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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诉讼主体

摘要1:【目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诉讼当事人确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专属管辖;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管辖法院;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受到合同相对性严格限制(性质上属于代位权:一次代位);劳务分包不属于实际施工人,不能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实际施工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各方对发包人欠付工程价款不承担连带责任;实际施工人起诉承包人和发包人的诉讼管辖;非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但实际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挂靠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是否可以直接起诉发包方?提示8:层层转包中,实际施工人起诉要求所有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均承担责任的处理;将收取工程款人员、收取材料人员列为诉讼第三人
【注解1】实际施工人可以作为原告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发包人为被告直接起诉主张工程款:(1)“发包人”为与承包人直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不包括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等中间环节的相对发包人);(2)实际施工人仅限于违法分包及非法转包法律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而不包括挂靠施工中的实际施工人(建筑工人追索欠付工资或劳务报酬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范畴而应按照劳动关系或者雇佣关系处理);(3)法院不主动依职权追加发包人作为共同被告;(4)发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可以成为共同被告。
【注解2】实际施工人构成要件:(1)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没有合同上权利义务关系;(2)实际施工人与转包人及违法发包人之间存在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无效合同关系,实际施工人依据无效合同关系享有独立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权利。
【注解3】建设项目施工负责人或者管理人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不符合实际施工人条件,不能以合同当事人名义提出支付工程款的请求。——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一终字第75号
【注解4】(1)肢解分包存在多个实际施工人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按实际施工人欠付工程款比例承担支付责任;(2)发包人如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诉讼费用。——参考案例: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黔0522民初331号
【理解与适用1】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进一步指出:“对于《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目前实践中执行的比较混乱,要根据该条第一款规定严守合同相对性原则,不能随意扩大该条第二款规定的适用范围,

摘要2:(续)只有在欠付劳务分包工程款导致无法支付劳务分包关系中农民工工资时,才可以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不能随意扩大发包人责任范围。”——杜万华主编:《﹤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第60页。
【理解与适用2】根据《2004年解释》第一条、第四条与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等规定,无效施工合同的承包人被称为实际施工人。……《2018年解释》及本解释沿用实际施工人的提法。根据司法解释,所谓实际施工人,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具体实施工程建设的人,包括转包关系中的承包方、违法分包关系中的承包方、挂靠或者借用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承包方等。实际施工人,不包括承包方的履行辅助人员、合法的专业分包工程承包方、劳务作业承包方。不过,根据《2004年解释》第二十六条和《2018年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只有转包的承包方、违法分包的承包方作为实际施工人,才享有直接向发包人提起诉讼的权利。本解释保留《2018年解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P363
【理解与适用3】“实际施工人”是《2004年解释》创制的概念(备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4、25、26条),旨在描述无效合同中实际承揽工程干活的低于法定资质的施工企业、非法人单位、农民工个人等,包括:(1)转包合同的承包人;(2)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3)缺乏相应资质而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单位或者个人。——《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P445
【注解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所指的实际施工人应系无效的转包合同的承包人和无效的分包合同的承包人(不包括有效分包合同的承包人)。——参考案例:(2022)粤01民终10259号
【注解6】发承包未结算实际施工人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不支持。——(2021)粤民申7270号
【注解7】以工程审计没有完毕、施工工程量及价款无法确定等为由驳回实际施工人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参考案例:(2023)最高法民再2号
【注解8】实际施工人向尚未结算发包方主张工程款款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6156号

民事诉讼管辖

摘要1:民事诉讼管辖是指民事诉讼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是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1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摘要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
十二、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将引言修改为:
  “为正确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依法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现将有关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的问题规定如下:”

一般地域管辖

摘要1:地域管辖是指按照法院的主管范围、当事人住所地来划分同级法院之间审判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
一般地域管辖(普通管辖)是指以当事人住所地与法院隶属关系(法院辖区)确定的诉讼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是“原告就被告”。

摘要2

对公民提起诉讼管辖规则

摘要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摘要2:无

离婚案件地域管辖特殊规则

摘要1:【目录】1. 涉军离婚诉讼管辖;2.夫妻离开住所地离婚案件管辖;3.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4.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辖;5.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应由原告或被告原住宿地法院管辖;7.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摘要2:【注解1】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夫妻起诉离婚,不必提供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证据。——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081.在国内结合并定居在国外的华侨夫妻起诉离婚,是否必须提供其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证据,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
【注解】夫妻一方将户籍迁入他市,不能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2条规定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而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098.夫妻一方将户籍迁入他市,另一方起诉离婚的,应由被告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专门管辖

摘要1:专属(排他性)管辖是指法律(强制性、排他性)规定专门由特定法院管辖的案件(排除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协议管辖、外国法院管辖)。
专门法院管辖——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5条第1款规定,专门法院包括:(1)军事法院;(2)海事法院;(3)知识产权法院;(4)金融法院等(2018年修改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5条有意不在专门法院中列举铁路运输法院)。

摘要2:【注解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第6条规定,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管辖争议通过上级法院协调处理(上级法院无权指定管辖),协商不成最终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82.如何处理军事法院与地方人民法院法院之间的管辖权争议
【注解2】(1)我国不存在不同层级法院的审级职能划分,不存在职能专属管辖;(2)我国仅有地域专属管辖(我国地域专属管辖分为两类:A.依据诉讼客体的特征确定的地域专属管辖;B.再审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异议之诉、许可执行之诉等形成之诉由特定法院专属管辖)。
【注解3】(1)《民法典》第366条规定的居住权发生纠纷是否按照不动产纠纷适用专属管辖?(2)光伏公司租赁屋顶安装光伏电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是否适用房屋租赁合同专属管辖?——不明确。
【注解4】专属管辖不因应诉管辖取得管辖权。——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最高法民辖77号《深圳市龙之印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杭州锦乐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指定管辖管辖裁定书》
【注解5】执行异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04条)、变更和追加异议之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2条第1款)、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09条)由执行法院专属管辖。
【注解6】电梯采购合同(含安装、检测)的性质是买卖合同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适用专属管辖。——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最高法民辖134号

诉讼管辖全攻略

摘要1:民事案件诉讼管辖关系重大,不仅涉及到诉讼成本支出,还涉及到地方司法保护主义问题,巧妙利用诉讼管辖规定可以事半功倍地打赢官司。策划推出《诉讼管辖全攻略:通过管辖打赢民事官司》,目的在于帮助当事人正确运用诉讼管辖策略,轻松打赢民事官司。

摘要2:【关键词】民事诉讼管辖 民事诉讼法解读 民事诉讼管辖 级别管辖 基层法院级别管辖 中级法院级别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 公民管辖 离婚管辖 法人、其他组织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 保险合同管辖 票据管辖 公司诉讼管辖 运输合同管辖 侵权管辖 交通事故管辖 海损管辖、共同海损管辖 海难救助费管辖 专属管辖 共同管辖 选择管辖 协议管辖 合同管辖 合同履行地 合并管辖 移送管辖 指定管辖 裁定管辖 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转移 管辖恒定原则

裁定管辖

摘要1:裁定管辖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是指依据法院裁定(法定管辖必要补充)确定诉讼管辖

摘要2

担保纠纷案件管辖

摘要1:【目录】1.债权人单独起诉债务人或担保人单独作为被告的案件管辖;2.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案件的管辖,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3.债务人与担保人必须作为共同被告的案件的管辖,依主合同确定管辖;4.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诉讼管辖

摘要2:【注解】请求确认《担保函》无效而提起的诉讼可以独立于主合同管辖确立管辖。——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二终字第62号《北京国美商都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诉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解散公司诉讼:破解公司僵局的司法应对

摘要1:为了平等保护全体股东利益,引入股东解散公司请求权制度,不仅有现实的必要性,而且有法理的正当性,符合现代公司法发展趋势。但要坚持尊重公司自治和司法适当干预有机结合原则,而且在裁判解散公司前,法院要尽力寻求替代补救方法,避免公司解散。本文对司法解散公司诉讼的诉讼主体、诉讼管辖、公司僵局的认定、能否同时判决清算及司法解散公司的替代性方法等相关问题进行了探析,以期对完善股东请求解散公司诉讼法律制度有所禆益。

摘要2

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的若干政策和法律问题

摘要1: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的若干政策和法律问题——解读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摘要2:【目录】一、问题背景与价值权衡(一)问题之所在(二)利益之权衡(三)立场之选择二、审理原则与裁判理念三、案件受理与诉讼管辖(一)关于以国有银行为被告的问题(二)关于申请再审是否受理的问题(三)关于破产债权核销后追偿问题(四)关于案件诉讼管辖和约定问题四、限制条款与担保约定(一)限制条款的效力(二)担保约定的效力五、优先购买与司法导向六、国企诉权与诉讼程序(一)赋予国企诉权的依据(二)无效之诉的相关程序七、无效事由与无效处理(一)无效事由的认定(二)无效合同的处理八、举证分配与证据审查(一)强化转让合同内容的审查(二)强化转让合同效力的审查(三)强化相关证据调查和审查九、利息收取和主体变更(一)利息收取的相关问题(二)诉讼和执行主体变更十、相关规定与适用范围(一)以往特殊政策的适用范围(二)《纪要》内容的适用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56号:韩某某诉某某药业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再申字第27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点】当事人在一审提交答辩状期间未提出管辖异议,在二审或者再审发回重审时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裁判摘要】当事人在一审提交答辩状期间未提出管辖异议,在案件二审或者再审时才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根据管辖恒定原则,案件管辖权已经确定,人民法院对此不予审查。本案中,九郡药业和云洲商厦是案件被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在一审法院的重审中才就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最初一审时原告韩凤彬的起诉状送达给九郡药业和云洲商厦,九郡药业和云洲商厦在答辩期内并没有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说明其已接受了一审法院的管辖,管辖权已确定。而且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所经过的程序仍具有程序上的效力,不可逆转。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民二终字第207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民二终字第207号
【裁判摘要】客户在证券公司开户投资,证券公司及其营业部对客户账户内的资金和证券既负有合同约定的妥善保管义务,同时还负有法定的妥善保管义务。证券公司营业部挪用客户账户内资金或证券的,既构成违约,又构成侵权,客户有权选择要求证券营业部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客户以侵权为由对证券营业部提起民事诉讼的,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摘要2:【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客户在证券公司营业部开户投资,证券公司及其营业部对客户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和证券,不仅负有合同约定的妥善保管义务,而且负有法定妥善保管义务。当客户账户内证券或资金被证券营业部挪用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客户有权选择违约或侵权诉由提起民事诉讼。本案住房公积金因在中旅营业部资金账户内的国债被挪用,以侵权为由对中旅营业部等相关被告向中旅营业部所在地的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世纪证券上诉称本案属于委托理财引起的纠纷,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关于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请求,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已于2015年12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2015年12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4次会议通过)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民二终字第146号

摘要1:——协议管辖有效的条件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民二终字第146号
【裁判要旨】当事人约定的贷款人所在地法院管辖应优先适用——当事人协议管辖约定应优先于《民事诉讼法》关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法院管辖”的规定而得到适用。只有在当事人对诉讼管辖未约定的情况下,才有适用法律规定来确定地域管辖的问题。

摘要2

天津市长途电信局诉中化××××贸易公司拖欠电话费诉讼管辖权异议案

摘要1:【要旨】拖欠电话费纠纷按租赁合同纠纷定性并确定管辖。
【摘要】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住所地虽然在北京市西城区,但由于被告拖欠的费用中含有租赁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条的规定,“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告是有权向租赁物使用地的法院起诉被告的。移动电话机的所有权属被告所有,但其在使用时,必须租赁原告管理的通讯设备,才能达到通话目的。从事实上看,以前被告按时向原告交纳月租费,也是对租赁合同的认可。原告的通讯设备,恰恰位于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辖区内。我们还应看到,原告在卖出手机后,对用户提供服务,收取两项费用,其职责也是对用户的手机进行确认和对用户租用其通讯设备的服务。由此可见,本案既可以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起诉,两地法院对此案均有管辖权。对此,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原告有选择其中一地法院起诉的权利。

摘要2: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关行政处罚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解释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关行政处罚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解释(2002年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9次会议通过法释〔2002〕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关行政处罚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解释》已于2002年1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9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2年2月7日起施行。
【摘要】相对人不服海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诉讼的案件,由有管辖权的地方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审理。相对人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的,海事法院不予受理。

摘要2

破产裁定法律效力

摘要1:【目录】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义务;债务人个别清偿无效;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受影响合同继续履行与解除;保全措施解除与执行程序中止;民事诉讼或仲裁中止与继续;民事诉讼管辖;九民纪要解读1:受理后债务人财产保全措施的处理;九民纪要解读2:受理后有关债务人诉讼的处理

摘要2:【注解1】(1)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在破产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诉讼事务后,相关诉讼继续进行,此时由管理人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法院对案件继续审理;如果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与原诉讼的管辖法院不一致的,前诉法院应将案件移送给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集中管辖。(2)在法院生效裁判尚未作出前债权人可以同时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但原则上不得行使表决权;裁判生效后,债权得以确定,应依照《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在破产程序中依法统一受偿。——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88.破产受理后有关债务人诉讼的处理
【理解与适用】对于进入破产程序之后的破产债权争议诉讼原则上以实行按件收费为宜。——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第561页
【注解2】被执行人被法院宣告破产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1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终结执行。”
【注解3】(1)《企业破产法》第19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2)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但不影响破产管理人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案件。
【注解4】预重整不能产生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中止审理、中止执行的效力。——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1488号《中资国本成都投资有限公司、四川丰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重整计划执行

摘要1:我国在重整计划执行主体上采取绝对单一化的模式,即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摘要2:【注解1】根据《企业破产法》第73条之规定,重整程序终止后重整计划执行阶段:(1)不再适用《企业破产法》第21条有关破产集中管辖规定;(2)管理人不再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而是由债务人自行参加诉讼。——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89.重整计划执行期间的诉讼管辖及诉讼参加人
【注解2】申请执行人未在破产重整程序申报债权能否在破产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恢复执行?|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被执行人未通知此前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的债权人申报债权,导致其失去在破产重整程序中主张债权的机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该债权人有权依照《企业破产法》第92条规定,按照破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申请恢复执行。——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最高法执监12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清算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约或侵权等民事纠纷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清算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约或侵权等民事纠纷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批复(2004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17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4]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清算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约或侵权等民事纠纷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批复》已于2004年6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1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28日起施行。
【摘要】企业被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因履行清算职责对他人违约或者侵权引起的民事诉讼,发生在破产程序终结之前的,由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在破产程序中一并处理。

摘要2:无

【笔记】既约定通过仲裁方式又约定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诉讼管辖约定是否有效?

摘要1:解答:合同双方在协议中既约定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又约定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双方约定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仲裁协议无效,并不影响双方对诉讼管辖的约定,诉讼管辖约定依法有效。

摘要2:【注解1】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争议解决路径的合意性突破法定无效仲裁条款的效力性——根据《仲裁法司法解释》第7条之规定,(1)合同中“或裁或审”的条款无效;(2)“或裁或审”条款无效的例外情形:虽然合同中存在“或裁或审”的条款无效,但当事人一方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另一方未提出异议,视为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有效,法院不应当受理案件。
【注解2】(1)当事人约定“向某某人民法院提起仲裁”应视为有效(只要当事人选择发生纠纷时提交某地法院解决的意思是明确的,就应当认定管辖协议有效);(2)另外观点认为约定“向起诉方法院提起仲裁”条款无效,应当依法定确定管辖(该争议解决条款虽有约定仲裁,但未明确仲裁机构,故仲裁协议无效;同时,该争议解决条款亦未明确诉讼管辖,应当认定上述争议解决条款无效,本案应依法确定管辖)。

 共83条 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