查,即当事人对其诉讼请求的具体金额提出相应的事实和理由即可,至于该事实和理由能否支持其诉请金额,则属于案件的实体审理范围,立案登记阶段一般不予涉及。同时,为保障当事人规范、诚信行使诉权,合理、有效配置司法资源,对当事人诉请金额严重偏离合理范围存在畸高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在立案阶段对当事人是否存在恶意虚增诉讼标的额行为进行审查,以确保级别管辖制度不被滥用,但如果当事人不存在滥用诉权和恶意诉讼行为,即使当事人的诉请金额存在偏高情形,人民法院仍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选择,不能以此为由将案件移送管辖。本案中,泰安盛源热力公司所提诉讼请求均有相应的事实和理由。……据此,原审法院关于泰安盛源热力公司存在恶意虚增诉讼标的额的理由不当,泰安城建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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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953号

摘要1:【裁判摘要1】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合同签订情况,探求合同签订之时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确定。……《招商引资协议》的前三条均针对003号、004号地块的项目概括、投资开发及取得移交进行约定,第四部分“优惠政策”所包括的一号地块、二号地块,系003号、004号地块工程配套所需,实际仍然围绕“旧车站改造”这一合同标的,与003号、004号地块的开发密不可分。因此,威宁县政府与弘景公司签订《招商引资协议》的合同目的明确,从整体对该份协议进行认定更为符合协议签订之时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据此,其中第三部分“土地取得及移交”、第四部分“优惠政策”和第六部分“资产购买”的内容也不应当割裂看待,而应当视作整体,威宁县政府关于上述三部分内容系三种不同法律关系及三个单独对待给付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综上所述,威宁县政府未能督促威宁县自然资源局交付004号地块,其承诺的优惠政策也全部没有实现,《招商引资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又因《招商引资协议》的整体不可分性,“旧车站改造项目”不能完成投资建设,双方签订该协议的目的已不能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规定,本院认定《招商引资协议》依法予以解除。
【裁判摘要2】被告在答辩期间内未书面提出管辖权异议而只是在庭审中作为答辩理由提出,法院未作出裁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弘景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均围绕案涉018号、019号合同和《招商引资协议》的内容提出,一审法院虽未予全部支持,但从诉讼请求本身并不能得出弘景公司存在故意虚增诉讼标的额、恶意规避级别管辖的目的。根据一审卷宗材料的记载,威宁县自然资源局在一审庭审进行答辩时提出了该项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在法律规定的答辩期间内,威宁县自然资源局并未书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问题,只是在庭审中作为答辩理由提出,不应因此认为一审法院未就此做出裁定违反法律规定。

摘要2:【裁判摘要3】违约行为处于持续状态,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关于弘景公司主张004号地块逾期支付违约金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因004号地块直到本案一审庭审中才经威宁县政府、威宁县自然资源局确定不能交付,一审判决关于威宁县自然资源局处于持续违约状态、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认定并无不当。此外,如前所述,由于《请示》引起了诉讼时效的中断,弘景公司对004号地块逾期交付违约金提起诉讼的时效也未超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辖终259号

摘要1:【裁判摘要】(1)诉讼标的额是否属实与被诉侵权行为具体情节、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等问题紧密相关,有待案件实体审理的查明,在管辖权异议阶段通常难以核实;(2)鉴于原告已就诉讼标的额的计算作出了合理解释,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并不能直接证明上述诉讼标的额是故意编造的,未支持有关虚增标的额的异议理由并无不妥——本案系专利侵权民事纠纷,一审被告台海玛努尔公司住所地位于山东省辖区,一审原告二重集团德阳公司住所地不在山东省辖区,且其在起诉状中明确了一亿元的赔偿请求金额,已达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标准,可由其作为本案的一审法院进行管辖。台海玛努尔公司在一审答辩期内提交的“管辖异议申请”仅提出了虚增诉讼标的额、规避级别管辖法院的理由,二重集团德阳公司则称,该诉讼标的额是综合考虑了被诉侵权项目及其合同金额、被诉侵权人财务公开信息、被诉侵权行为可能的获利等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计算得出的。本院认为,诉讼标的额是否属实与被诉侵权行为具体情节、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等问题紧密相关,有待案件实体审理的查明,在管辖权异议阶段通常难以核实。鉴于二重集团德阳公司已就诉讼标的额的计算作出了合理解释,台海玛努尔公司在二审中提交的两组证据材料并不能直接证明上述诉讼标的额是故意编造的,故一审法院未支持台海玛努尔公司有关虚增标的额的异议理由,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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