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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三性”

摘要1:证据“三性”是指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关联系(相关性)、合法性(允许性)。
问题01|什么是证据“三性”?问题02|证据“三性”排列顺序如何规定?问题03|对证据的质证是否就是对证据“三性”的质证?问题04|什么是证据的真实性?问题05|什么是证据的合法性?问题06|什么是非法证据?问题07|陷阱取证是否属于非法证据?问题08|什么是证据的关联性?问题09|能否以证据属于不同法律关系为由不予采信?问题10|认可证据是认可证据哪些内容?

摘要2:【注解】不应当就无关联性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质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法复〔1995〕2号)
【摘要】证据的取得首先要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解读】最高法人民法院首次确立了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判断标准,该批复确立三方面规则:
(1)确认了证据的取得应当合法,是对证据合法性属性的充分肯定;
(2)实际上确立了我国民事诉讼中的正当程序原则;
(3)从消极意义上确立了我国证据法上可采性规则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摘要2:【备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1995年3月6日 法复〔1995〕2号)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废止(废止原因:民事诉讼法已规定)

王玉雷不批准逮捕案

摘要1:王玉雷不批准逮捕案(检例第27号)
【要旨】检察机关办理审查逮捕案件,要严格坚持证据合法性原则,既要善于发现非法证据,又要坚决排除非法证据。非法证据排除后,其他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要加强对审查逮捕案件的跟踪监督,引导侦查机关全面及时收集证据,促进侦查活动依法规范进行。

摘要2

惠尔普法|民事诉讼中“陷阱取证”是否合法?

摘要1:解答: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方法的“陷阱取证”的方式获取证据,属于非法证据,因不具有证据合法性,不得定案根据;虽然采用“陷阱取证”方式获取证据,但不属于非法证据的,可以作为定案根据。

摘要2

(2011)长民三(民)初字第451号;(2012)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371号

摘要1:——非法证据排除与私拍私录视听资料的认证
【裁判要旨】录制时是否经过被录制者同意并非认定视听资料合法与否的标准。诉讼中不能仅以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而否定私拍私录视听资料的合法性,进而排除其证据资格,应结合是否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及有无其他证据佐证、是否存在疑点、对方当事人能否提出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等情况,综合审查判断其是否具有证据能力及证明力大小。
【案号】一审:(2011)长民三(民)初字第451号;二审:(2012)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371号

摘要2

【笔记】房屋权属证书、房屋登记簿或者房屋登记证明已被生效法律文书作为定案证据采用,是否属于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或者调解书所拘束的不予受理情形?

摘要1:【解读】房屋权属证书、房屋登记簿或者房屋登记证明已被生效法律文书作为定案证据采用,不属于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或者调解书所拘束的不予受理情形。

摘要2:【注解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规定,土地权属登记(包括土地权属证书)在生效裁判和仲裁裁决中作为定案证据,不属于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或者调解书所拘束的不予受理的情形。
【注解2】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执行裁定、仲裁裁决等生效法律文书将房屋权属证书作为定案证据予以采信,但未对该登记行为合法性作出评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该房屋登记行为不服提起诉讼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应当区分证据的合法性和行为的合法性问题:作为民事诉讼证据的房屋只是对其证据合法性的审查,并未对房屋登记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并不羁束行政诉讼的诉讼标的。
【注解3】如果前诉中法院对作为证据认定的土地权属登记行为采取了行政诉讼中的合法性审查标准进行审查,该事实是否属于既判力范围?——原则上,前诉作为证据认定的土地权属登记不具有既判力,利害关系人不服该认定可以直接对该土地权属登记单独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沪01民终3040号

摘要1:【案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沪01民终3040号
【裁判摘要】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飞单”明显是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的行为,对此本院绝不姑息。但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公司主张江某存在“飞单”行为并给公司造成了严重损失,其还提供了江某工作手机中数据恢复后的电话录音。但江某对该电话录音的完整性和合法性均不予认可。对此,本院认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窃听他人私密活动、处理他人私密信息等行为。公司对劳动者履行工作职责进行管理监督,无可厚非,但公司应当在合法合理的限度内行使权利。本案公司确享有工作手机的所有权,但是其并未证明其已明确告知江某其会对运用该手机的通话予以录音并恢复数据,或已就恢复其通话信息取得了江某的明确同意,故本院对其该证据的合法性不予认可。退言之,即便公司已经事先告知并取得了江某的同意,但公司亦自认恢复的电话录音仅为部分。经核在录音中江某确存在要“飞单”的言语,但是在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情况下,该录音尚不足以证明江某确实存在“飞单”的行为并给公司造成了严重损失。综上,公司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要求损失的主张,故本院对其该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摘要2

【笔记】公司能否对员工工作手机进行录音?

摘要1:解读:(1)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窃听他人私密活动、处理他人私密信息等行为;(2)公司即使享有工作手机的所有权,公司未明确告知员工对该手机通话予以录音的情况下,公司对工作手机录音证据不具有合法性。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