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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

摘要1:诉讼保全是指法院在案件受理后作出判决前的诉讼过程中,为保证当事人民事诉讼目的得以实现,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职权采取的一种临时保护措施。
【注解1】保全法定最长期限和续行法定最长期限:(1)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2)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3)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3年。
【注解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管辖问题的批复》规定:“为便于当事人诉讼,诉讼中财产保全的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提起的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之诉,由作出诉中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管辖。”(2)《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60条规定:“当事人向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以外的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全手续移送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诉前保全的裁定视为受移送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3)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又将案件移送给其他法院审理,受移送法院审理后作出了生效判决的情况下,保全裁定责任纠纷应当由受移送的法院管辖:A.《批复》之所以规定由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来管辖,是为了有利于案件的审理(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通常便于判断申请人当时的申请是否符合保全的条件);B.在案件移送后,相关的案件材料均由移送后的法院统一保管,由移送后的法院管辖保全责任纠纷比较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案件查明事实,更符合“两便原则”。——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74.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又将案件移送给其他法院审理,受移送法院审理后作出了生效判决的情况下,保全裁定责任纠纷应当由哪个法院管辖
【注解3】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62条第1款规定:(1)二审期间续保或新保全的裁定均由二审法院作出;(2)保全措施由二审法院决定由二审法院实施还是由一审法院实施(应当向一审法院出具委托书,同时将续保、新保裁定一同交给一审法院)。——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44.二审期间的保全可以由二审法院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一审法院实施
【注解4】“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是实施财产保全的条件之一,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提出保全请求,应当提交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理由及相应依据。——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最高法知民终30号

摘要2:【目录】诉讼保全条件;保全担保;诉讼保全类型:财产保全、行为保全;诉讼保全范围;财产保全措施;诉讼保全期限及续行期限;上诉期间保全措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61条);二审和再审法院保全措施衔接(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62条、《保全规定》第19条);执行前保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63条);解除保全措施(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166条、第167条);变更保全标的物措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67条);保全错误赔偿(补救);保全复议程序;提示2:区分对诉讼保全、先予执行裁定申请复议审查机构和对诉讼保全、先予执行的实施行为的异议审查机构;提示3:不能以判决支持额认定财产保全申请是否错误;提示4:经当事人同意执行法院解除保全不应确认为违法;提示5:执行法院未审查清楚担保情况即解封应国家赔偿;提示6:是否“明显超过”是判断超标的执行的法定条件;提示7:对于分期履行的债务人财产可提前申请保全措施;提示8:对分期履行的债权的保全;提示9:解散公司诉讼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
【注解5】生效文书作出后未及时申请解除保全构成保全错误。——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知民终521号
【注解6】明知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而保全财产属于保全错误。——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4766号
【注解7】财产保全申请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4个判断要件:(1)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2)确有实际损失的存在;(3)损失的出现与财产保全错误申请有因果关系;(4)申请人对错误财产保全具有过错。——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终503号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民申字第1282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民申字第1282号
【裁判摘要】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但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如何判断当事人的申请是否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此并没有作出规定。判断申请人的申请是否存在错误,应当结合具体案情,通过审查申请人是否存在通过保全损害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过错、保全的对象是否属于权属有争议的标的物、被申请人是否存在损失、是否为了保证判决的执行等因素予以考虑,不宜简单地以判决支持的请求额与保全财产数额的差异判断申请人是否有错误。

摘要2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辽民一终字第00155号

摘要1:【案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辽民一终字第00155号
【提示】为诉讼保全提供担保的,保全错误时担保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摘要】
①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未依法取得所有权证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润德大厦被人民法院查封,客观上影响了润德集团对外出租,影响了其财产权利的实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11号,以下简称《解释》)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等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②润德集团以润德大厦替换了人民法院对天成大厦的查封,在八局四公司的诉讼请求未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后,作为案外人的润德集团要求八局四公司,以及作为该诉讼保全担保人的八局大连公司连带赔偿因申请诉讼保全错误而造成的润德大厦的损失,于法有据。
③《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及《解释》的规定,申请诉讼保全错误,申请人应赔偿被申请人或相关案外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关于还应承担大厦被查封期间租金相应利息,则不属于应当赔偿的损失。

摘要2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泉民初字第100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闽民终字第470号

摘要1:【要点提示】财产保全存在错误是申请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对“错误”的判断应结合主观因素和客观效果综合进行,即主观上采用合理人的标准,申请人为证明自己不存在故意或过失,必须举证证明其已尽到一般人的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客观效果上要求申请人的财产保全必须以诉讼请求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为前提和基础,若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对象并非是承担实体责任的主体,则申请人的保全行为存在违法性。错误财产保全造成的损失的范围应当以受害人因侵权行为而遭受的全部损失为准,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同时要求受害人对损失与申请人的错误保全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案例索引】
  一审: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泉民初字第100号(2005年8月17日)
  二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闽民终字第470号(2005年11月15日)

摘要2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04)婺民一初字第2438号;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金中民一终字第940号

摘要1:(财产保全申请错误)
【裁判要旨】申请人在先判决中的诉请 被驳回,其提起的财产保全申请完全错误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04)婺民一初字第2438号;二审判决书: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金中民一终字第940号

摘要2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1:——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损益相抵原则适用之探讨
【案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本案是一起因财产保全错误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在这一案件中,被查封的房屋因价格上涨获得的利益超出了因保全造成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不应适用损益相抵原则,保全申请人仍应赔偿损失。

摘要2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闽民申3270号

摘要1:【案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闽民申3270号
【裁判摘要】本案系叶××1主张因叶××2申请诉讼财产保全造成其损失而提起的损害赔偿之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由于财产保全损害赔偿的性质属于侵权损害赔偿,故对于申请错误的判断,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即只有在申请人对财产保全错误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能认定构成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而不应仅以申请人最终没有获得胜诉或者完全胜诉作为判断财产保全错误的依据。叶××2在诉讼过程中对登记在叶××1名下的房屋申请财产保全,系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虽然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9民再2号、(2016)闽09民再3号民事判决,改判叶××1无需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但叶××2对叶××1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时,并不确知夫妻一方无需对担保之债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其该项诉讼请求需经法院审理判断,故叶××2的诉讼请求和财产保全申请不存在明显恶意,不应认为叶××2申请财产保全错误。故叶××1主张叶××2赔偿其因财产保全错误造成的损失,缺乏依据,一、二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1241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1241号
【裁判摘要】挂靠人申请法院冻结被挂靠人财产主观上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诉讼保全错误赔偿责任——原判决认定侯光冬等三人申请财产保全在主观上存在过错是否缺乏证据证明。郢轩•江尚天地建设工程系由侯××等三人借用俊锋公司名义与郢轩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俊锋公司出借资质,由侯××等三人自行组织人员实际施工,人员管理、资金来源、工程款收付等均系三人与郢轩公司直接发生关系或直接往来,三人还与郢轩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故侯××等三人与俊锋公司之间为挂靠关系。在法律没有规定被挂靠人应承担工程款支付责任,或对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且侯××等三人亦没有主张俊锋公司违反挂靠合同义务的情形下,侯××等三人明知俊锋公司没有直接向其支付工程款的合同义务,仍申请法院冻结非义务主体俊锋公司的财产,原审认定三人主观上存在过错,有证据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关于“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的规定,侯××等三人申请保全错误,应当赔偿俊锋公司因此所遭受的损失619200元。大地财保郴州支公司为前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审认定侯××等三人构成诉讼中的保全不当,应对俊锋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摘要2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苏02民终5952号

摘要1:【裁判摘要】(1)诉讼保全责任险作为诉讼保全担保措施时,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存在保险和保证双重法律关系。(2)保险公司根据保证法律关系向保全被申请人履行赔偿责任之后享有对保全申请人的追偿权;同时,如果保全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请求权成立,则与保险公司的保证追偿权实质构成抵销,保险公司无权主张追偿——保险公司无权向常××追偿或者主张赔偿。理由如下:第一,保险公司与锡山公司之间成立保证合同关系,保险公司与常××之间成立担保追偿关系。......保险公司对常××可能因诉讼保全错误给锡山公司或他人导致的损失承担保证担保责任。保险公司因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而与锡山公司成立保证合同关系。第二,保险公司与常××之间成立保险合同关系。在保险公司为常××对锡山公司可能产生的赔偿责任提供保证担保的同时,常××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该保险的保险标的为常××因诉讼保全措施对锡山公司可能产生的赔偿责任,保险性质为责任保险。因此,对属于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责任范围的情形,由保险公司向常××履行责任保险的赔付义务。......第四,保险公司以常××存在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拒绝赔偿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金的意见不能成立。......一方面,保险公司依据《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向锡山公司履行赔偿责任之后即享有对被担保人常××的担保追偿权;另一方面,因常××与锡山公司之间就常××对锡山公司的赔偿责任还成立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合同关系,在保险公司未主张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况下,常××享有对保险公司的保险金给付请求权。保险公司对常××的担保追偿权与常建平对保险公司的保险金给付请求权实质上构成抵销。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最高法民终114号

摘要1:【裁判摘要】案件作出裁判前可以提起保全错误赔偿诉讼——本案二审的主要争议焦点为:诚盈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要求江都公司、平安财保公司赔偿损失,是否符合起诉条件。对此争议焦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主体适格,有明确的被告,起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且财产保全是否造成诚盈公司损害也属于民事诉讼范围和本案原审法院管辖,故符合起诉条件。同时,尽管诚盈公司与江都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仍在仲裁过程中,但并不妨碍人民法院根据江都公司在原审法院申请诉讼保全是否存在过错作出认定,并对本案作出实体处理。因此,原审法院以诚盈公司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驳回起诉,适用法律确有不当。

摘要2:【解读】因存在仲裁协议被驳回起诉,请求诉讼保全错误赔偿责任不以仲裁案件结案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