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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种类

摘要1:证据种类是指证据的外在表现形式。

摘要2:问题01|什么是证据种类? 问题02|心理测试结果是否属于法定证据种类?问题03|证据线索是否属于法定证据种类?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法院调查收集证据规则

摘要1: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范围为,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除此之外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问题0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有哪些?问题02|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时间有哪些规定?问题0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申请书应当载明哪些内容?问题04|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证据法院不予准许的情形有哪些?问题06|2019年《证据规定》关于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方面有哪些变动?问题07|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范围有哪些?提示: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10种

摘要2:【注解1】(1)对于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是否准许,属于人民法院依照职权审查的范畴,人民法院对此应当有决定权利;(2)对于可以申请复议的事项,应当由《民事诉讼法》作出专门规定。由于《民事诉讼法》对该事项并未作出规定,对当事人调查取证申请是否予以准许,与其他可申请复议事项也有本质不同。因此,现行法下法院不予准许当事人调查取证申请时,当事人不可申请复议。——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96.法院对当事人调查取证申请不予准许时,当事人是否可以申请复议
【注解2】(1)仅凭当事人主观推断未出示初步线索材料就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不属于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范围,当事人以此为由申请再审不予支持。——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6259号;(2)未明确指出刑事卷宗中的哪份材料系本案审理需要的证据,其仅以个人观点与判断作为理由申请人民法院调取检察机关案卷材料法律依据不足。——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979号
【注解3】“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是指已经客观存在的证据,而不能是尚不明确或已无法查询的证据。——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申140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3789号
【注解4】证据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不属于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而是适用“书证提出命令”制度、举证妨碍推定制度、证据保全制度等。——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420号
【注解5】修正后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已删除原规定中第十九条关于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予准许”的告知形式以及申请人的复议权规定,法院在判决中阐述不予准许的理由,未另行制作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不构成程序违法。——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420号
【注解6】当事人为发现线索能否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当事人申请如此宽泛的证据调查收集目的在于从中发现线索,对于调查收集上述证据的必要性缺乏有力的基础事实依据,不予准许其调查证据申请。——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6905号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民二终字第3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民二终字第3号
【裁判要旨】证据线索并非《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法定证据种类或表现形式,因此其不具备证据的合法性,当事人向法庭提供的证据线索对方质证中对证据线索内容的真实性及复印件不予认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再28号

摘要1:——对当事人隐瞒证据恶意提起民事诉讼的虚假诉讼行为应进行民事制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再28号
【裁判观点】一方当事人通过捏造事实、隐瞒证据等手段提起诉讼,意图通过诉讼损害对方的民事权益获得不当利益,是虚假诉讼的典型形态。借款关系中,出借人在债务已基本消灭的背景下,利用借款人不掌握还款证据的客观情况,恶意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偿还款项,企图通过法院诉讼非法占有借款人的财产,且在借款人已经提供还款证据线索的情况下,仍然拒不承认还款事实,其行为属于故意隐瞒案件事实,积极追求对己有利的裁判结果,构成妨碍民事诉讼的不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民事制裁。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在当事人已经将与案件事实密切相关的证据线索提交法院,向法院说明不能自行收集证据原件的原因且申请法院调取的情况下,法院为查明案件事实应当依法调查收集。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申2928号

摘要1:【裁判摘要1】风险评估报告属于过程性信息,属于信息公开义务主体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豁免的范围——关于风险评估报告应否公开问题。该报告系非诉执行中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此类有关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政府信息,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决策前据以研究、讨论使用的内部信息,也属于过程性信息,属于信息公开义务主体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豁免的范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第二条也规定,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而且,此类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本身即包含部分敏感信息,其中有关风险隐患的认定、分析与防范,一旦公开既可能侵犯相关个人隐私,也可能造成风险防范措施的失效;且一旦公开,就存在在一定范围内将影响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可能性,信息公开义务主体可以依法决定不予公开。
【裁判摘要2】(1)参与实施强拆的执法机关名称和执法人员的名单及执法证明显属于要求行政机关加工、汇总的信息;(2)有关执法人员名单和执法证均属于政府机关内部人事管理信息——关于参与实施强拆的执法机关名称和执法人员的名单及执法证应否公开问题。由于本案系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后的强制拆除,不论是准予执行的行政裁定书还是其后的强制执行通知,以及现场执法人员的身份表示,均已经明确组织实施强拆的执法机关系拱墅区政府,再审申请人也已明确知悉此节信息。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信息,只是提供行政机关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已经存在的信息,不因为申请人的请求而承担为其制作信息的义务。要求公开参与实施强拆的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各行政执法人员的名单及行政执法证,已经明显属于要求行政机关加工、汇总的信息,行政机关对此类申请可以不予支持。尤其重要的是,有关执法人员名单和执法证,均属于政府机关内部人事管理信息,公开历次参与执法的人员名单和包括个人信息的执法证件,可能影响今后行政执法活动的顺利进行或者威胁相关人员人身安全,且当此类信息公开的重要性显著小于公开可能带来的危害性时,信息公开义务主体可以依法决定不予公开。

摘要2:【裁判摘要3】关于于“全程录音录像资料”公开申请是否已经依法得到处理问题。拱墅区政府虽然组织实施了强制搬迁,但并不意味着拱墅区政府即制作或者保存了强制搬迁全过程的所有信息,也不意味着强制搬迁全过程形成的所有信息均属于需要公开的信息。政府组织实施,多个执法机关参与的强制搬迁,政府的信息公开义务也仍然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要求,政府不需要也不可能公开具体职能部门自身在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政府信息,也不应当成为整个实施过程信息的公开义务主体;其信息公开义务止于公开其实际制作和保存的信息为限。根据再审申请人提供全部录音录像资料的信息公开申请,拱墅区政府向其提供了由其保存的公证书及附财物登记清单、光盘。再审申请人虽然主张拱墅区政府未将全程录音录像资料公开,但由于其既未提供拱墅区政府应当保存全部录音录像资料的法律依据,也未提供证据或者证据线索证明拱墅区政府尚保存有其他录音录像资料未公开,在拱墅区政府经检索并陈述已经公开了与再审申请人户强制执行过程有关的全部资料情况下,应当认为拱墅区政府已经依法履行了信息公开义务。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苏民三终字第0199号

摘要1:【裁判摘要】通过质疑商业诋毁竞争对手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本案中,亿湾特公司在《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行为的异议书》中针对第六十研究所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作了如下负面的、贬低性描述:......亿湾特公司虽然提供了一些证据或者证据线索,但是不足以证明其所描述的上述事实存在。对于违法情形的存在,任何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均有权进行投诉、举报、申诉、控告、检举等,并受法律保护。但是,在没有确实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亿湾特公司异议书中的上述描述贬损了第六十研究所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构成商业诋毁,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因此,亿湾特公司关于其《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行为的异议书》描述的情形均为事实的主张,因无相关证据予以支持,本院不予采纳。此外,亿湾特公司还提出其仅向苏信公司提出异议,不存在“散布”、“客观上会造成公众的误导”的要件,也未导致第六十研究所的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本院认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无论是捏造还是散布虚假事实,只要客观上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都可以构成商业诋毁行为。至于是否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导并不是商业诋毁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案中,亿湾特公司在向苏信公司提交的异议书中对于第六十研究所的描述缺乏确实有效证据,属于捏造事实,且客观上导致苏信公司因此取消了第六十研究所单一来源供应商资格及第六十研究所为澄清相关事实和重新参加投标增加了费用支出,给第六十研究所造成了损害,依法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亿湾特公司关于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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