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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审理管辖权争议案件有关问题的电话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审理管辖权争议案件有关问题的电话答复(1989年5月18日,最高法院经济审判庭)
【摘要】
一、根据本院《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向经济纠纷案件当事人预收案件受理费,是按照当事人争议财产的价额或金额计算的。没有仅就程序问题向当事人预收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进行审议,并依法作出裁决,属于程序审理,不涉及实体问题。因此,不存在经济纠纷案件当事人就管辖权异议不服原审裁定上诉后,上诉审法院向上诉人预收案件受理费问题。
二、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二审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中,要询问当事人。但鉴于当事人就管辖权问题提起的上诉,仍属于程序审理,如果二审法院合议庭经阅卷审查,认为事实清楚,可以不经询问当事人而作出裁定。

摘要2

当事人陈述

摘要1: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本案有关的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1)当事人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2)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承认。
问题01|什么是当事人陈述?问题02|当事人陈述是否属于法定证据种类?问题03|当事人陈述的证明力如何认定? 问题04|如何审查当事人陈述的证据资格和证明力?问题05|如何理解删除原《证据规定》第76条当事人陈述证明力的规定?问题0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否属于孤证不能单独定案的证据?问题07|对当事人陈述的举证有哪些要求?虚假陈述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问题08|当事人拒绝陈述将产生哪些法律后果?问题09|什么是当事人出庭陈述制度?问题10|当事人出庭陈述如何具结?问题11|当事人违反出庭陈述制度规定,应当承担哪些后果?问题12|新《证据规定》第66条与《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10条规定当事人违反出庭陈述义务法律后果是否有区别?问题13|《民间借贷规定》第18条规定是否属于当事人出庭陈述制度规定?问题14|对当事人的陈述如何进行质证?问题15|当事人自认是否属于当事人陈述的证据证明力?

摘要2:【注解1】专家辅助人意见应当属于证据种类中的当事人陈述,而不能视为证人陈述意见。——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90.审判中询问专家辅助人的意见属于证据种类的哪一种
【注解2】当事人陈述前后不一致处理:(1)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证据规定》第63条第2款);(2)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证据规定》第63条第3款)。——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14.当事人陈述前后不一致情形的处理

证据质证

摘要1:质证是指诉讼当事人、代理人在法庭主持下,对所提供的证据进行宣读、展示、质疑、说明、辩驳的活动。
【质证的规则】;【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的质证】;【质证的程序】;【当事人陈述的处理】;【当事人接受询问】;【当事人具结】;【当事人拒绝人民法院询问的后果】;【证人资格】;【证人出庭作证】;【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申请证人出庭作出的处理】;【证人具结制度】;【证人作证方式】;【证人连续陈述】;【询问证人】;【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计算标准、预交和支付】;【证人以其他方式作证的条件】;【书面证言和视听资料证言的审查】;【证人保护和伪证制裁】;【鉴定人出庭的准备和要求】;【鉴定人对异议及询问的答复】;【鉴定人拒不出庭的后果】;【对鉴定人的询问】;【专家辅助人的申请和通知】;【专家辅助人询问以及专家辅助人参与诉讼活动的范围】
问题01|什么是证据质证?问题02|视为质证过的证据包括哪些?问题03|什么是质证顺序?问题04|涉密和涉隐私证据如何质证?

摘要2:【注解】组织质证时仅有一名合议庭成员参加不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3045号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68号:上海欧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辽宁特莱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

摘要1:【案号】(2015)民二终字第324号民事判决
【裁判要点】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中发现存在虚假诉讼可能时,应当依职权调取相关证据,详细询问当事人,全面严格审查诉讼请求与相关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以及当事人诉讼中言行是否违背常理。经综合审查判断,当事人存在虚构事实、恶意串通、规避法律或国家政策以谋取非法利益,进行虚假民事诉讼情形的,应当依法予以制裁。

摘要2:【解读】关联关系既包括股东的相互交叉或者共同由第三人直接、间接控制,也包括股东之前、公司实际控制人之间存在直系血亲、姻亲、共同投资等可能导致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商事庭审百问》第一部分——庭审开始阶段

摘要1:【目录】一、庭前以诉讼须知方式告知诉讼权利义务的,审判人员当庭是否还需按庭审程序告知?二、当事人迟到且原因不明情形下,审判人员是否需进入法庭?三、当事人在庭审开始后迟到入庭,审判人员准许其参加庭审的,处理应注意哪些方面? 四、一方当事人只有一位委托代理人出庭,而该委托代理人出庭手续尚未提交的,是否允许其出庭?庭审能否进行?五、一方当事人有两位委托代理人出庭,其中一位尚未提交出庭手续的,是否允许其出庭?六、宣读法庭纪律应当注意什么?七、 当事人要求审判人员回避的理由不成立时,审判人员应如何告知?八、当事人身份核对应如何进行?九、即将开庭前,一方当事人直接将材料呈递审判席时,审判人员应如何处理?十、是否有必要当庭询问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的异议?十一、传票已送达的一方当事人迟到原因不明,审判人员应如何宣布?十二、一方当事人迟到,且送达情况不明时,审判人员应如何宣布?十三、判断案件可否按缺席程序审理,应注意审查哪些内容?十四、缺席案件能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十五、 与当事人有关的旁听人员身份是否需记明笔录?

摘要2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商事庭审百问》第二部分——庭审调查阶段

摘要1:【目录】十六、诉讼请求不明确具体时,审判人员应如何处理?十七、当被告对原告诉称作无针对性的笼统答辩,争议焦点不明晰时,审判人员如何引导当事人答辩?十八、审判人员根据原被告诉辩称所归纳的争议焦点,是否还需听取当事人意见?十九、被告对原告诉称无异议的情况下,举证质证是否可以省略?二十、一方当事人出庭人员对另一方当事人的陈述既不承认也不否认时,当庭如何处理?二十一、法定代表人在其代理律师尚未到庭时,对法庭调查的有关其单位的案件事实,提出“等我代理律师来回答”、或“待询问我代理律师后再回答”等要求时,是否允许?二十二、当事人本人与代理律师共同出庭,当法庭向当事人本人调查事实时,当事人本人有与代理律师商量后再回答举动或代理律师有指点行为的,是否允许?二十三、委托代理人对法庭调查的某些具体事实表示不清楚,要求询问旁听席上相关人员时,如何处理?二十四、庭审中,一方当事人逾期举证,另一方当事人拒绝质证的,法庭即对之不再审理的做法是否正确?二十五、一方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新证据材料,另一方当事人提出新证据成立异议而不同意质证,审判人员当庭又难以认定是否构成新的证据时,可否继续让另一方当事人对该证据先予质证?二十六、一方当事人当庭提交新证据材料,另一方当事人提出新证据构成异议的,处理步骤应如何?二十七、在普通程序庭审中,审判长在与合议庭成员之间的协调方面应注意哪些环节?二十八、缺席审理的案件应注意审查哪些内容?二十九、缺席案件的审理模式应哪种为宜?三十、对证人当庭提交的证据,如何处理?三十一、证人回答事实问题时,陈述意见涉及对案件的看法或意见时,如何处理?三十二、当事人对证人的回答不满,当庭指责或威胁证人时,如何处理?三十三、庭审中,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以诱导、暗示方式询问证人时,审判人员应当如何处理?三十四、 证人回答提问时有意回避、闪烁其辞时,审判人员应如何处理?三十五、核对证人身份真实性应在庭审哪个阶段进行?三十六、如何避免一方当事人的证人坐在法庭内旁听案件审理的可能?三十七、 审判人员应当如何告知证人作证义务的内容?三十八、当事人提供证人作证的,质证程序应如何?三十九、证人出庭作证完毕后,是否可以旁听?四十、当事人申请出庭的证人如果与其有利害关系,能否传唤该证人出庭?四十一、私自录音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四十二、应予排除的私录手段主要有哪些?

摘要2:四十三、对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是否须要求当事人提供书面整理材料?四十四、手机短信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四十五、手机短信应注意审查哪些方面?四十六、手机短信如何在法庭上出示?四十七、传真件的证据效力应如何认定?四十八、传真件应注意审查哪些方面?四十九、当事人以传真件不是原件为由当庭拒绝质证,应当如何处理?五十、电子邮件如何在法庭上出示?五十一、可供判断电子邮件真伪的因素有哪些?五十二、对于网页证据如何组织举证?五十三、如何审查网页证据的真实性?五十四、什么是测谎?五十五、测谎结论能否作为证据使用?五十六、什么情况下可以采用测谎手段?五十七、通过“陷阱式取证”方式取得的证据,效力应如何认定?五十八、证人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法院应当如何处理?五十九、当事人当庭申请证人出庭,应如何处理?六十、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官在送达的开庭传票上直接注明“带你方证人到庭”,是否妥当?六十一、询问当事人对证人身份是否有异议应在庭审哪个阶段进行?六十二、庭审中涉及具体数额核对的,能否宣布庭后进行?六十三、当事人在庭审中遗漏庭前曾提及的对己方有利的理由,审判人员是否可以加以提示?六十四、审判人员在哪些情况下应注意主动归纳?六十五、二审是否需询问当事人“是否有新的证据提供”?六十六、二审案件的庭审应如何与一审相衔接?六十七、二审庭审中,在当事人诉答程序完毕后,是否有必要就原审判决书“查明事实”部分征询当事人有无异议?六十八、当事人互相询问程序可否省略或由审判人员发问代替?六十九、在简易程序中审判人员随意打断当事人发言是否妥当?七十、在被告还未发表质证意见前,审判人员先询问原告“原件有吗?”,是否妥当?七十一、建议程序的审理模式可采用哪种?七十二、在庭审中提高简易案件审理效率的方法有哪些?
七十三、庭前证据交换如何与庭审相衔接?七十四、转为普通程序后,庭审如何与简易程序相衔接?七十五、只有委托代理人出庭,而委托代理人对法庭提问因不了解事实而无法回答时,该如何处理?七十六、当原告对被告当庭所提反诉表示受理异议,而受理与否当庭又难以认定时,法院可否先作实体审理?七十七、对答辩内容实属反诉的,当庭应如何处理?

2019年《证据规定》适用规定

摘要1:问题01|证据保全的参照适用如何规定?问题02|对当事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询问如何规定?问题03|视听资料、电子证据是否适用书证规定?问题04|视听资料是否适用电子数据规定?引用性法条

摘要2

新证据32|什么是鉴定人的选任和法院委托鉴定规则?

摘要1:解答:1.当事人申请鉴定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鉴定人,协商不成由法院指定;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由法院指定鉴定人(询问当事人意见后)。2.法院委托鉴定要出具委托书载明(1)鉴定事项、(2)鉴定范围、(3)鉴定目的和(4)鉴定期限。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6)最高法行申2907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6)最高法行申2907号
【裁判要旨】在行政诉讼中,被告适格包括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形式上适格,也就是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有明确的被告”,以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关于适格被告的各款规定。形式上适格属于法定起诉条件的范畴,不符合这些规定的,应当裁定不予立案或者在立案后裁定驳回起诉。二是实质性适格,它是指被诉的行政机关作出了被诉的那个行政行为,并且该机关在此范围内能对案涉标的进行处分。实质性适格问题相对复杂,通常需要通过实体审理查明,如果通过实体审理确实不构成实质性适格,则以理由不具备为由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当然,也不排除在特别明显地不具备实质性适格的情况下,在进入实体审理之前即以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摘要1】第三人制度是行政诉讼法的明确规定,该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一般认为,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的性质是“诉讼参加”,设立这一制度不仅是对利害关系人权利的尊重和维护,也有利于增强判决的确定性和稳定性,减少诉讼周折,从而实现诉讼的最佳效益。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关的其他行政机关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通常属于一种单纯辅助参加,尤其在涉及批准行为、前置行为、辅助行为、行政合同以及超越职权的案件中,允许其他行政机关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对于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法律责任,更具有积极意义。本案中,作为被诉行政行为实际实施者的渤海路街道办显然与本案具有密切关系,通知其参加诉讼对于查清案件事实肯定有所帮助,所以原审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不仅必要,而且合法。原审法院根据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以及查明的案件事实,在不予认可其对于庆云县政府的指控的同时,不去确定仅是单纯辅助参加而非共同被告的第三人承担何种责任,亦符合不告不理的诉讼原则。

摘要2:【摘要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但该条同时规定:“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按照本条的规定,行政诉讼的第二审程序并非完全是“以新的一审代替原一审”,第二审程序中实行言词审理,主要限于“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的情形,而且,在第二审程序中提出“新的证据”也并非不加任何限制,主要应当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三种证据,即:在一审程序中应当准予延期提供而未获准许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依法申请调取而未获准许或者未取得,人民法院在第二审程序中调取的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的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的证据。而本案并不存在以上情形。因此,二审法院在认为不符合开庭审理的条件时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并不违反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再审申请人主张“二审不应进行书面审理”,“二审程序严重违法”,依法不能成立。
【解读】被告不适格的情形及相应的处理方式:
(1)形式上不适格(《行政诉讼法》第49条第2项规定“有明确的被告”;第26条规定适格被告的各款规定):应当裁定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后裁定驳回起诉;
(2)实质性不适格:如经过实体审理确实不构成实质性适格,则以理由不具备为由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特别明显不构成实质性适格的,也可以在实体审理之前即以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院法官最新解读:新民事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若干问题

摘要1:【目录】一、《民事证据规定》的基本理念(一)强化法官自由心证(二)加强人民法院对诉讼的管理二、关于“书证提出命令”(一)规定“书证提出命令”的理由(二)“书证提出命令”的主要内容三、关于自认(一)修改了诉讼代理人自认规则(二)增加了共同诉讼人自认的规定(三)增加了限制自认的规定(四)修改了撤销自认的条件四、关于电子数据(一)明确电子数据的范围(二)明确电子数据原件规则(三)明确电子数据审查判断规则五、关于当事人真实陈述义务和询问当事人(一)明确当事人的真实陈述义务(二)确立了询问当事人作为独立的证据方法六、关于防止裁判突袭的释明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最高法行申2233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最高法行申2233号
【裁判摘要】设置起诉条件的旨趣在于不使那些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没有进入实体审判必要性与实效性的诉进入实体审理,所以,这是法院应当依职权主动调查的程序性事项,不用基于当事人申请,在当事人没有提交相关证据的情况下法院也可以主动调取相关证据。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项已有明确的规定。由于与起诉条件有关的事实并非都很复杂,因此无需都要经过开庭审理才能查明,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有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因此,原审法院在查明相关事实后迳行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摘要2:【摘要】再审申请人主张无效的行政行为自始无效,不能适用起诉期限的规定。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所谓无效行政行为须具备“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而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的违法性显然没有达到这种程度。还须指出的是,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并没有明文规定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是否适用起诉期限的规定,但根据一般诉讼原理,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仍须于适当期间内提起,如果时过境迁又重提旧事,则难以维持法律秩序的安定,并不无滥用诉权之嫌疑。
【解读】确认无效之诉仍然有起诉期限(备注:已被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最高法行再341号改变)。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申2398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申2398号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二审对本案组织听证并进行书面审理,并不违反法定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回避权是当事人的法定权利,并不受是否开庭审理影响,且邢某某并未提出二审法官有影响公正审判需要回避的事由,故其关于二审程序违法的主张不能成立。
【摘要】政府应当制定非普惠的补助和奖励办法——根据《征补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获得的补偿主要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该条同时还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市、县级人民政府给予的补助和奖励并非是普惠的,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各地制定的补助奖励办法存在不同。一般而言,补助主要是针对生活困难救助、重大疾病救助以及住房困难救助,而奖励的目的则主要是为了获得被征收人的支持和配合,对提前签订补偿协议或者搬迁的被征收人给予适当的奖励。市、县级人民政府在相关文件或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就有关补助和奖励作出的规定,均应按照确定的标准予以兑现。奖励属于附条件的行为,被征收人必须符合征收补偿方案或相关文件中所确定的条件才能获得奖励,因此在实际征收中并非所有被征收人都能够获得奖励。

摘要2:【摘要】模拟征收——应当指出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涉及每个被征收人的重大利益,应当严格按照《征补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因旧城区改造、棚户区改造等需要征收房屋的,往往存在涉及面广、人数众多、征收补偿情况复杂的特点,在征收补偿过程中容易产生矛盾和争议。实践中,部分地方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采用模拟征收的模式具体实施征收补偿工作,即先与被征收人签订拟安置补偿协议,当签约人数达到一定比例后即转为正式征收补偿程序,并重新签订正式的补偿安置协议。模拟征收方式充分尊重被征收人意愿,通过协商方式提前化解征拆矛盾,有利于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诉求。采用模拟征收方式,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也要严格遵守《征补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实施征收补偿工作。根据《征补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就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组织论证并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的还应组织听证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根据前述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方案前,可以通过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及征求公众意见、召开听证会等方式进行修改完善,经确定的征收补偿方案应作为征收决定的附件一同公告,并产生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申7447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申7447号
【裁判摘要】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原则上应当公开进行,但人民法院可依法决定书面审理或者开庭审理、公开开庭或者不公开开庭。不能认为所有的一审行政案件和二审行政案件,都必须要经过公开开庭审理程序。为节约司法成本,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对于原告或者上诉人所诉之请求,在法律上显无理由者,人民法院可基于职权,不经言词辩论,直接不予支持。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应诉若干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或者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对于二审行政案件,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因本案的主要争议是行政行为是否超过起诉期限的问题,范能华主张案涉土地征收行为从1992年开始一直延续至今,一、二审期间范能华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故二审法院未开庭审理而采用书面方式审理,系法院职权所在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再审申请人有关二审法院未经开庭即书面审理违法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信访申诉行为不属于该规定中应当扣除或延长起诉期限的情形。另,行政诉讼中有关起诉期限的规定不同于民事诉讼中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起诉期限不存在中断的情形,本案亦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摘要2:【解读】明显无正当理由可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皖01行终70号

摘要1:【案号】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皖01行终70号
【裁判摘要】申诉理由:本案中,原审法院作出的(2019)皖0111行初166号《行政裁定书》中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三款,即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或者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径行裁定驳回起诉,原审法院、法官未经开庭审理,向上诉人作出驳回起诉裁定。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三项规定,此种情形下,人民陪审员不参与案件的审理,而(2019)皖0111行初166号《行政裁定书》却明确列明了人民陪审员孔××、王××二人,显示人民陪审员参与了上述不予以受理裁定的审理。包河区人民法院显然在程序上已经严重违法。综上,(2019)皖0111行初166号《行政裁定书》作出程序严重违法,依法应当撤销。
【解读】二审维持原审驳回裁定。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4007号

摘要1:【裁判摘要】根据调卷审查和询问当事人,在西安中院于2015年5月7日查封案涉房产之前,闫××与瑞麟公司于2014年12月13日就该房产已经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虽然该房产至今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但并非闫××原因造成,而是瑞麟公司经营中出现的特殊情况所致。案涉房产以上的地上三层是西安市临潼区教育局出资委托瑞麟公司代建,地下一层也就是案涉房产是瑞麟公司出资建造的,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商品房,再考虑到瑞麟公司的特殊经营状况。因此,不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认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就导致案涉房产买卖合同无效。......因此,闫××的主张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规定的情形。原判决据此认定,闫××就执行的案涉房产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并不缺乏证据证明,亦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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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再19号

摘要1:【要旨】实时通付款凭证具备票据形式要件、无不可更改的瑕疵且可推定功能用途可认定其为票据。
【裁判摘要】二审法院调取了新证据,并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则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情形,二审法院未进行开庭审理即予以判决审理程序存在错误——关于开庭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二)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四)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本案中,二审法院既然调取了新证据,并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众世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则本案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情形。二审法院未进行开庭审理即予以判决,审理程序存在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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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立法宗旨

摘要1:立法宗旨——(1)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2)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3)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

摘要2:【注解1】2020年《著作权法》增加新内容之一:修改有关概念表述和新增制度措施——(1)将“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作品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修改为“视听作品”;(2)增加作品登记制度;(3)改广播权的有关表述,以适应网络同步转播使用作品等新技术发展的要求。
【注解2】2020年《著作权法》增加新内容之二:加大执法力度和处罚力度——(1)对于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适用赔偿数额1倍-5倍的惩罚性赔偿;(2)将法定赔偿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3)增加权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作为赔偿金额的计算参照,增加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有关的账簿、资料制度;(4)增加著作权主管部门询问当事人、调查违法询问、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以及查封、扣押有关场所和物品等职权;(5)增加滥用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扰乱传播秩序的行为的法律责任,进一步明确侵犯著作权损害公共利益行为的法律责任。
【注解3】2020年《著作权法》增加新内容之三:加强与其他法律衔接,落实我国近年加入有关国际条条约的义务——(1)将公民修改为自然人,其他组织修改为非法人组织;(2)删除违约责任、诉讼权利和保全等条款,增加衔接性条款;(3)明确出租权的对象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复制件等。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川民再368号

摘要1:【裁判摘要】(1)二审法院在当事人提交新证据,且有新事实认定的情形下,应当公开开庭审理;(2)应当开庭审理而未开庭审理,属于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再审事由——何××、李××、李×向本院提交了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翟××的通话记录,能够证明二审法院是通过由法官助理主持询问的方式进行的诉讼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二)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四)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的规定,二审法院在当事人提交新证据,且有新事实认定的情形下,应当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公开开庭审理。即便是双方当事人同意采用询问的方式进行审理,也应当由合议庭的成员主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一条:“原审开庭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二)应当开庭审理而未开庭审理的;”之规定,本案二审审理程序严重违法。

摘要2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渝民申2393号

摘要1:【裁判摘要】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在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时,二审合议庭可以不开庭审理,故二审法院对本案采取询问当事人方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同时,法律亦没有规定询问当事人必须由合议庭成员出庭,二审法院由本案的法官助理主持进行询问亦并无不当。

摘要2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苏民申2704号

摘要1:【裁判摘要】二审法院未开庭审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二)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据此,本案二审庭审由法官助理组织询问,并由合议庭评议定案,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4871号

摘要1:【裁判摘要1】因无新的证据二审法院未开庭审理不属于“应当开庭审理而未开庭审理”的情形——关于本案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情形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应当开庭审理而未开庭审理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情形。本案张××和山西煤化公司因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询问。因无新的证据,二审法院未开庭审理,不属于“应当开庭审理而未开庭审理"的情形。故张××、山西煤化公司关于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情形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裁判摘要2】二审法院未公开开庭审理,不存在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情形——关于本案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项“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情形问题。缺席判决是指法院在一方当事人经传票传唤无故不到庭或到庭后无故中途退庭时,由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的制度。我国现行的缺席判决制度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开庭审理的规定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本案二审法院未公开开庭审理,不存在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情形。故张××、山西煤化公司关于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项规定情形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