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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建筑拆除造成的损失承担

摘要1:当事人违反规划开发建设的房屋,被有批准权的政府主管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责令拆除,当事人对损失承担:由当事人协商;当事人协商不成的:(1)按照当事人过错确定责任;(2)过错无法确定的,按照约定的投资比例确定责任;没有约定投资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确定责任。
【注解】拆除违法建筑的建筑材料损毁系拆除的必然结果不予赔偿。——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最高法行赔申188号《重庆市永川区洪奇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错误执行赔偿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摘要2:【法条链接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公路桥梁下面违法建筑强制拆除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13]行他字第12号,2013年12月2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八十一条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对公路桥梁下面修建的违法建筑,有强制拆除的权力。公路管理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条链接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期限问题的答复》([2015]行他字第15号,2015年12月7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针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等待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届满后,方可依法强制拆除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

《行政诉讼法》精解

摘要1:【第一章总则】1.什么是行政诉讼?2.什么是行政诉讼法立法目的和根据?3.什么是行政诉讼法适用范围?行政机关负责人是否必须出庭?4.什么是行政诉讼法基本原则?【第二章受案范围】1.什么是行政行为?2.什么是行政诉讼受案范围?3.什么是不可诉行政行为?【第三章管辖】1.什么是行政诉讼级别管辖?2.什么是行政诉讼地域管辖?3.什么是行政诉讼共同管辖、选择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管辖权转移和管辖权异议?【第四章诉讼参加人】1.什么是行政诉讼原告?2.什么是行政诉讼被告?3.什么是行政共同诉讼?4.什么是行政代表人诉讼?5.什么是行政诉讼第三人?6.什么是行政诉讼代理人?【第五章证据】1.什么是行政诉讼证据种类?2.什么是行政诉讼举证责任?3.什么是行政诉讼提供证据要求?4.什么是行政诉讼人民法院调查收证据?5.什么是行政诉讼证据质证?6.什么是行政诉讼证据认证?【第六章起诉和受】1.什么是行政诉讼起诉?2.什么是行政诉讼起诉期限?3.什么是行政诉讼受理?4.什么是行政诉讼裁定驳回起诉?5.什么是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第七章审理和判决 第一节一般规定】1.什么是起诉不停止执行?2.什么是行政诉讼先予执行?3.什么是行政诉讼按照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4.什么是妨害行政诉讼强制措施?5.什么是行政诉讼调解?6.什么是行政诉讼一并解决民事争议制度?7.什么是行政诉讼原告撤诉?8.什么是行政诉讼审理依据?9.行政诉讼裁判文书公开范围有哪些规定?10.行政诉讼对违纪违法犯罪案件处理有哪些规定?11.什么是行政诉讼中止和终结?12.什么是行政诉讼期间和送达?【第二节第一审普通程序】1.什么是行政诉讼起诉状和答辩状?2.什么是行政诉讼回避?3.什么是行政诉讼合并审理?4.什么是行政诉讼保全?5.什么是行政诉讼一审审理程序?6.什么是行政诉讼一审裁判?7.什么是行政诉讼一审审限?【第三节简易程序】1.什么是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第四节第二审程序】1.什么是行政诉讼上诉期限?2.什么是行政诉讼二审审理?3.什么是行政诉讼二审审限?4.什么是行政诉讼二审裁判?【第五节审判监督程序】1.什么是行政诉讼当事人申请再审?2.什么是行政诉讼再审事由?3.什么是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依职权再审?4.什么是行政诉讼抗诉和检察建议?5.什么是行政诉讼再审审理程序?【第八章执行】1.什么是行政裁判和调解书执行?

摘要2:无

行政诉讼起诉期限

摘要1:起诉期限——(1)申请复议期限:普通期限60日内(法律规定超过60日的除外);(2)直接起诉期限6个月(法律另有规定除外);(3)经过复议后起诉期限为15日内;(4)未告知起诉期限从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诉(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年;无论是否知道行政行为内容最长不得超过最长起诉期限5年/20年)。

摘要2:【法条链接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期间自开始日至届满日均为节假日应如何计算期间的电话答复》(行他[2000]8号,2000年12月31日):“从有利于保护第三人诉权考虑,原则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即本案的起诉期限可以从节假日后的第1日起计算。”
【法条链接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在起诉期限届满后另行提起不履行法定职责之诉能否受理问题的答复》([2015]行他字第1号,2015年6月26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起诉期限届满后,又以行政机关拒绝改变原行政行为为由,起诉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但法律规范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在出现新的证据等法定事由后应当改变原行政行为的除外。”
【理解与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对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类型、时间、起算点等内容作了具体规定,但尚未对起诉期限的概念予以明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在其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解读》中将起诉期限解释为“起诉期限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获得法院受理的期间,是起诉条件之一,起诉如无正当事由超过起诉,当事人则丧失诉权,法院将不再受理。”——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P347|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第127页
【注解1】(1)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诉讼法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起诉期限由原法规定的3个月调整为6个月;(2)2018年2月8日起施行的《行诉解释》将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由原司法解释规定的最长不得超过2年调整为1年。
【注解2】最长起诉期限(20年和5年)适用于不知道行政行为内容的情况,而不适于已经知道了被诉行为的内容的情形。——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18)最高法行申5849号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再9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再9号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的四项条件,即具有原告资格、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但是,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行政诉讼中的起诉条件还应包括起诉期限在内。行政诉讼中的起诉期限不同于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时效,是法律设定的起诉条件之一,解决的是行政起诉能否进入司法实体审查的问题。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行政行为作出后除了关系到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还影响到社会公众对行政机关的信赖利益。如果允许当事人超过起诉期限提起行政诉讼,则会使行政行为一直处于效力不明的状态,面临随时可能被撤销或变更的可能。一旦行政行为被撤销或变更,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相关行政机关的权利义务都随之发生变化不确定,导致社会成本提高,行政机关的社会公信力降低。法律规定起诉期限的目的,就是督促当事人及时提起诉讼,尽早解决行政纠纷,使社会关系达到稳定的状态。因此,即使当事人未提出有关起诉期限问题的抗辩,人民法院也应主动进行审查,并据以判断是否立案或继续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作了相同的规定。可见,对于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应当作为起诉条件进行审查,司法解释的制度安排在行政诉讼法修改前后并未发生变化,即对于行政起诉期限的审查应当贯穿于立案受理和审理阶段,在立案受理阶段发现应当裁定不予立案,如果进入审理阶段则应裁定驳回起诉。而且目前的行政诉讼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均没有关于法院对行政起诉期限不应主动审查的规定。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三款规定,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但该条规定仅是对举证责任的分配,即当被告在诉讼中提出原告超过起诉期限的抗辩理由时,应当提交证据对其主张予以证明,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但是,从该条规定无法得出法院不能主动审查起诉期限的结论。

摘要2:【解读】起诉期限属于法院主动审查事项——行政诉讼中对于起诉期限应主动进行审查|行政诉讼中的起诉期限不同于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时效,是法律设定的起诉条件之一,解决的是行政起诉能否进入司法实体审查的问题。即使当事人未提出有关起诉期限问题的抗辩,人民法院也应主动进行审查,并据以判断是否立案或继续审理。对于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应当作为起诉条件进行审查,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一、二审均未审查起诉期限问题,进行实体审理并作出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申6716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申6716号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该条规定耽误起诉期限的“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是指除不可抗力以外不能归责于起诉人自身的正当事由。比如,当作为被诉行政行为基础的买卖、共有、赠与、抵押、婚姻、继承等民事诉讼尚处于持续状态,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对起诉人的权利义务造成实际影响,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结果为前提时,起诉人不可能在当时就对被诉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此时,等待民事诉讼生效裁判结果,就可以构成该条规定的耽误起诉期限的正当事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也正是基于上述法理作出规定,即“民事争议处理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内”。同时,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因前述事由耽误起诉期限,起诉人在民事裁判生效前提起行政诉讼的,如果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而不能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驳回起诉。本案中,肖某某与陶某某因《联建新住房协议书》引发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民事诉讼,肖某某于2015年6月8日在该民事诉讼庭审质证过程中得知预××号国土证。肖某某与陶某某签订的《联建新住房协议书》,是陶楚兰申请办理涉案国有土地使用权行政登记的权属来源依据,被诉的预××号国土证颁证行为是否对肖云英的权利义务造成实际影响,需以该民事诉讼的裁判结果为前提。基于行政法上的信赖原则及司法最终确定原则,该民事诉讼一直处于持续状态且至今尚未审结,预××号国土证将陶楚兰登记为涉案土地使用权权利人之一,是否对肖某某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也处于待定状态,肖某某不可能在该民事诉讼庭审时即提起对预××号国土证登记行为的行政诉讼。只有在该民事诉讼裁判生效后,肖某某才能确定预××号国土证登记行为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肖某某于2017年1月16日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行政诉讼,显然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六个月起诉期限,虽然其没有等待该民事诉讼裁判生效即提起行政诉讼,但其起诉符合起诉条件,一审法院予以受理并无不当。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申126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申126号
【裁判摘要】本案属于政府对集体土地及其上房屋实行的征收,征收公告在性质上属于对本案第7号征收决定的法定送达方式,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为征收决定向被征收人送达之时。但本案征收公告并没有载明公告期限,所谓的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2015年12月13日—2016年1月11日),是征收搬迁期限并非公告送达期限,原审法院认定本案征收公告期满日为2016年1月11日错误,本院予以纠正。本案属于征收公告上没有载明何时公告期满的情况,参考《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认定被征地农民“知道”征收土地决定有关问题的意见》(国法[2014]40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征收土地公告有确定期限的,可以认定王某自公告确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知道征收土地决定;征收土地公告没有确定期限的,可以认定王某自公告张贴之日起满10个工作日起知道征收土地决定。本案征收公告张贴之日为2015年12月13日,满10个工作日为2015年12月25日,即2015年12月25日为王某知道第7号征收决定之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故王某2016年7月5日在另案征收公告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和2016年7月18日提起本案诉讼,均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本案二审法院以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为由维持一审法院驳回王某起诉的裁定,并无不当。

摘要2:【解读】征收公告张贴之日不能作为被征地农民知道征收土地决定之时——(1)征收土地公告有确定期限的,可以认定申请人自公告确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知道征收土地决定;(2)征收土地公告没有确定期限的,可以认定申请人自公告张贴之日起满10个工作日起知道征收土地决定。

【笔记】环境行政处罚提起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为多长时间?

摘要1:解读:不服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应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

摘要2:【解析】环境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期限仍然为接到行政处罚通知之日起60日内。

【笔记】如何理解适用《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和《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摘要1:答: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规划部门对已建成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结合《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的规划部门应当对强制拆除决定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逾期不自行拆除,且对规划部门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届满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的具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有权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自行强制执行。
同时,《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还就在建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规定,规划部门有权对其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限期拆除的法定职权。逾期不自行拆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的有关部门有权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在建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行政强制措施。有关部门对在建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采取查封或强制拆除行政强制措施的,不受《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复议或起诉期限届满限制。
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依法不享有强制执行权。经公告期满,相关当事人不自行拆除的,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届满后三个月内,土地管理部门有权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申请人民法院非诉执行。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期限问题的答复》(2015年12月7日,[2015]行他字第15号)【摘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针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等待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届满后,方可依法强制拆除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
【注释】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是否需等待当事人对强制拆除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届满。
【注解】复议、诉讼法定期限内应当停止执行强制拆除行为。——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最高法行再228号

摘要2:【解读1】(1)《城乡规划法》第68条规定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行为(不是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只有规划部门对已建成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当事人逾期不自行拆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的行为,才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受《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限制。(2)《行政强制法》第44条的规定是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的规定(不适用于行政强制措施)。
【解读2】(1)对已建成的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属于强制执行措施(非行政强制执行措施),依法适用《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2)对于未建成的违法建筑限期拆除属于行政强制措施(非行政强制执行措施),适用《城乡规划法》第68条规定。
【注解1】在建违法建筑的拆除不适用《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而应当适用《城乡规划法》第68条规定(不适用复议和诉讼期限届满的规定,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
【注解2】违法建筑的拆除应当给予当事人自行拆除的合理时间。——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最高法行申8700号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2606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2606号
【裁判摘要】李某某等人参加地面附着物的清点调查,领取了征地补偿款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款,就可推定应当知道这些行政行为的内容。......李某某等人信访耽误的时间,并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情形,不应当予以扣除,其关于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有关规定的主张也没有法律依据。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6)最高法行申1798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6)最高法行申1798号
【裁判摘要】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并非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违法之日起开始计算——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期限是从行政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开始计算,而并非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违法起开始计算。因此,再审申请人认为其于2015年4月才知道征地行为违法,起诉期限应当从此时开始计算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再审申请人对于救济途径的选择,并非属于法定的“不属于自身原因”耽误起诉期限,因此再审申请人认为其一直在维权,耽误的期限应当予以扣除的主张,亦不能成立,本院亦不予支持。

摘要2

【笔记】请求确认行政协议无效是否适用行政起诉期限规定?

摘要1:解读:请求确认行终协议无效涉及对行政行为效力的判断问题,应优先适用行政诉讼法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

摘要2:【备注1】传统观点认为请求确认行政协议无效不受起诉期限限制。
【备注2】行政协议效力确定纠纷,不应适用起诉期限制度,即不应当对其进行程序上的起诉期限审查,只能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对其进行实体上的诉讼时效审查:(1)行政协议相对人请求对行政协议效力确认无效的,此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不考虑其起诉期限问题;(2)行政相对人请求对行政主体单方解除、变更行政协议的行政决定确认无效的,此时可以根据行诉解释的法律精神予以处理,即新法之前作出单方决定的,不予立案;新法之后作出单方决定的,不受起诉期限的限制,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无效情形的,再对其起诉期限进行审查。——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5420号《程某某、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政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笔记】什么是行政起诉期限扣除和延长?

摘要1:解读1:行政起诉期限扣除(《行政诉讼法》第48条第1款)仅限于“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1)“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是除不可抗力以外不能归责于起诉人自身的正当事由,是指在有效起诉期限内,基于地震、洪水等客观原因无法起诉而耽误的期间,或者基于对有关国家机关答应处理涉案争议的信赖,等待其处理结果而耽误的期间;A.政府指引民事诉讼耽误的起诉期限应当扣除:当事人依据政府给的指引提起民事诉讼,这并非是由当事人本人的原因造成的,其时长应当从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中予以扣除;B.等待民事诉讼生效裁判结果可以构成耽误起诉期限的正当事由即“民事争议处理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2)不属于应予扣除期间:A.仅仅是当事人单方向有关部门申诉信访,因申诉信访耽误的期间没有可保护的信赖利益,属于当事人自身放弃通过法定诉讼途径解决争议耽误起诉期限的情形,不属于应予扣除的期间;B.疫情不构成行政起诉期限扣除;C.被告错误不属于起诉期限扣除和延长的法定情形。
解读2:行政起诉期限延长(《行政诉讼法》第48条第2款)仅限于“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申11441号

摘要1:【裁判摘要】对于发生在新法实施之前的行政行为应当从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角度选择法律及司法解释适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是指法律规定的当事人不服某一行政行为向法院请求司法救济的时间限制。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制度的价值是多元的,一方面尊重长期存在的事实状态,维护社会秩序特别是公法秩序的稳定;另一方面可以敦促当事人及时启动权利救济程序,及早解决行政纠纷,使不确定的行政法律关系尽快确定,从而提高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效率。大理市政府3号通告作出时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而2018年2月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将该规定修订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本案再审审查的争议焦点为:前述新旧司法解释对于同一起诉期限作出了不同的规定,蝶海月酒店等经营户2017年3月底至4月初知道涉案通知内容并于2018年6月29日提起本案诉讼,是否超出法定起诉期限。(一)适用1年起诉期限造成了当事人客观上起诉不能,影响行政诉讼法立法宗旨的实现| 本案中,如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并直接从蝶海月酒店等经营户知道大理市政府3号通告内容之日起计算起诉期限,其起诉期限在2018年3月底4月初即已经届满,亦即,该司法解释于2018年2月8日施行之后,蝶海月酒店等经营户仅剩一个多月的起诉期限,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其尚有一年多的起诉期限。如此,因新司法解释实施而导致蝶海月酒店等经营户在本案中的起诉期限严重缩短,而对此蝶海月酒店等经营户显然无法预知。故适用1年起诉期限违反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亦有悖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的制定初衷。

摘要2:(续)(二)适用1年起诉期限违反了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法律适用原则,不利于当事人诉权的行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2004]96号)第三部分规定了“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并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原则,对于发生在新法施行之前的行政行为应当从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角度选择法律及司法解释适用。故虽然起诉期限属于程序性规定还是实体性规定尚有争议,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起诉期限较长的情形下,本案也应从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行使诉权的角度,适用该司法解释有关2年起诉期限的规定,即使不能,亦应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施行后从施行日起重新计算1年起诉期限,而不应如二审法院简单地认定本案超出法定起诉期限。

【笔记】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是否以起诉人认识到行政行为违法性作为起算点?

摘要1:解读:起诉期限制度中起诉人对行政行为的“知道”并不包括对行政行为违法性的认识,起诉期限起算不以违法性认识为必要条件——(1)起诉人自知道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起诉期限便开始计算;(2)不以起诉人认识到行政行为的违法性作为起诉期限的计算起点。

摘要2

【笔记】权利人在民事诉讼中对行政行为提出异议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是否应当扣除?

摘要1:解读:权利人在民事诉讼中对行政行为提出异议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应当扣除——(1)权利人在提起民事诉讼过程中,对被诉行政行为提出异议的,可视为其主张权利,符合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期限的扣除及延长等作为计算起诉期限特殊情形的法定事由;(2)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可从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重新计算。
【注解】因民事诉讼未结案耽误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属于“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的情形,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从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重新计算。
【注释】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才知道行政行为其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如何计算?——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才知道行政行为并在民事诉讼中对行政行为提出异议,行政起诉期限从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算。

摘要2:【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权利人在民事诉讼中对行政行为提出异议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是否应当扣除的答复》(2017年5月)【摘要】本案涉及行民交叉案件起诉期限的计算问题。权利人在提起民事诉讼过程中,对被诉行政行为提出异议的,可视为其主张权利,符合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期限的扣除及延长等作为计算起诉期限特殊情形的法定事由。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可从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重新计算。本案中,王某某于2010年5月知晓涉案房屋办理了他项权利登记事宜。在瑞丰公司诉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中,王某某对被诉房屋抵押行政登记行为提出异议,可作为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扣除及延长的法定事由。该民事纠纷二审裁判文书于2010年8月25日作出后生效。王某某就被诉房屋抵押行政登记行为的起诉期限应从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重新计算,其于2015年6月提起行政诉讼已经超过2年的起诉期限。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闽09行审复35号

摘要1:【裁判摘要】行政机关超过法定的执行申请期限不予受理——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要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上述规定,在当事人不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下,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本案中,泰润置业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其于2017年6月6日作出的1号决定书。经查,因1号决定书存在错误,复议申请人对该决定书中的涉案金额及起诉期限进行更正后,于2017年6月12日将更正决定送达泰润置业公司。故泰润置业公司行政诉讼期限届满应当从其收到更正决定时开始计算6个月,即从2017年6月13日至12月12日。而对于复议申请人而言,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应当从泰润置业公司行政诉讼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3个月,即从2017年12月13日至2018年3月12日。而复议申请人迟至2019年1月15日才提出执行申请,已超过法定的执行申请期限。复议申请人在复议期间提供了2019年3月19日作出的屏人防征字[2019]第××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行政征收更正决定书》、送达回证、《房产测绘成果报告》、《关于凤凰城项目测绘情况说明》,用以证明复议申请人根据最新测绘成果报告,对原征收金额再次变更后,重新作出更正决定,并未超过执行申请期限。经查,复议申请人于2019年3月19日作出的屏人防征字[2019]第××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行政征收更正决定书》系在原审裁定作出之后,对1号决定书进行的再次更正。而复议申请人向原审法院申请执行的是1号决定书,其在复议期间作出的更正决定并不影响对1号决定书是否超过执行申请期限的判断。复议申请人以此主张其并未超过执行申请期限缺乏依据,不予支持。综上,复议申请人向原审法院申请执行已超过法定的执行申请期限,依法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摘要2

【笔记】当事人能否以房屋登记基础行为无效或撤销为由对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摘要1:解读:当事人以房屋登记基础行为无效或撤销为由对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诉讼,争议解决的前提在于基础民事行为——(1)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先行解决民事争议(民事争议处理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内);已经受理的,裁定中止诉讼。(2)然后根据民事判决予以更正登记。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