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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举证责任

摘要1:举证责任是指特定的诉讼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法官的制定对一定的待证事实加以证明的责任。
【目录】被告举证责任;原告举证责任;第三人举证责任;原告或者第三人举证期限;被告举证期限及延期举证;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证据交换;补充证据;提示:被告举证责任范围;提示:行政不作为的合法性应当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提示:超过起诉期间的举证责任;解读1:房屋登记案件中被告提交的复印件、复制件能否作为证据采信?;解读2:新的证据

摘要2:【理解与适用】我们认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主要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所包含的两个方面内容可以理解为提出证据这一行为由谁负担,以及事实真伪不明时由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不利诉讼后果。如《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一条这一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此表述中既蕴含着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又包括了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而“被告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显然是指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则显示了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P149
【注解】对经释明所明确诉讼请求法院有权依法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最高法行申14166号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最高法行赔申188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最高法行赔申188号
【裁判摘要1】行政被告举证责任并非直接支持原告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但此处两种举证责任在证明目的、证明对象、不利后果等方面并非完全一致,具体而言,对于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无法认定的巨额损失是否存在,原告仍应承担初步证明责任,否则主张消极事实的被告将无从举证。而对于损失数额,被告穷尽举证手段仍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案件实际情况,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结合当事人诉求合理酌情确定,并判决行政机关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而非直接支持原告所有赔偿请求。
【裁判摘要2】拆除违法建筑的建筑材料应否赔偿?——关于建筑材料,案涉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构成该违法建筑的材料虽属洪奇生猪养殖合作社的合法财产,但建筑材料在拆除过程中无可避免的会受到部分损毁;而对拆除后的残存建筑材料,永川区政府并无职责进行清理、保管。故其要求对违法建筑的建筑材料予以赔偿的理由不成立。

摘要2:【解读】本案例为行政行为违法拆除违章建筑赔偿经典案例。

行政赔偿诉讼举证责任

摘要1:原告举证责任及举证责任转移;被告举证责任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