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搜索条件: 行政诉讼起诉条件

行政诉讼起诉

摘要1:行政复议前置案件规定:(1)《行政复议法》第14条(对省级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复议前置)、第30条第1款(行政确权复议前置);(2)《集会游行示威法》第31条规定;(3)《外汇管理条例》第51条规定;(4)《企业法人登记条例》第31条规定;(5)《军品出口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6)《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15条规定;(7)《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20条规定。

摘要2:36.起诉四个法定条件——(2018)最高法行监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条件包括原告资格、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必须同时满足上述条件,人民法院方可登记立案,进入审理程序。反之,人民法院如果能够判定当事人的起诉不符合上述法定起诉条件之一,即可作出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来源:《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案件裁判要点汇编200则(上)》
【注解】被告适格包括形式上适格与实质性适格——(1)形式上适格即《行政诉讼法》第49条第2项规定的“有明确的被告”;(2)实质性适格即《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366号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2083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2083号
【裁判要旨】发展改革部门作出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行政批复是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该行政批复不直接改变棚户区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对土地及房屋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不会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因而不具有可诉性。
【裁判摘要】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是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该行政批复不直接改变起诉人对案涉房屋及土地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仅该行为也不会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因而不具有可诉性,故原审裁定适用本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并无不当。王某某还称,其为该行政批复的行政相对人,并与该行政批复有法律上利害关系。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及本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对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作出了规定。上述规定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诉讼起诉条件的具体内容。本案要解决的问题是该条第四项即起诉人提起的诉讼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而非该条第一项关于原告资格规定的适用问题。王某某有关原告资格的主张不影响原审裁定关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的认定,其理由不成立。

摘要2

【笔记】如何理解行政诉讼起诉四个法定条件?

摘要1:解读:《行政诉讼法》第49条规定提起行政诉讼需符合4个法定条件应当理解为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1)绝对的起诉条件:A.被诉的行政行为必须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B.起诉人必须与被诉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C.没有超过法律的起诉期限;D.受其他诉讼案件的影响而不能提起行政诉讼;(2)相对的起诉条件:A.起诉时未经过前置程序的;B.过复议前置程序而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不予受理;C.未提交必要的起诉材料;D.提交的起诉材料书写不正确的。

摘要2:【注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9条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条件包括——(1)原告资格、(2)明确的被告、(3)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笔记】行政诉讼法实施前的案件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摘要1:解读:(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实施前法律未规定由法院受理的案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行政诉讼法实施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发生在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前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此类案件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3)因此,行政诉讼法实施前法律未规定由法院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法规规定由法院受理的才由法院受理。
【注释1】行政诉讼法实施前的房屋登记行为不可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第3款)——(1)行政诉讼法实施前房屋登记案件并未有法律规定可以提起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部分其中不符合行政诉讼有关起诉条件不属于法院主管工作范围,行政诉讼法实施前的房屋登记行为属于不符合行政诉讼起诉条件的情形。
【注释2】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登记行为不具有可诉性(行政诉讼是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落实政策的历史遗留问题不能以合法性考量当时的政策,1990年10月1日实施的行政诉讼法不能溯及既往)——(1)如果在登记发证以后又换发房屋所有权证,对(改变登记内容的)换发房证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2)但换发房证行为又涉及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产纠纷则不予受理。

摘要2:《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当事人起诉的行政行为发生在行政诉讼法施行以前,起诉时行政诉讼法已施行且未超过起诉期限的,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2004]行他字第21号,2005年4月4日)
【摘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前即已作出,故当事人的起诉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前的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1982年10月1日实施的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法规定。”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沪行终362号

摘要1:【案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沪行终362号
【裁判摘要】上诉人向浦东新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确认浦东交警支队警察(警号×××××)禁止上诉人拍摄其警号的行为违法。上诉人要求复议的该行为是行政处理过程中的行为,不具有终结性,对其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明显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亦不属于可诉行政行为。上诉人对被诉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不服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起诉条件。上诉人关于主体和程序等方面的诉讼理由,可通过对最终行政行为的依法起诉另行主张。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
【解读】禁止拍摄警号的行为对其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和可诉行政行为。

摘要2

【笔记】行政不作为起诉条件有哪些?

摘要1:解读:(1)提起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诉讼,起诉人应当提供证据初步证明其享有相应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具有相应的法定职责义务。不能初步证明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3)行政复议行为属于应申请的行政行为,起诉前向复议机关提出过行政复议申请,是行政复议申请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的法定起诉条件。

摘要2:【注解1】对于不作为行为,起诉人是否需要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司法实践中还有一些不同认识。我们认为,对于不作为行为,例如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法定职责、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起诉人也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该不作为行为存在。需要注意的是,起诉人只要证明被诉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存在”即可。——梁凤云:《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讲义》,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年版,第157页。
【注解2】提起履行法定职责之诉的条件:(1)向行政机关提出过申请,并且行政机关明确予以拒绝或者逾期不予答复;(2)所申请的事项具有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基础;(3)向一个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提出;(4)申请行政机关作出的行为应当是一个具体的、特定的行政行为;(5)行政机关对于原告申请的拒绝可能侵害的必须是属于原告自己的主观权利。——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6)最高法行申2864号
【注解3】规范颁布之诉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直接提起要求行政机关依照其申请制定规范或解释规范的规范颁布之诉,既不符合履行职责之诉的法定起诉条件,也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6)最高法行申2864号

【笔记】被诉“行政行为”不存在能否裁定驳回起诉?

摘要1:解读:(1)被诉“行政行为”不存在的,人民法院不能判决撤销;(2)宜以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没有事实根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注释】行政诉讼以行政行为合法性为审查对象,被诉”行政行为“不存在即不存在合法性审查对象,属于不符合起诉条件之驳回起诉的情形(区别于民事诉讼之缺乏事实依据应当驳回诉讼请求)。

摘要2:【注解1】所谓“事实根据”,是指一种“原因事实”,也就是能使诉讼标的特定化或者能被识别所需的最低限度的事实。通俗地说,是指至少能够证明所争议的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客观存在。——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最高法行申2301号
【注解2】行政诉讼起诉条件优先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存在|(1)法定起诉条件的审查逻辑:在确定了存在可诉的行政行为之后,审查是否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2)起诉需有事实根据(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原则决定了必须首先存在可诉的行政行为)和起诉事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这两个法定起诉条件却需优先审查。——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最高法行申115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