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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代理人

摘要1:诉讼代理人是指依据法定或者当事人授权,在民事诉讼中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当事人名义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摘要2:【注解】代理人仅提交授权委托书而未提交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材料,法院应对其诉讼代理人身份不予认定——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最高法执复122号《高新园区容大净化产品经营商行、长春果品集团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豫9001行初54号

摘要1:【案号】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豫9001行初54号
【裁判摘要】行政机关对于律师的正当调查取证活动无正当理由而予以拒绝其行为构成行政不作为属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关于“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关于“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之规定,律师具有自行调查取证权。律师依法向行政机关进行调查取证时,行政机关负有配合调查的义务,如无正当理由而予以拒绝,则构成行政不作为。本案中,党某某系河南××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持本人的律师执业证和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调查专用证明,到济源人社局进行调查取证,合法正当。济源人社局作为行政机关,如无正当理由,应当予以配合。济源人社局拒绝党某某调查取证的理由是党某某没有人民法院签发的律师调查令,但是,人民法院签发的律师调查令是律师进行调查取证的手段之一,并不是唯一的,与律师的自行调查取证权并不相冲突,因此,济源人社局拒绝党某某调查取证的理由并不正当。关于济源人社局辩称的党某某申请的调查事项可能造成他人信息泄露的理由,本院认为,根据律师法等相关规定,律师负有保密的义务,如出现泄密事件则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此,济源人社局的该项辩称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济源人社局作为行政机关,对于律师的正当调查取证活动无正当理由而予以拒绝,其行为构成行政不作为,属违法行为。

摘要2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闽09民终233号

摘要1:【案号】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闽09民终233号
【裁判摘要1】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于××起诉彭××,但未提供彭××的出生时间和具体的身份证号码,彭××的身份属于不明确。因彭××系合同一方当事人或当事人的代表,与本案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其身份不明确将直接影响本案的审判和执行。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不明确则不符合起诉条件。......裁定:驳回于××的起诉。
【裁判摘要2】二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本案于××起诉时提供了彭××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已足以使其与他人相区别。且二审阶段,于××经向本院申请调查令,调取了彭××的户籍登记信息。彭××的身份信息明确,符合起诉条件。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被告,并未告知于××进行补正即径行驳回起诉,存在不当,应予纠正。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6205号

摘要1:【裁判摘要】当事人在再审申请中未主张以《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5项情形申请再审而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予准许——唐××在其《再审申请书》中并未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项为据提出主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再审案件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等规定,对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进行审查。因此,人民法院在再审审查阶段应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以及主张的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审查,不应代替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而且,案涉款项是否为借款对证明本案基本事实无意义,无调查收集的必要,故本院对唐××关于向其开具调查令以便其调取另案卷宗材料的申请,不予准许。唐××申请再审期间向本院提交《再审“新”证据目录》等证据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唐××不仅未说明逾期提交证据的理由,且前述证据材料亦无法证明原判决的裁判结果错误,故本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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