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搜索条件: 诉讼外自认

自认类型

摘要1:自认类型

摘要2:问题01|什么是拟制自认?问题02|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事实回答“不知道”或者“不记得”、“不清楚”,能否适用拟制自认规定?问题03|一方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对于对方当事人陈述的对己不利事实保持沉默能否认定为拟制自认?问题04|当事人互相发问环节,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发问时对方不予回答,能否构成拟制自认?问题05|什么是限制自认(部分自认、附条件自认)?问题06|什么是诉讼代理人自认?问题07|什么是共同诉讼人自认?

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诉姚×劳动合同纠纷案

摘要1:确认劳动关系案件的证据学角度分析——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诉姚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简要提示】当事人在诉讼程序外,于《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工作及工资关系证明》中加盖公章的行为,并不能直接推出劳动关系当然成立,而应在权衡比较本证与反证的基础上,立足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从案件的具体证据链条角度判断双方是否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及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约束、支配形成。如双方之间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则不应认定劳动关系成立。

摘要2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三中民初字第00169号

摘要1:【案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三中民初字第00169号
【裁判摘要】虽然周某某在15032号案中提交了转让金额为1600万元的《合作协议书》作为证据,并在该案中陈述其与张某关于太真子公司的股权转让款为1600万元,但是考虑到周某某在该案件中提交的转让金额为1600万元的《合作协议书》并非原件,蒙一堂公司、赵某某并非15032号案的当事人,《合作协议书》的签订及履行情况并非该案的审查焦点问题,周某某在该案中亦有多分张某遗产的动机。故此,本院认为周某某在15032号案件中的行为属于不诚信诉讼行为,干扰了法院对案件事实的判断,但不能据此认定转让金额为1600万元的《合作协议书》是本案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摘要2:【解读1】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解读2】另案诉讼中的自认不属于本案诉讼中的自认,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